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七出”、“三不去”
“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五听”
“五听”,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气听,观察当事
人
陈述时的呼吸;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
3.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
鼎”事件。
4.“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
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5.亲亲相隐
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
不应追究。
6.《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
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一部传统成文法典。
7.《明大诰》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8.“存留养亲”
它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
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
9.秋审
秋审是指在每年秋天举行的,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的案件的清朝最
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
10.“八议”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
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
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11.三省六部
三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12.《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1947年制定的土地纲要,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
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13.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
国民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1
二、简答及论述题
(一)礼刑的作用及相互关系
“礼”作用: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指引、规范
的功能。
“刑”作用: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奴隶和平民的行为,具有暴力、惩罚性质。
联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两者目的一致,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礼所不容的,
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是刑所不禁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
入刑,相为表里”
区别:
1.二者作用不同: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2.二者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同:
礼在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在于禁止邪恶,惩罚犯罪。
(二)西周婚姻制度
1.西周时期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媒氏。
2.同时婚姻成立还有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父母有主婚
权,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交往,须得媒人撮合。
3.须合乎“六礼”,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实行“七出三不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七种休妻的情况和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不许休妻的限制
条件。
(三)春秋公布成文法活动及其历史意义
活动:
1.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2.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
意义:
1.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2.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宗族国家制度的法律形态的结束
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开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
新的时代。
3.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4.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
传统法制的滥觞。
(四)《法经》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一、《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包括:
1.《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2.《贼法》: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3.《囚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4.《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标
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制度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
制度。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三、“重罪十条”:《北齐律》
四、“准五服以治罪”:《晋律》
“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
1.废除宫刑:北齐
2.徒刑、流刑制度进一步完善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4.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六、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在皇帝手中,中央统治机构由一省制向
三省制转变。
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但逐渐削弱。
七、诉讼制度的发展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北魏
2.刑讯制度的发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西晋
(七)唐律刑法运用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私罪从重,公罪从轻。公罪是“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不缘公事私
自犯者”
及“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母等,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
瞒,部曲、奴婢也可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
负刑事责任。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
4.自首减免刑罚
凡自首者,都可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有自首不实或不尽的规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再犯是“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累犯是三次以上犯罪
的罪犯,加重处罚。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
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律。
8.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八)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1)所有条文都以儒家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
(3)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做解释。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对后世法典的影响:
1.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前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在此基础上
补充完
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以及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
制度,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对后世各王朝的传统立法产生了广
泛而深
刻的影响。
二、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和独具东方特以及广泛的世界影响,而
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九)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1.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
①设大理寺,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
②设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
事。
③设审刑院,上奏的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大理寺复核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
奏请皇帝裁决。
2.地方司法机构:
①各路设提点邢狱司,是中央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②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
③县由知县负责审判。
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为重口供定有“翻异别勘”制度。因犯人翻供,所
关情节
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换司法机关审理,称“别移”。
(3)“务限法”: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
2.审查监督制度的特点
(1)在中央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
(2)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此外还设有“理雪制度”与“推勘院”平
反冤假
错案。
(十)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
凡属全国性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需由九卿组成最
高一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监候案
件。
3.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
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
审理。
(3)“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情形大多可以免死,改判
其
他刑罚。
(4)“留养承嗣”,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
申请,
或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4.热审
热审也是一种复审形式。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
在暑热天气瘐毙狱囚。
(十一)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及其评价
成果:一、预备立宪
(1)《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钦定宪法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
重要步骤。
《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的
应急性宪法文件。内容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
(2)“谘议局”和“资政院”
“咨议局”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
1.改律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不同。
2.取消了六律总目,仅保留“名例”作为总则。
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
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等。
《大清新刑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抛弃“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2.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六律为体例的编纂形式,采用西方刑法分总则、分
则两
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拘
留、罚
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4.大量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原
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1)《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2)清末商事立法,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修订了《商人通
例》、《公司律》,《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的第一部商律,《商标注册试办章
程》。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有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
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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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
法律文件。
二、内容
1.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确立了责任内阁制。
(1)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
(2)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
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三、特点
1.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3.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十三)民主革命时期(三个)根据地各时期宪政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第
一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内容:(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意义:(1)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2)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区别。
(3)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方向。
(4)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积极性,为以后制定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二时期:抗日民主时期的《施政纲领》和《人权纲领》
2.《施政纲领》
内容:(1)保障抗战(2)加强团结(3)健全民主制度
(4)发展经济(5)普及文化教育
意义: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
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人权条例》
内容:(1)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
(2)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意义:(1)促进了抗日根据地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2)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完成民族解放的艰巨任务。
(3)有利于维护人民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主要内容:
⑴确立管理政权机关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⑵确立人民各项自由权利,边区人民一律平等。
⑶规定司法独立不受干涉。
⑷促进经济繁荣,提高人民文化水平,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2.《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⑴规定华北人民政府基本任务。
⑵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3.《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主要内容:
提出“打到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政治任务。
4.《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主要内容:
①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区别对待
②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步骤和政策
③保护人民合法利益的具体措施
④保护外侨政策
(十四)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
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
意义: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二、抗日时期
《抗日民主时期的陕甘宁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和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内容:1.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归政府,私有土地受法律保护。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意义:减轻了剥削,激发了农民抗日积极性,为民族解放战争奠定了基础。在团
结地主富农抗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法大纲》
(十五)《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一、内容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制度。
2.规定土改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二、影响
1.总结了中共二十多年的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体现了土改总路线。
2.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了战争胜利。
3.为新中国的提供了宝贵经验。
(十六)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实行礼法结合,反映了中华民
族既重
礼仪又重法治的历史传统。
2.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相
对落后的商品经济,产生了维护专制制度的奴隶制法律,反映了奴隶制法的本质特
点。
4.具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十七)明律有关廉政建设、惩治贪官的规定、内容
1.重惩贪官污吏:明初“严犯赃官吏之禁”,诏“重惩贪吏”,并敕令刑部,官
吏受赃,连同行贿者一并处罚,其刑罚手段更是残酷。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明律·吏律》职制门中专设“奸党”条。明律
“猜防臣下”,禁绝奸党的意图随处可见,对皇权的维护为唐律所不及。
(十八)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1.制定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
要步骤。
2.制定和颁布《十九信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一个
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政府最后一个宪法文件。
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钦定宪法大纲》评价:充分体现了“大权归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
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形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了
而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它没有能够满足各个政治派别的需求。
《十九信条》的评价:《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
府总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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