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8: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拟制血亲)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①【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

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

契约。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

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

的法律关系。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

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

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

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

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

以引导出请求权。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民事权利类型总表

分类标准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权利作用

权利内容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绝对权(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

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各权原权利与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

利的地位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

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

权利是否现实取得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的

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

(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具有对人性;

(2)范围: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物权请求权等。

3、抗辩权:合同编中的三大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委托抗辩权。

4、形成权:是一种“单方决定权”,即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权

利。

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事权利能力: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1)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重点)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重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判断,对行为效力影响如何?(基础点、常考点)

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有两项:第一、按年龄划分;第二、成年人按认知状况划

分。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心智发展健康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①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围②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果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而具有效力瑕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范①8~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围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先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

效力:

①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③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范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围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

行为),无效

五、自然人的监护

1、指定监护及把握指定监护的顺序(重点)

(1)自主指定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机构指定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监护人的职责(重点、常考点)

(1)保护人身;

(2)保管财产(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权);

(3)代理行为

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效力?(基础点)

宣告失踪的效力是宣告失踪制度的重点,核心为财产代管人制度。

(1)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基础点)

(1)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意外时间且证明,随时。

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基础点)

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时间下

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时间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重点、常考点)

(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2)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3)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5、宣告死亡撤销后是否负有返还财产义务?婚姻关系是否恢复?(基础点、常考

点)

财产返还——原则:返还;例外: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不能请求返还,但可以

请求行为人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恢复——原则:自动恢复;例外:1、配偶“结过婚”(配偶再婚、再婚

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死亡)2、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基础点)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

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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