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更新时间:2024-11-07 19:22: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计划生育条例 婚假)

、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根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含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根据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包含

3.民法典与〈〈民法通那么>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总那么、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含:

〈〈民法通那么>: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格外形式,包含民法典的一般

原那么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

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标准.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了内容,以权力为了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了特点的法

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了内容,以权利为了核心,以平等自愿为了特点的法律.

广义的民法.

其含义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了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了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

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加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安排、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

的社会关系.包含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

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含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本身不具备直接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

最根本、

经济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最大量、最核心的局部是社会主义市场

2.民法的经济根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合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标准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标准;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标准;

(4)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

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合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标准确实切含义、

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了: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合: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标准可以适合的情况下,

的根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标准来适合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合范围

有关法律适合机关根据民法

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合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公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了是否适合.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

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合范围

在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那么>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

的原那么,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

3.民法对人的适合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

共和国法律;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民法通那么>关于公民的规定,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根本原那么

(一)民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

须遵循的根本准那么.

2.意义

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

(1)法定主义与准那么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开展改变

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了根本法,其根本原那么对于民法根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格外法的制定和实

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到达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根本原那么表达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根本原那么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

保持原那么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二)我国民法的根本原那么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那么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那么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

民法通那么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那么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那么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

家经济方案,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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