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硕士:2015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知识点(3)

更新时间:2024-11-07 20:49: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税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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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硕士:2015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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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

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即要

发生变更。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

人。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二方则是义务主体。但是由于权利和义务

的相对性,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主

体身份。

例子:赠与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数的。

例子:共有关系;多数之债。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其义务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由民法规范

所确定的,包括:

(1)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决定为或不为一定的民事行为;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不

影响权利的实现;

(3)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给予保护。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权利的对称,权利的实现往往须借助其他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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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即

民事主体一方为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包括:

(1)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

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2)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是限制在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对超出上述范围的要

求,义务人有权拒绝;

(3)民事义务是受法律约束的,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

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人身利益。

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有其具体的客体。例如,土地所有权关系中,客体是土地(物);名誉

权关系中,客体是名誉(人身利益);买卖合同关系中,客体是双方的给付(货物或价款)行为;权利

质押关系中,客体是权利(如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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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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