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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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产生例外情形,不仅是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
债权产生的原因: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物权的体系
物权若只有所有权一种,则实际生活中多有不便。可再分。
用益物权:将作为所有权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权能交予他人。
担保物权:将所有权中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与他人。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4.身份法
亲属法:关于因家庭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继承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
八.民法的法源
法源:法院裁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准。回答的是,法院应当从何处寻求可
以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民法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形式
(一)中国民法的法源
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3、有权解释:的解释。
4、习惯法:5、判例法6、法理7、学说
(二)作为法源的习惯:民事采用习惯法的条件:
1、须有习惯的确实存在
2、须为任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4、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5、需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三)作为法源的判例法
中国民法理论原本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由于民事立法很不完善,给判例法的
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发表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就形成了很多判
例规则。
(四)作为法源的法理
所谓法理,即为由法律精神而出的一般法律规则。照现行法律,法理并无拘束
力,故不为民法的法源。但,可能经由有解释权机关的解释或裁判获得法律拘束力。
因,在解释或裁判时无明文规定,往往以法理为依据,从而成为法源。
(五)作为法源的学说
学说为学者个人意见,系学理解释,无约束力。但,法院在无其他方法之情况
下,会采纳学者之意见。故,学说同样经由裁判发生拘束力,为间接法源。
九.民法的本质
1、民法为市民社会之法。
市民社会相对政治国家而言。前提是两者在欧洲18-19世纪的彻底分离。
以家为原型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关于国家权力的“公”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
彻底分离。
2、民法为私法
公法与私法:凡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或公共团体,且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的
是公法。凡规范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是私法。
公私法划分并不明确,存在争议。但大致范围可定。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
裁判规范: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若不尊此规则,
发生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之基准
4、民法为实体法
实体法:规定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
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实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
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5.民法的功能
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为人权提供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
主政治
十.民法的基本原理
1.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
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
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2.民法的本位
A.义务本位:法律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各人尽其特定身份上的义务。义务本文的
立法皆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B.权利本位:法律的基本任务,由使人尽其义务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
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的履行。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
法律的最高使命。
权利本位的立法,是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
权利本位的体现——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
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
C.社会本位:限制契约绝对自由,保护弱者:所有权行使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19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出现的社会问题:贫富悬殊,
劳资对立,经济危机。民法思想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
十一.中国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原
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的区别:a民法规范为人民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而
民法基本原则并未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只属于原则性的规定。b民法
规范兼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而民法基本原则只有在民法规范对基本的民
事法律关系缺乏规定时,才能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c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
本法和低位阶民事立法的立法准则,具有对后者效力的监督作用。d民法的基本原
则是关于民法目的的法律是准则法。而民法规范是维持目的的法律,是技术法,起
到确保准则实施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区别:两者内涵一直,前者的外延较大。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只具有守法准则的意义,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与守法有关,
而且与立法司法有关,同时兼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的功能。
1、平等原则:
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并非经济地位或经济实力上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
民事主体是按照自己的自主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
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3、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
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要求体现社会正
义和公共道德的要求。
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
应相适应。
(公平原则注重的实质的结果的公平,而平等原则更强调形式的地位的平等。
与自愿原则,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通过行为的
结果是否合理公平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
4、诚实信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良诚
实的态度。具体表现为:a不为欺诈行为;b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c不得规避
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d正当竞争,反对垄断;e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
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
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宪法第51条)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解释民事法律法规
的依据;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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