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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
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o
2o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
法部分的内容。
3o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
4.
5.
6o
7.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o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o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
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
10.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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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o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12o
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14.
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
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
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o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宪法第51
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
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19.私权神圣:民法以充分创设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
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20.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民事主体应当彼此尊重对
方的意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处理相互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1.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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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民法的时间效力:指民事法规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在什么时间废止以及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适用或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①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25.
26.
27.
社会关系。
②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28.
责任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
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主体,称责任人.
2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是指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31o民事法律事实:指为民法规范所确认,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32O
律事实的总合。
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33O
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法
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4O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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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35o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包括:①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②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③民事权利受国家强
制力保障。
360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通过实施形式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
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37.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38.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
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9.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
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40.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
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者消灭。
41o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
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4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
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
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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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o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行为中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的权利等。
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
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4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
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
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5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
益的急迫的危险;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46.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
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采取
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7O公力救济: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公力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48.
者不作为,的法律约束手段。其含义如下:
①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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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助当承担民
事责任。
49o法定义务: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应负担和履行的义务。
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基于合意而协商约定产生的义务。
积极义务:义务人应当作岀一定积极地行为才能履行并满足权利人利益的义务,
50o
51o
又称“作为义务”•
52o消极义务:义务人得容忍他人或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也称“不作为义
务”。
53o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民事制截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者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54oao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b.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违约责任,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b侵权责任,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
者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Co其他责任,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
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
56.无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b,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57•单独责任,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休共同承担的责任。
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
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
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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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53O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
包括中国的公民与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
13条规定,自
54O
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祛总则》第
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规定,自然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岀生,终于死亡。
5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
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至于具体行为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请他人代理进行
或者代理他人进行.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
力为基础。
56o民事责任作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
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57o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亲权是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现代亲权实行共同亲权原则,
即由父母亲共同享有,双方地位平等•现代亲权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产物.
5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明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中谴,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59•法人:具有选事权利能力和国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等有区事权利和承担区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
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2)法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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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人是社会组织乐
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雕力的社会组织。
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主要
表现为:乐独立的组织;b独立的财产:Co独立的责任。
60.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岀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岀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
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人的组合,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
典型的社团法人.
bo财团法人,又称财产组合,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
产。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62.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
以生人的名又对内负责注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63.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组织上的或者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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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法人的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65.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66.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岀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组织。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7.
的社会组织.
68.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
同组成的合伙。
6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特征有:①一个自然人岀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②雇工经营;③具有一定的
生产经营规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71.物:存在70.
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72.
的物。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73.
程序的限制或则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话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74.
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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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可分物:只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可分五: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75.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消耗物:指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76.
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是有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集合物:是由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77.
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因物的使用或者权利的行使78.
而获得的性质产生新物的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
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79.有价证券: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力的凭证。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80.
款人的有价证券。
81.汇票:是由岀票人签发的,委托汇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
款人的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82.
83.
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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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单证.
85.智力成果:指人民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
86.
87.
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88•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89.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90.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做岀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
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91.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至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
92.
93.
致
94•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
表示的行为
95.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大法人的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岀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行为中附上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96.
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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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
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98.b.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
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
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9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00.a•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
届至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101.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
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附终止期限的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10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
权的民事法律行为.D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
10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已成立但效力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
104.
105.
律制度。
106.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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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
律效力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109.代理权: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
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0.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Ml.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
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M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的名
义所为的代理。
11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
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4.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门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
法律制度。
□6.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
临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a.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
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do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e。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H7.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
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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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岀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
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
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8.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9.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120.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
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共基本含义是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122.
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22.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
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123.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
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
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
协议变更。
124.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
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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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26.b.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岀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上
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127.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岀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28.d.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129.: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先占、取得
时效取得所有权。
130.预告登记又称假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
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1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
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内容包括:①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②共有部分的共
有权;③业主的管理权。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
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包括:①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②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32.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
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
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①无处分权人所转让的,
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②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标的物。③第三人必须是善
意的。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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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135.
附属设施的权利。
136.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137.
值为内容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138.
的权利。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139.
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M0.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
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
14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M2.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有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
履行原则.
M3.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
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144•经济合理原则:要求经济效益,付岀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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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情
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的原则。
146.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
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M7.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
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148•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M9.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相责任
的担保方式.
150.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151.
部分地转移合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15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制度。
153.《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54•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②无偿合同,指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55.①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②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
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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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①实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②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
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157.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当事
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58.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谴求权,绝履行
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159.
权。
“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6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
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62.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
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
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
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164.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事
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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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
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啊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
167.
168.
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169.
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70.
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17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
备的基本权利。
172.-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孚有
的人格权.
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获以及二者
173.
174.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
175.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着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
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176.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
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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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178.
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179.
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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