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一章总结(绝对给力)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主要解决问题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分左右)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3)
宪法宪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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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
(平等)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政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法、预算法、审
(调控)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
(弱者)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
诉讼及非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法
刑法(犯罪、刑罚)
考点二法的形式及效力等级(P3-5)
宪法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
法律(法)
常委会
司法解释或国际
两高或国际主席令公布
条约
组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理国务院令
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
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省、较大市人《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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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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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条例大及常委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
和单行条例(条
民族自治地《##自治州建筑条例》
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
(规定、办法、《招投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部长令公布
委
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规定、办法)府
方人大常委会公布
省长或市长令公布
需要裁定的特殊情况(P6)
▲同一机关制订的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本制订机关(人大或政府)裁决
▲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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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法人成立的条件:(P10)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考点二法人分类(P10)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成立之日具有资格,部分事业单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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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注意:分立后由新成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P10)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
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考点四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P12)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P12)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2)
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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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代理特征(P13)
考点二代理种类(P13)
考点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P14)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必须自行完成)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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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表见代理(P17)
▲条件:
▲①无权代理;
▲②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持有本人
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
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
▲③本人有过失;
▲④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效果:该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无拒绝权,可追偿)
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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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物权特征(P18-19)
▲物权是支配权:以自己意志直接支配
▲物权是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人
▲物权是财产权:对物质的利用、归属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考点二物权种类(P19)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核心)
▲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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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为债而生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P20)
▲占有、使用、收益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四地役权(约定)(P21)
▲指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
动产的权利
▲应采用书面合同订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及不动产要同时转移一人(地役权变动:P21)
▲相邻权(法定)
▲排水、通行、建造、通风、采光、环境等
考点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生效(P21)
依法登记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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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及合同效力的关系(P21)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P22)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本节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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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债发生的根据(P23)
考点二建设工程常见的债(P24)
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债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侵权之债(人身或财产权)
噪音、废水污染
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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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知识产权特征(P25)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考点二专利权(P26-27)
——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
售的专有权。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
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考点三商标权(P28-29)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具体权利,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
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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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声音等及以上要素
组合
有效期:10年(注意起算时间:核准日)
续展:12个月+6个月
考点四著作权(版权)(P30-31)
客体: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
保护期限:
公民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
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自创造完
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种类形式
单位意志创作作
单位作品品,
如招、投标文件
一般由作者享有(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
许可第三人使用)
为完成工作任务
职务作品
而创作的作品
特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
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委托作品接受单位委托创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推定为受托人
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单位
著作权归属(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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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作品,如勘察
设计文件
注意:先处理外部关系,再处理内部关系
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保证(P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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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P37)
施工投标保证金: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可强
制要求)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保证书(可
强制要求)
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供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担保
考点二抵押
抵押财产的范围:(P38)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注意: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不动产)的,登记为生效设立,
其余(动产)为合同生效设立,不得对抗善于第三人。
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P38)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
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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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效力(P38)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用
抵押人转让已登记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
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及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不得单独转让
考点三质权(P39)
特征:转移占有
质押对象:动产质押(动产)和权利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
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
注意:无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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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留置权(P39)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能留置动产
注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适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维修等
考点五定金(P39)
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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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P42
开工前,发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办理
投保人:发包人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请
的建筑师、工程师等
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
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
以先发生为准
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考点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P44)
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
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
以先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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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不超过3个月)
考点三、四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P45)
鼓励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法定非
强制性,属于商业保险,非实名制)
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法定强制险,属于社会保险,实名制)
第九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本节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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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第一章总结(绝对给力)
考点一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考点二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方式(P47)
考点三刑事责任(P47)
建设工程常见刑事责任(P48)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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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第一章总结(绝对给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安全生产设
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严重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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