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业务试点办法》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
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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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
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
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
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
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
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
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
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
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
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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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
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
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
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
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
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
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
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
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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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
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
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
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
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
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
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
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
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
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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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
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
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
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
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
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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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
处理方案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
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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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
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8次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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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
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
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
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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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
以下形式: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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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
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三)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四)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五)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
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六)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
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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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
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第十一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
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
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
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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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
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
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十五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
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的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
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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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
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十七条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
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
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
书面承诺。
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第十八条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审慎、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各项义务。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
(二)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活动;
(三)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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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
(五)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
(六)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
人谋取不当利益;
(七)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
中为其提供配合;
(八)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
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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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
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
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
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
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
行为。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
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
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
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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