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大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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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大纲
2Z2000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2Z201012
2Z201020
2Z201021
2Z201022
2Z201030
2Z201031
2Z201032
2Z201040
2Z201041
2Z201042
2Z201050
2Z20105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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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2Z201070
2Z201071
2Z201072
2Z201073
2Z201080
2Z201081
2Z201082
2Z201090
2Z201091
2Z201092
2Z201093
2Z20]094
2Z20200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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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2Z2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Z202014
2Z202020
2Z202021
2Z202022
2Z202023
2Z202024
2Z202030
2Z202031
2Z202032
2Z202033
2Z202034
2Z202035
2Z203000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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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Z2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2Z2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2Z2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2Z203014
2Z203015
2Z203016
2Z203020
2Z203021
2Z203022
2Z203023
2Z203024
2Z203030
2Z203031
2Z203032
2Z203033
2Z203034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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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2Z20401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2Z204013
2Z204014
2Z204015
2Z204016
2Z204017
2Z204020
2Z204021
2Z204022
2Z204023
2Z204024
2Z204025
2Z204026
2Z204030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解决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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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5
2Z204036
2Z204037
2Z205000
2Z205010
2Z205011
2Z205012
2Z205013
2Z205014
2Z205020
2Z205021
2Z205022
2Z205023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变更、解除和终止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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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503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2Z2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2Z2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2Z205034
2Z206000
2Z206010
2Z206011
2Z206012
2Z206013
2Z206020
2Z206021
2Z206022
2Z206023
2Z206024
2Z206025
2Z2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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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2Z20603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2Z20603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Z206034
2Z206035
2Z206040
2Z206041
2Z206042
2Z206043
2Z206044
2Z206050
2Z206051
2Z206052
2Z206053
2Z206054
2Z206055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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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2Z2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2Z207013
2Z207020
2Z207021
2Z207022
2Z207023
2Z207024
2Z207025
2Z207026
2Z207030
2Z207031
2Z207032
2Z207033
2Z20703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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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Z20704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2Z2070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2Z207044
2Z207045
2Z207050
2Z207051
2Z207052
2Z207053
2Z208000
2Z208010
2Z208011
2Z208012
2Z208013
2Z208020
2Z208021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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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802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2Z208023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2Z208024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2Z208030仲裁制度
2Z208031
2Z208032
2Z208033
2Z208034
2Z208040
2Z208041
2Z208042
2Z208050
2Z208051
2Z208052
2Z208053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调解与和解制度
调解的规定
和解的规定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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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1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指通过国家注册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经有关
人事考试部门认可并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具有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这是
注册建造师的前提条件,只是有了资格,但未经注册,不能执业;○2注册建造师是指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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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注册申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到所在企业的建造
师,可以执业建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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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
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
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
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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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
府;
3、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
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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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
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
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
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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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
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
合法
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
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追认。)
2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
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3、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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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5、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26、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27、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
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
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28、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
29、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0、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33、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3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35、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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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6、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7、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8、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39、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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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
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
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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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
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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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
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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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
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
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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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
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
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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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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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
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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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
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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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1、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
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3、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
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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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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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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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
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
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
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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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
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
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
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
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
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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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
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
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
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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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
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
标。
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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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
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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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
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
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
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
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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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
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
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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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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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
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
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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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
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
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
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
标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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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
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
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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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
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
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
全生产培训、工作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对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对重大
危险源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对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
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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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
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
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
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
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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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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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
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
救。
12、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
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
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3、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4、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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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5、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
告。
16、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
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8、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
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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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防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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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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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9 08:0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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