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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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梁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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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大纲

2Z2000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2Z201012

2Z201020

2Z201021

2Z201022

2Z201030

2Z201031

2Z201032

2Z201040

2Z201041

2Z201042

2Z201050

2Z20105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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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2Z201070

2Z201071

2Z201072

2Z201073

2Z201080

2Z201081

2Z201082

2Z201090

2Z201091

2Z201092

2Z201093

2Z20]094

2Z20200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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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2Z2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Z202014

2Z202020

2Z202021

2Z202022

2Z202023

2Z202024

2Z202030

2Z202031

2Z202032

2Z202033

2Z202034

2Z202035

2Z203000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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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Z2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2Z2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2Z2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2Z203014

2Z203015

2Z203016

2Z203020

2Z203021

2Z203022

2Z203023

2Z203024

2Z203030

2Z203031

2Z203032

2Z203033

2Z203034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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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2Z20401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2Z204013

2Z204014

2Z204015

2Z204016

2Z204017

2Z204020

2Z204021

2Z204022

2Z204023

2Z204024

2Z204025

2Z204026

2Z204030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解决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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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5

2Z204036

2Z204037

2Z205000

2Z205010

2Z205011

2Z205012

2Z205013

2Z205014

2Z205020

2Z205021

2Z205022

2Z205023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变更、解除和终止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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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503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2Z2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2Z2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2Z205034

2Z206000

2Z206010

2Z206011

2Z206012

2Z206013

2Z206020

2Z206021

2Z206022

2Z206023

2Z206024

2Z206025

2Z2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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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2Z20603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2Z20603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Z206034

2Z206035

2Z206040

2Z206041

2Z206042

2Z206043

2Z206044

2Z206050

2Z206051

2Z206052

2Z206053

2Z206054

2Z206055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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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2Z2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2Z207013

2Z207020

2Z207021

2Z207022

2Z207023

2Z207024

2Z207025

2Z207026

2Z207030

2Z207031

2Z207032

2Z207033

2Z20703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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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Z20704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2Z2070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2Z207044

2Z207045

2Z207050

2Z207051

2Z207052

2Z207053

2Z208000

2Z208010

2Z208011

2Z208012

2Z208013

2Z208020

2Z208021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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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802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2Z208023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2Z208024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2Z208030仲裁制度

2Z208031

2Z208032

2Z208033

2Z208034

2Z208040

2Z208041

2Z208042

2Z208050

2Z208051

2Z208052

2Z208053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调解与和解制度

调解的规定

和解的规定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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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1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指通过国家注册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经有关

人事考试部门认可并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具有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这是

注册建造师的前提条件,只是有了资格,但未经注册,不能执业;○2注册建造师是指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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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注册申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到所在企业的建造

师,可以执业建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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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

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

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

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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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

府;

3、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

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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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

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

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

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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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

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

合法

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

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追认。)

2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

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3、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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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5、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26、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27、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

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

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28、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

29、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0、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33、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3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35、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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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6、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7、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8、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39、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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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

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

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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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

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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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

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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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

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

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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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

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

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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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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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

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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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

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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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1、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

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3、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

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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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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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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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

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

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

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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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

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

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

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

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

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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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

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

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

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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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

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

标。

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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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

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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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

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

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

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

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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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

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

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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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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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

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

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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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

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

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

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

标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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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

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

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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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

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

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

全生产培训、工作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对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对重大

危险源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对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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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

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

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

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

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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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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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

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

救。

12、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

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

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3、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4、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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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5、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

告。

16、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

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8、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

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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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防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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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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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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