最新XX银行诉讼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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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周末是指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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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程体系文件

诉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P[FL]0222-0300

编制部门:法律合规部

版次号:A/0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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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修改记录.....................................................................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5

第三章诉讼审批........................................................8

第四章诉讼的执行...................................................10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11

第六章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13

第七章检查监督......................................................13

第八章附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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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记录

序号修改日期修改原因和修改内容提示修改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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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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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仲裁

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所有诉讼、仲裁工作

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

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公示催告、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

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

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执行等各环节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诉讼

管理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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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机构是指当事行中与案件涉及的

法律关系具有最直接、最密切联系的总行部门或分支机构。主

要有: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签署合同、执行合同的总行部门、分

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二、侵权类案件中,对损失财产或受害权利承担直接管理职

责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部门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设立的

从事法律工作的部门,包括各级行中独立设立的法律部门(岗

位)或具有法律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是诉讼事务的归口管理

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诉讼目的,指为保障本行最大化合法

权益而确定的诉讼目标,包括本行需要经过诉讼得以确认的权

利或事实及有关诉讼请求。

第八条本行诉讼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及

合法、经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全行诉讼、仲裁工作的审批、

指导、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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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总行法律部门是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涉案机构负责案件事实调查、提出诉讼意见并提

交审批、执行诉讼并完成有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为提高诉讼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分支机构

应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负责本机构有关诉讼事务的管

理;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

职诉讼事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上级行法律部门应对下级行诉讼工作进行管理、

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下级行法律部门应

严格执行上级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诉讼事务工作动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诉讼工作应加强交

流和协作,以维护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总行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归口管理全行诉讼、仲裁工作;

二、对于各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意见(含上诉、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予以审批;

三、负责承办以总行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

四、对各分支机构参加诉讼和仲裁予以指导;

五、归口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确定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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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案件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七、对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

告;

八、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

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

的信息和动态。

第十四条涉案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诉讼、仲裁工作,确保各项业务诉

讼时效的延续;

二、负责承办以本机构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并支

付诉讼费用;

三、管理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指派或聘任

本机构诉讼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四、执行上级机构法律部门的诉讼指导意见,报告诉讼实

施情况;

五、建立和管理本级行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六、对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

结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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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诉讼审批

第十五条涉案部门决定提起诉讼或者被诉的,应当发起诉

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总行法律部门在履行部门其他职责过程中,认为

各分支机构业务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处置的,可以督促各分支机

构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诉讼审批包括诉讼目的的审批及代理人的审批

两项内容。

第十八条涉案部门应当首先就诉讼目的提出方案,并附有

关诉讼材料,报总行法律部门实施审查。

第十九条诉讼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介绍、有关合同凭证

等各项法律性文件、其他证据材料、有关财产线索等。

上诉诉讼材料报送审批时不得使用原件,应当提供复印件

或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应当对诉讼案件予以调查、分析,

以充分行使正当权利,合理利用程序保障机制,最大化实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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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利或承担最小化责任为目标,对诉讼目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法律部门认为涉案部门提出的诉讼目的未能

最大化保障本行合法权利,或者诉讼目的的实现缺乏核心证据

的支持,或者拟发起之诉讼涉及纠纷不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

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法律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的,涉案部门应当对诉讼目

的予以完善。

第二十二条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应当将经审查的诉讼

目的报有权批准机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诉讼目的,是涉案部门

及法律部门实施诉讼的原则要求,各项诉讼方案的拟定、实施

必须以实现诉讼目的为最低要求予以推进。

第二十四条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

由总行法律部门负责承办,并负责有关诉讼审批程序的推进,

涉案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予以协助。

总行法律部门承办的案件,如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可指定相关机构、部门、个人直接承办或协同承办。

对于涉案机构直接承办的案件,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级由总行法律部门办理,涉案部门

应当协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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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以涉案机构名称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涉案机

构直接承办,也可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承办。

直接承办的,涉案机构应按照诉讼目的推进,可要求总行

法律部门予以技术支持;如不能达到诉讼目的,或诉讼中出现

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案机构法律岗

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代理承办的,涉案机构应明确诉讼目的,按照诉讼目的监

督代理机构执行推进,代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职的,涉案机构应

及时向总行法律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更换代理机构的要求。涉

案机构也应指派涉案机构法律岗人员直接负责,积极配合代理

机构开展收集证据、准备材料等工作,并应如实陈述案件相关

情况;如因涉案机构的原因,使得诉讼目的不能达成,或诉讼

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诉讼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涉案机构应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负责

诉讼的执行,包括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及时依法定程序开展各

项诉讼活动、与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等,应力争快

立、快审、快(审、执)结。

第二十七条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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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及时申请。

第二十八条在诉讼执行中涉及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

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或达成执行和解等权利的处分事项

时,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能够实现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的,由总行法律部门

予以审查并批准;

二、涉及变更诉讼目的的,应按照第三章诉讼审批程序予

以报批。

第二十九条本行作为原告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应立即

申请执行;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按照诉讼审批程序及时

报批。

第三十条执行阶段的管理,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涉案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聘请外部诉讼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总行备选律师名单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涉案部门拟聘律师代理的,应当报总行法律

部门审查,并经总行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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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涉案部门应当对外聘律师的工作予以监督,

督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本行的合法

权益。案件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涉案部门应当向总行法律部

门反馈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备选律师名单的更新维护

工作。

第三十五条备选律师的选择应按照下述标准确定:

一、备选律师所在事务所应符合依法成立,具有律师所执

业资格;无不良执业记录,信誉良好;

二、执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并具备金融、房

地产、劳动等方面专业知识;

三、在近五年来成功代理过银行类重大或疑难、特殊类型

的案件;派项目负责人及顾问律师须从事法官或律师工作10

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阅历;

四、具备丰富的非讼业务经验;

五、与地方公、检、法机关具有良好的工作关系;

六、与本行具有比较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六条总行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情

况,定期对备选律师名单予以更新,并报总行有权批准机构审

批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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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诉讼执行中,涉案机构应当填制《诉讼实施

情况表》,并于诉讼完成后,与诉讼案卷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一并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涉案机构应当定期填制本机构管理的《诉讼

案件统计表》,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报

告、申请书、合同及各种表格、证据等一切文字材料和图片、

照片及电子档案均应归档。

第四十条有关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监察室对本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实

施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总部审计部负责

对本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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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本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可依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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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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