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14 11:25: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熊孩子损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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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

1.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

1.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

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与毗邻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性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结构物与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与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结构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

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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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与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与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与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与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定租任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

格证明。

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与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交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

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自己资质等级许可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

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

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与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与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与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

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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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

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

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解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与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风危险部位,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与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

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备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的毗邻建筑物、结构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

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

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出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与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

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任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建立相应的

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与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祖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与配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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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着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相当置于或着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

者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

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安全文明施工。

1.4.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关于落实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

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

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与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与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未与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

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与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

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与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

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与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

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

以外的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工程建设各单位各主要岗位职责:

2.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各部门与人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责任(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与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议,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与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2)副总经理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与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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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新建、改改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安监部门负责人)职责:

督促各承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现行的安全健

康与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章行为有权实施处罚,对工程中重大的

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审查工作。

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与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与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

护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网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

师之间的工作配合事宜。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与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

置工作。

提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12、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2.2.施工单位各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与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职业

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

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

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

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与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

资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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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3)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

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

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6、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与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与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措施。

(4)专业安全工程师职责:

1、工地安全专业工程师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

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工地施工围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专(兼)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

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事故措施。

(6)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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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与时纠正并查处

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与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

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与时整理作业场所。

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与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7)施工人员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与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与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与时清理整

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与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

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措施。

2.3.监理单位各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监理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直接主管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

3、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与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4、审定监理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与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督促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6、督促本工程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7、主持编写安全文明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施实细则。

8、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

9、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

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和签批。

(2)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应对分管工作围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2、领导和协调分管工作围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例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

4、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

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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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8、负责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设施的审查和会签。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3)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2、负责制定项目部年度、月度工作目标计划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与时改进。

4、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紧急情况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

5、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与环境保护措施,并对

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生活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8、负责施工机械、车辆交通安全和防火防爆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对安全工器具、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监督检查和鉴定。

10、负责防暑降温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11、协助总监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

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2、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3、推广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能持续改进。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

(4)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项目部的领导下,做好安全工作。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各单位搞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抓好安全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与时提出

改进意见,对严重危与人身安全的特殊和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要亲临现场检查指导。

4、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违章处罚。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与事故的分析和上报。

6、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7、接受项目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完成。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权力与主要工作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分析

(引自《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1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

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

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与时下达工程暂停

令,并将情况与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时下达

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

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

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与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

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与时下达书面

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

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8/10

.

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与时将情况向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

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单位没有与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

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法律责任。

4

5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

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它相关单位

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30万元的;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陷患未与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与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监理人员的权力

2.1监理人员的权力

①、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②、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③、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④、遇有危与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⑤、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⑥、并根据监理合同中业主的授权,监理人有权向发包人建议撤换第三方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2.2引自(《建设工程监理规》——中华人民国建设部GB50319-2000)“6.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

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①、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③、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⑤、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为落监理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监督项目监理部履行和落实以下主要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安全岗位责任制;

(3)、审查核验制度;

(4)、检查验收制度;

(5)、督促整改制度;

(6)、工地例会制度

(7)、教育培训制度

(8)、工伤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制度、

(9)、资料归档制度等。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和资料管理

3.1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项目监理部应坚持的十大工作原则:

(1)施工图纸不经会审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9/10

.

(2)设计修改不经报审批准不得在工程中实施;

(3)施工单位与其特殊作业人员资质不经报审不得上岗;

(4)施工中使用的主要起重、提升设备不经报审不得拆装和使用;

(5)主要工程材料不经报审(应按规定见证抽检合格后报审)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6)单位(或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监理审批不得实施;

(7)停工待检点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8)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时下达书

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继续施工;

10)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或施工单位拒绝按照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整改,

应与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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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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