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
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
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
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
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
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
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
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
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
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
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
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
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
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
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
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
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
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
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
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
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效力,但对法
定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对法律解释、对法官的观念及民事活动也会
起一定的影响作用,反之,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
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
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概括如下:
(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有指导意义。
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
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
民事主体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各种民事关系就有了基本
准绳,便于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
(二)约束作用
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有约束力。民法规范不能违
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司法活动有约束力,法官适用民法规范,如
果偏离基本原则,形成错判,则应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违反民法
基本原则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三)补充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
适用基本原则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需要。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
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
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处理民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
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第二节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的民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首要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
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就是平等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民法必然把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作为它的一
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
的重要标志。
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
第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的基
本原则能
否修正现
行法?
第三节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的
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法国民法典》
确立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把意思自治视为民法的基础。现代西方民
法对意思自治逐步加强限制,但意思自治原则仍然存在。我国学者
通说认为,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的含义: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
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优于
法定继承。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第四节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与
公正、合理的概念接近,是人们崇尚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
理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直接涉及人
与人之间利益之协调与平衡问题,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他的一项基
本原则。另外由于民法更多的是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没有考虑到个
人之间的不同差异,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用此原则予以平
衡。
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当从我国的现阶段的一般交易习惯和人们
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1.在立法上,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
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在民事活动中,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
3.在司法上,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又明文规定,按照
规定处理就体现公平原则。
如为追求公平,法律规定特殊规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规
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则、公平责任的规则等。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
实信用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在经济交往中要诚
实待人,谨慎从事,信守诺言、格守约定,不能出尔反尔,轻诺寡
信,尔虞我诈。除此之外,诚实信用还运用到非交换领域,成为民
事主体进行任何民事活动都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帝王条款”
之美称。
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论说不一,从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及学者的解释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容
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
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如《合
同法》第49条“保密义务”的规定。
2.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应诚信。
3.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4.法官及总裁元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
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
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采用公
序良俗原则便于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民事立法用语接轨。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因各
国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国情不同,“公序良俗”的含义也
会不同,甚至有本质的区别。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时候,
应把握立法精神,以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基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
序;以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观念为标准,认定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
我国学者从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件类型有:
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共竞争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力行为类型;
第七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
为民事权力滥用。禁止民事权力滥用原则,本质上是一项协调个人
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是在19世纪后半期逐步形成的一
项民法原则。尽管在各国的民法典上有不同的表述,但比起资本主
义民发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更加重视该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其内涵包括禁止权利滥用。
(一)滥用权利的条件
从学理上讲,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二)滥用权利的标准
判断滥用权利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察:
1.主观有损害他人的目的;
2.客观有损害结果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滥用权利的,权利人的目的不能实现;
2.滥用权利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权利人的原由权利并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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