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托”行为查处分工及相关法律规范梳理及探讨
“医托”行为严重破坏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
了疾病的诊治,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安、卫生健康
等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由于“医托”的查处涉及多部门,基层卫生监督员对
“医托”查处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不甚明了,因此,本文试着对“医托”涉及的
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梳理以供参考,也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一、何为“医托”行为?——重点在“骗”字
“医托”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国家相关文件看,“医托”行为重点在
“骗”,比如“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
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冒充知名专
家,患者钱财”(《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
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充当‘医托’行骗、‘医
托’的活动、‘医托’的行骗行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
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在实践中,有些医
疗美容机构与生活美容机构合作,由生活美容机构介绍顾客到医疗美容机
构开展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从中分成获利,如果不涉及欺骗行为,一
般不会被认定为“医托”,但是,如果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
消费者,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比如生活美容机构帮医疗美容机构)进行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条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
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医托”行为重点涉嫌,主要由公安部门查处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
私财物的行为。“医托”通过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等方式,将患
者骗至就诊点(有证或者无证医疗机构),雇主单位的医生或非医生通过
冒充专家、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诱导消费、过度检查、过度,
开具大量药品等,以骗取患者财物。“医托”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罪,由公安刑侦部门查处。、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
7号)规定罪的入刑起点是3000元,同时规定各高院、检察院结合实
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
在6千元以上,二类地区(广东其他15个地级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
握在4千元以上。
(二)未达到罪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按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哄抢、抢夺、
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
此外,“医托”行为如果达到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23条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
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一)扰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5:40: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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