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款在我国内地使用中的法律问题综述

更新时间:2024-11-07 10:49: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2013)

FIDIC条款在我国内地使用中的法律问题综述

“FIDIC合同条件”是由咨询工程是由联合会组织主持编

撰的合同的总称,主要为国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缔约供应便利,

是FIDIC组织多年来努力协调国际工程建设各方法律关系成果

的集中体现。FIDIC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类:一是为雇主与承包商

之间缔约供应的东西,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因

其封皮呈红而取名“红皮书”,有1957、1969、1977、1987、

1999五个版本,1999新版“红皮书”与前几个版本在结构、

内容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二是为雇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缔约供应

的东西,即《FIDIC/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标准条款》,因其封

面呈银白而被称为“白皮书”,最近版本是1990年版,它将

此前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范本IGRA-1979-D&S、

IGRA-1979-PI、IGRA-1980-PM合而为一;三是为雇主与电气

/机械承包商之间缔约供应的范本,即《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

合同条件》,因其封面呈黄而得名“黄皮书”,1963年出了第

一版“黄皮书”,1977年、1987年出两个新版本,最新的“黄

皮书”版本是1999年版;四是其他合同东西,如为总承包商与

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缔约供应的范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

包合同条件》,为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雇主与承包商供应的《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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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为“交钥匙”项目而供应的《EPC合同条件》。上述

合同条件中,“红皮书”的影响尤甚,素有“土木工程合同的圣

经”之誉。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进程的深入,越来

越多的建设项目、特殊是项目业主为外商的建设项目中,开头选

择适用FIDIC合同文本。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头被迫地接触这

上百页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业主支付保

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等国际工程

建设的新概念,从X市城建集团接触第一个FIDIC合同文本开

头,逐步在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和使用,并与我国建

筑市场改革开放相对接,对中国的建设体制产生影响和冲击,最

典型的体现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建设部示范文本,

抛弃了多年来延用的模式,变为和FIDIC框架全都的通用条款与

专用条款,并采用工程师,而今年7月1日起开头实施的《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是对旧的量价合一的造价体系

的离别。中国的建设市场正在大踏步地和国际建设市场融为一体。

从对FIDIC合同条件的介绍翻译和推广,到FIDIC合同对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变革产生重大影响,从少数从事国际工

程承包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了解运用,到在内地一般工程承发

包中的接受和使用,FIDIC合同在我国内地的影响也经历了由浅

入深的过程。

然而,正如一个连体儿被分为两个独立体所要面临的困难

和问题,要把两个独立的婴儿变成一个连体儿也同样面临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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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建设主管部门在下决心快步地推行多项改革措施,但由

于旧体制下诸多旧观念的根深蒂固,同时,金融、担保、保险等

相关配套环节、配套市场的掣肘,要实现充分对接还需要一个过

程。

另一方面,FIDIC合同条件虽经40多年的不断完善,但要

在中国得到推广,也必需和中国的建筑市场相适应,准时反映中

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否则,就无法在中国这一潜力

巨大的市场上保长久的生命力,无法在中国的沃土上绽放出艳丽

的花朵。

事实上,由于这种种原因,FIDIC合同文本目前在中国大

陆的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内地工程项目中采用

的大多是香港版的FIDIC条款,由于FIDIC条款自身的特性,如

受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工程师”的作用、工程量清单的使用

等等,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上内地项目使

用FIDIC条款仍处于深度摸索阶段,期间出现一些问题、障碍也

在所难免。

FIDIC制定了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这些内容并不针对特定

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自由经济颜,很少涉及政府干预工程。

但是,我国的状况明显特别,政府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为

普遍被认为是有意和必需的。比较两者的差异,对内地项目使用

FIDIC合同或许是有益的,对在华从事服务的工程咨询公司

尤为必要。

FIDIC合同强调“工程师”的作用,提倡对“工程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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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充分授权,让其“独立公正地”工作。目前,建设单位对作为

“工程师”的第三方-工程咨询/监理方信任不够充分,对“工

程师”往往授权不足,多方制肘,这使得FIDIC合同条款的特

难以发挥。此外,在脱胎于FIDIC合同机制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

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难以发挥FIDIC条件下的“工程师”作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和结算,是FIDIC合同的另一重

大特,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

法律障碍并不存在,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障碍则非常凸显。

FIDIC合同下的风险分担及保险支配有其特点,相对来说

也比较公正,在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相对淡薄,保险市场尚不发达

的状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不恰当地限制自己的风险,并将有关风

险强加给承包商。

在FIDIC合同下,工程担保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取舍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及

税收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内地工程项目较常涉及的是投标保

函、履约保函。在工程担保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担保不平

衡。从长远角度看,这种不平衡将防碍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比较有保障,我们

的问题在于,建设单位经常将FIDIC合同条款通用条件有关工程

款支付的支配悉数推翻,代之以极具中国特的拖欠工程款相关

内容。如今,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施工企业和

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心病。

新版FIDIC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与中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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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规定基本上不存在冲突。由于中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

定比较笼统,为在中国适用FIDIC合同的当事人自行商定留下了

充分的空间。尽管FIDIC合同通用条件中不可抗力条款商定的较

为明确,但在中国适用时仍旧有必要作适当修改。在不违反中国

法律的状况下,中国企业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时,可以在

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的基础上更加具体、明确地商定不可抗力

条款。

作者:王霁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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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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