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通則
第一節基本原則
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和人身關係。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
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法律關係都是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法律關係內容三個要
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係。
一、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主要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
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國籍的本國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取決於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
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
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
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獨
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
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可以進行
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
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
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的件:
(1)必須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以贏利為目的;
非企業法人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社會
活動為內容。
非企業法人可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三)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
織。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4)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民事法律關係客體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表現為:
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如工程建設貸
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
生產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觀實體。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材料、機械設備
都屬於物的範圍。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
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包括:物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
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凝結於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
品。非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僅表現為一
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業對員工
的培訓行為。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
作,也稱智力成果:
三、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所形成的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
工日期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當月所完成的工程量,
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這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如
下:
1.主體:
建築公司、開發公司;
2.客體:
辦公樓、工程款;
3.內容:、
(1)建築工程按期開工、按期竣工並提交合格工程;
(2)開發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54規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
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生一定的法
律後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
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
效件,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法,這裏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
兩種:
1.單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法行使變更、撤銷權
的行為,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雙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實踐中,民事法律行為絕大多數都是雙方法律
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則更多的表現為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
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
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採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
通則》第56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形式或
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
根據《合同法》第270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採用書面、口
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儘管《合同法》第270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規定,使得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成為了要式民事行為,但是,《合同法》第36同
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而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
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般而言,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
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範圍之外的行為,
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件的限制。
對於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
不存存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
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
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
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四節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為法
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係所涉及的
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同時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
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代理人,但法律對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除
外。例如:《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代理機構
應當依法設立,並具有法律規定的件。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第64第1款的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
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設領
域,通過委託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較為常見。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委託人簽字或者
蓋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
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
的。《民法通則》第14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第67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
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
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
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同時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
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
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笫67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
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
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
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
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
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
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
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
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1.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
表見代理在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依據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表見代理
也可以分為:
(1)未予授權的表見代理;
(2)超越許可權的表見代理;
(3)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實施了代理的行為;
(3)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笫49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
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
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五:、代理的終止
1.委託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民通意見》第82規定了四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死
亡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
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第五節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1.合同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生
不當得利時.由於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
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
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
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
之債。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
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後,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
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於無因管理而
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
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
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意思決定的債。最常見
到的債就是合同之債,另外單方允諾之債也屬於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不當得利之
債、無因管理債、侵權行為之債都屬於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
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
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
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債,包
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
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後,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
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第六節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
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並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直接行使
其權利,無需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排他權利
既然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就必然會享有排他性權利,否則
直接支配物的權力就不能得到保證。所以,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
己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相應地,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
權。
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體系的核心。與其他物權相比,所
有權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
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
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4)地役權,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
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
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
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三、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
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採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
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
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
併適用。
第七節掌握知識產權制度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徵: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
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
一定物質內容並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圖書作者的署名
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報酬的權利即是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與物
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區別的首要特徵。
2.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佔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
犯。
3.地域性
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範圍內有效。
4.時間性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
過法定保護期後,該知識產權消滅。
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種類有許多種。其中相對比較常見的主
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等四種。
二、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
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權主要受到《中華人
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調整。
(一)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
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術作品。
(2)建築作品。
(3)圖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權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0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
產權。
1.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是指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是指以複製、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資訊網
絡傳播、攝製、改編、翻譯、彙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並依
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並依
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二節規定了各種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其中,與工程建
設領域關係最為密切的當屬職務作品。所謂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
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職務作品包括如下幾
種:
1.第一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第1款的規定,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
件所創作的職務作品。
該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
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
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第二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第2款的規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物質技術件製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
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電腦軟體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對於此類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除職務作品外,委託作品也是工程建設領域較為常見的著作權。所謂
委託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託而創作的作品。例如,設計單位接
受建設單位委託而編制的工程設計圖紙,根據《著作作權法》第17
的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
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四)著作權的侵權及保護
三、專利權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
專利權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
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件
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
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體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
根據《專利法》第6第1款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
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
權人。
3.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依法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
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
造。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
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使
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彩與形狀、
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
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終止。
(三)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要
表現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2)假冒他人專利;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4)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其他相關
合法權益。
發生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
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商標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3第1款
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
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
日起計算。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
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
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
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發生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八節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
院保護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
勝訴權消滅,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應當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雖然喪失勝訴權,但是實
體權利本身並不消滅。根據《民法通則》第138的規定,超過訴
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7l則進一步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
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
為四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
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
賠償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品質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
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海商法》第257規定,就
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
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護。
1、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
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附延緩件的債權,從件成就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
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開始計算。
(2)附起始期的債權,從起始期到來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
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開始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定有履行期
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4)對於人身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
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
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
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件:
1.權利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
他障礙。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2的規定,主要是指在訴訟時效
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
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
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內
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截止之前6個月以前的時間內,則不發生訴
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如果雖然有關事由開始時,訴訟時效還有6個月
以上的時間,但是事由延續到了6個月以內,則從訴訟時效期間的最
後6個月的開始時刻,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符合上述兩個件.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等到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
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
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
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
種:
1.起訴
權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重要原因。特別
是當權利人沒有證據證明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情形時,向法院起
訴將是權利人確保不喪失訴訟時效的重要手段。除向法院起訴外,其
他與起訴性質相似的法律行為,如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仲裁機構
申請仲裁等,均可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債權人提出要求
實踐中,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是訴訟時效中斷最常見的情
形。但是,權利人應當注意保全有關證據。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十問
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債權人除了向債務人本人直接主張權
利以外,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
也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債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債權人表示同意履行債務,將使當事人之間
的債權債務關係變得明確,因此也將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如果債務人沒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債務,但是明確承認債務的存在,
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債務等,均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均可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
間,但是不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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