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14:24: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贷款)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1102杨彬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在我国现行的

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司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何为平等?如今有两种平等观念。第一是实现平

等观念,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

结果应是均等的。第二是程序平等观念,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

同等的机会,使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是现代民法的

灵魂。平等是一种常态,特权与歧视是特例,当然平等亦是相对的。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

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

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

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

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

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

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

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

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

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

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

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

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

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

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只有在地位

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

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

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

干预。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

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

以确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还有婚姻

自由,遗嘱自由等多种体现。意思自治原则,(1)不违反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2)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不违背公序良

俗。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机会平等,不得显失公平,

责任合理分担。公平原则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

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

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里利益均衡。我国《民

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

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

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

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

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

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

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

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

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

诚实、守诺、善意、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

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

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

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

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

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

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

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

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

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

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

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

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

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

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

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

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

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

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

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为

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

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

原则各司其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

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

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

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

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

中,不能违反社会一般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即就

是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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