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蓝宝书(教材)

更新时间:2024-11-13 03:50: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员工福利发什么)

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蓝宝书(教材)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的具体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自治、单行条例)

名称特征

宪法

XX法

XX条例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XX地方XX条例

制订单位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2.《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基本制度;

法律形式

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名称特征

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制订单位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条件(四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一、代理的内涵

1.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但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是传达);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两种)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的规定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

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二、建设工程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不要求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

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取消)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没干活能力了)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主体不在了-自然人)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主体不在了-组织)

5.取消或辞去委托的规定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

方时代理权消灭。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6.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

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

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紧急情况)

考点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项目

概念

情况

内容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后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未作表示),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特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默示方式

的特殊授权)。

2.表见代理

项目内容

概念

性质

构成三要素

虽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让相对人

相信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仼后,可向

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

是善意)。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后果

注意

2Z201040

1.物权的种类(三大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核心)。

(2)用益物权(对别人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权。

(3)担保物权(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

留山)

承包经营期30年。经营期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权

项目

含义

内容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转让、互换、岀资、赠与、抵押。应订立书面合

流转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4.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非强制要求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

效,是强制的规定)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

得设立地役权。(村委员不经承包人同意,不能设定地役权)

5.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

(1)一般情况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

(2)特殊规定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6.物权的保护方式

项目

民事责任

造成损毁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无权占有

妨害物权的行使

可能妨害物权

内容

请求确认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请求

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Z201050

1.债的概念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项目

债的概念

内容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

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相对性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分清针对什么事);债权责任的相对性(追责

对主体)。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1)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

(3)无因管理: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

实行为。

(4)不当得利: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3.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结总结(四类)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客体

项目

施工噪声

责任承担

施工单位

案例

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影响居民,在施工人与居民之

间形成侵权之债。

施工中的某建筑物忽然倒場,砸伤了路人,应由建设单位与

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发现是由于钢筋质量有问题导

致,可向钢筋供应商追偿。

建筑搁置物、不能证明自己咩有过某商铺屋顶广告牌坠落砸伤路人,商铺的业主或实际经营人

悬挂物发生脱错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落、坠落使用人如不能证明,就由商铺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赔偿。

赔偿后发现真正的原因是广告公司在安装广告牌时焊接有问

题,可以向广告公司追偿。

建筑中抛掷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从某居民楼中拋出-物,砸伤了路人,则由居民楼临街这一

物、坠落物用人

(有动作)

项目内容

侧,拿不出证据证明不在家或不可能实施的业主或承租人

赔偿。

概念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品(著作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客体权)商标(商标权)

地理标志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无形财产权)

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版权收益+署名权)。

专有性-绝对排他性。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

3.商标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20年新增)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商标是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

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保护范围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5.知识产权侵权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四种,按顺序确定)

(1)权利人被侵权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以上两种难以确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以上三种难以确定,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考点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担保与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3.担保的方式(五类)保证(人保)、抵押(物保)、质押(物保)、留置(物保)、定金(钱保)。

考点二、保证

1.保证方式(两种)

2.保证人的资格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国家机关;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可以;分支机构获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

3.保证责任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保证中的特殊情况

类型

债权转让

债务转让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

议变更主合同的

5.保证期限

(1)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

规定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考点三、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

3.抵押权的生效

4.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双方可约定)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抵押物的转让(2020年重大修改)

6.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折价+拍卖+变卖)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考点四、质押

质权的种类

动产质押:各类动产权利质押:

票据类: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类: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无形资料类: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考点五、留置

项目

概念

内容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

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规定仅限于动产,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无留置合同)

留置可基于以下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物的保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

或损毁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六、定金

1.定金

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形式: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定金的处理

(1)履约后定金的处理:可以收回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

(2)违约后定金的处理: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特征(四大特征)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而形成(法律义务是前提)。是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机构与程序)。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强制保障)。

3.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期限及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2.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1)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3)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3.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款1%~2%的。

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考点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四方面)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

业务范围资质类别资质等级

划分为特级、一

级、二级、三级

36个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委12个

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

业工程,和建设单位发包的

专业工程,可劳务分包。

施工劳务劳务作业--劳务资质序列不再分类别

3.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

资质的申请:①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②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资质申请中的告知承诺制:①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③以虛构等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依法撤焇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4.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6)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8)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9)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项目

撤回

撤销

本质内容

客观上不够条件了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撤回资质,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

新核定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主要行政机关原因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或责任

吊销

注销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企业过错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到期)。企业依法终止的(主体不存在)。

无论何原因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考点二、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

供虚假材料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资质的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撤销资质

警告

处以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2.无资质、超越资质、借出资质、骗取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责令改正

质的单位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2%~4%的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超越资质+借出资质

责令改正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2%-4%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

骗取资质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处合同价2%-4%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考点一、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项目具体包括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具体范围由发改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200+10%)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项目。(控股/主导)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类别

施工单位合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勘察、设计、监理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标准

单项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2)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考点二、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

方式含义规定项目范围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通过指定的报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特

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刊、网络等媒体殊重点项目)。

组织投标发布

国家重点或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项目,须经国家计划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应当向三个以上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

邀请招标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具备能力的特定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

者其他组织投标法人发出邀请目(只有少数几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

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公开招不划算)。

【易错点对比】

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考点三、招标基本程序

1.基本程序(九步)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

标→签订合同

2.有关招标文件的重要时间

情形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

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

足的应顺延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

顺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异议的答复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3.开标

项目

时间

地点

规定

内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

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否决投标的情形(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要求提交备选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中标和签订合同

(1)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2)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4)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考点四、招标中禁止性规定

1.下列情况视为招标中不合理条件限制

(1)同一招标项目向不同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提供信息不同);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条件离谱);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要求特定奖项);

(4)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评价标准不同);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限定产品技术);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限制所有制形式)。

2.其它规定

(1)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

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2020年新增)。

考点五、投标人及投标规定

1.投标人资格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投标(投标人相互之间有关

系);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其投标无效。

2.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3.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收到投标

人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撤销投标文件,后果是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2020年新增)。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项目

招标人终止招标

撤回投标文件

撤销投标文件

最迟退还日

内容

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6.四类保证金

项目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内容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

保(责任对等)。

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有一个担保即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考点六、禁止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规定(五种情况)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属于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

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情形

(3)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情形

使用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4)投标人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情形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赐务状兄及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考点七、中标的规定

1.公示中标侯选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侯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的2%)。

4.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

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两个部门收到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行政部门在收到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受

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考点八、招投标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责令限期改正;

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

承担的法律责任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

可资金拨付;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责令改正;

协议的。

2.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

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5%~10%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数额5%~10%的;有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考点一、违法发包的界定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资质不满足)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资质不满足)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程序)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将一

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肢解发包)

考点二、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项目内容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

适用范围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

个单位工程的

3.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

(5)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承包单位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

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工程;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的(被挂

靠单位)。

转包

违法分包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0.5%~1%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转包方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2%-4%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挂靠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的法律责任

2.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的情形

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致使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2年的规定应当从违法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2Z204000

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考点一、建设工程工期的规定

1.开工日期

(1)计划开工日期: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

(2)实际开工日期: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2.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20年新)

情况

一般情况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

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发出开工知,亦无相关证据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

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3.工期顺延

开工日期的确定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项目

工期顺延确认方式

内容

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但是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程

法院支持工期顺延的情形。顺延目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从其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承

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4.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司法解释)

项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内容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考点二、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

(1)赔偿损失的数额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补偿性)。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失(可预见性原则)。如

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2)赔偿损失范围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指利润而非营业额)。

2.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①并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②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

③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

④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

⑤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⑥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⑦验收违法行为。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②转包违法分包;

③偷工减料;

④与监理单位串通;

⑤不履行保修义务;

⑥保管不善;

⑦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考点三、合同的效力

1.三类合同的内涵及效力

本质

效力

无效合同

严重违法

效力特定合同

主体资格有问题

可撤销合同

意思表示不真实

经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

合同自始没效。

有约束力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

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合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同无效。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

2.三类合同的主要类型

无效合同(五类)效力待定合同(三类)可撤销合同(四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同,损害国家利益。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无权处分行为

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考点四、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严格责任原则)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便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3.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的通知责任)。

(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2Z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考点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者报酬

项目

劳动报酬

支付规定

货币工资:工资、资金、津贴等。

内容

实物报酬:以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社会保险:五险。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

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2.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

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考点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没了)。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没了)。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单位没了)。

【易混点辨析】

项目内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劳动合同(注意和可撤销合同进行区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去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劳动合同终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没了)。

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没了)。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单位没

了)。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无过失)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立即解

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劳动者同意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提出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合同终止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的。

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

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

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考点三、劳务派遣

1.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2)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按同工同酬原则给劳动者支付报酬。

(5)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中发生工伤的处理

(1)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

(2)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考点四、社会保险与福利

1.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五险)

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内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

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可以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项目内容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领取事业保险的条件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

停止领取事业保险金移居的;亨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的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

提供的培训的。

3.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

24个月。

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

考点一、承揽合同

1.定作人、承揽人义务要点

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的,最终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2.承揽合同的解除

项目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内容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

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

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末经定作人同意

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无需任何法定理由,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考点二、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点

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

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租赁期界满,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

于破产财产。

考点三、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支付费用: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代付的,委托人应偿还费用及利息。

(2)支付报酬:事后支付报酬,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可解除合同,但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

(3)赔偿损失: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3.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考点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场界指经批准或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1)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

(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夜间是指22:00-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可以对昼间、夜间另行规定。

2.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考点二、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1.扬尘防治规定

(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市区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设置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2.扬尘污染的备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

部门备案。

考点三、水污染防治规定

1.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在饮用水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4)在风景名胜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2.2015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4)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

排放污水;

(5)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考点四、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按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非传统水源利用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

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大型施工现场,尤

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力争施工中

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3.其它节能规定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

设计。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等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限届满,经原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与遗失处理

4.可以撤销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主要是行政机关的错)

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生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

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予警告;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骗但没骗成)。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撤销证书;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骗并且骗成了)。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证书;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Z2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考点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内容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

主要负责人(6类)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2.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

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用;

患;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

组织制定井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考点二、总包、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规定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总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承包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如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考点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类。

2.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与培训;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

带徒弟等;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作师傅一般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考点一、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1.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项目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修改的按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内容

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

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项目内容

一般的技术交底

时间:在工程施工前;

谁向谁交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

业班组、作业人员;

交底内容: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时间: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谁向谁交底(两步):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

字:交底的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

认(三方签字)。

考点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1.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方

2.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项目

现场保护

费用承担

内容

不论何种原因的暂停施工,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

不可抗力原因,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其它要分清责任,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费用(注意这个承担方不是指真正的直接

责任方,而是指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原

因造成的,施工单位承担。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3.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

应实行封闭围挡。

考点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1.安全费用的组成(四项)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2.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配备、维护、保养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2)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4)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7)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考点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2.几个重要的频率

(1)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5)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考点五、工伤保险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3)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Z2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考点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1.事故等级划分要素(三要素)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经济要素);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上述两条件不符合,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为特殊事故处理。

2.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考点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4)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大类。

2.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

(1)施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2)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3.应急预案的演练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值班制度(2020年新增)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小型、微型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5.应急救援措施(2020年新增)

(1)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组织人员撤离;

(3)通知可能受影响单位;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5)请求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证据。

2Z2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考点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关注点】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监理的签字确认,

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3.监理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项目

发现安全隐患

情况严重的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内容

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二、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具备两证一报告)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两证);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设备

机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一报告)。

是否具有检测合格证明,是判定出租单位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

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

考点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四主体)

(1)建设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企业在设计或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指标(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

(3)施工单位

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否则不得使用

(4)监理单位

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项目

监督机构

监督方式

监督内容

2Z207020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三种方式。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

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内容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项目

内容建设工程开工前;

内容

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

哪五方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终身责任

指新建、扩建、改建的五方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

量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2.何种情况下可追究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它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五方项目负责人)的追责方式

(1)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2)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处单位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5)向社会公布曝光。

4.总分包的两个合同和三种法律关系

考点二、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工程的返修(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质保期)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负责返修,但损失和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一、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材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与安全规定相同)。

2.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020年重大修改)

考点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4)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5)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6)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2.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考点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监理工作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考点一、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四有一完成)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工作);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保修书)。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建设工程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

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考点二、四项专业验收(规划、消防、环保、节能)

1.规划验收(两步曲)

(1)预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之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正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正式规划验收;验收合

格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消防验收(双轨制管理)(2020年重大修改)

(1)验收类

住建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备案类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环保验收(2020年修改)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查验消防产品和具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4.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规定(2020年修改)

项目内容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未开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

筑工程用。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技能验收要点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

范要求。

为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备案。

考点三、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1.竣工工程质量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

(1)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

(2)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也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而非真正的责任人);

(3)因施工人员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4)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由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过错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1)一般部分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质量承担责任(这两部分即使未验收,也终身质量承担责任)。

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考点一、民事纠纷及解决途径

1.法律纠纷的种类

2.仲裁的内涵

项目

概念

内容

当事人根据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

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民间团体,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

属关系。

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受理的前提必须有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共同愿意把纠纷提交仲裁,否则仲裁不予受理。

货裁或诉制

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

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3.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对比

考点二、行政纠纷及解决途径

1.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民向官的领导告官)。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民向法院告官)。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

4.行政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

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以互易诉讼身份。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无特殊规定可自由选)。

如先选择了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再提

起行政诉讼(可先复议,后诉讼)。

2Z208020民事诉讼制度

考点一、民事诉讼时效

1.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项目

存款

债券

出字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内容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不适用诉讼时效是的意思是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不会因为过了一定时间而对主张权利产生影响。

2.诉讼时效的种类(重大修改)

项目

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内容

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

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考点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执行的管辖

项目内容

民事、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产部分

其他法律文件

2.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再申请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向上一级法院六个月未执

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申请执行级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项目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2Z208030

内容

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PAUSE)。

出现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结束执行程序(FIISH)。

仲裁制度

考点一、仲裁协议

1.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2.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的内容-三项必须同时具备

4.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是能确定唯一机构)

5.仲裁协议的效力

6.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考点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项目

一般规定

强制执行的管辖权

强制执行的期间

2.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内容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

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时

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诉讼(当事人重新拥有了或裁或审的权利)。

2Z208050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考点一、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①加处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机构(两类执行机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由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

如公安机关、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

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考点二、行政复议

1.不能行政复议的行为(两类)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接受行政复议的机构(两类):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2.行政复议时间的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类似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3.行政复议期间可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况(4种)

(一般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复议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非送达)。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考点三、行政诉讼

1.不能行政诉讼的纠纷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

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3.行政诉讼的起诉

4.行政诉讼的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经法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经法院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5.对行政诉讼结果的处理

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对二审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

不停止执行。

6.行政诉讼的执行

项目

执行主体

执行措施

由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拒不执行的,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

建议。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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