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明确为什么要有行政法,首先要清楚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说
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
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目的在
于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
如命令企业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命令者可以给予处罚等,
而一般行政则不具有这些手段。正是由于它们在性质、目的、对
象、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行政
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
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
理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行
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
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
政。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实质内容作定行政的标准,凡是国家机
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按照形式行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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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内部人、财、物的管理不属行政的范畴;
按照实质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裁决
行政、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行政的范畴(称为“准立法”和“准
司法”)。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行政,还有静态行政
和动态行政之分。静态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动态行政
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动态行
政。
二、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通常是指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
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
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内部关系。其基本特征有:
(一)存在双方或双方以上的当事人;
(二)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
(三)相应关系是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发生
的。
行政关系根据其发生的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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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
而与外部国家机关、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
机关之间,平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的公务员之间,
行政机关首长与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委托行使某种职能的
组织、个人之间,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部相互之间,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与其执法人员之间发生的关系。
外部行政关系与内部行政关系比较,前者是基本的行政关系,后
者是从属的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根据其性质,又可分为行政
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对
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
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接受法制监督而与作为监
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社会
组织、公民个人而发生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
系相比,前者是基本的、第一层级的行政关系,后者是在前者基
础上产生的第二层级的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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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
统。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
系。
行政法是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单行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律系统,其
法律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以及规章等,尤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多。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
统一、系统的法典。
就控制权力而言,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
动,以及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行政权力必然有其
承担者,当然首先应对作为行政权力承担者的行政组织加以规
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表现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改变公民、
法人的地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诸如行政机关应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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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权力,依据这些权力可以采取何种行为,采取这些行为方
式应当遵循何种程序等,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这些行为规
则构成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既然行政权力的运用会影响甚至损害
相对人的权益,作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就必须考虑权力行使
所产生的后果,有权力必有救济,有权力也必有制约。一旦行政
活动侵犯或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必须提供救济的途径。通过上述
三方面的规范,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符
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秩序。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在法律渊源制度上,主要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成文法主要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不
成文法主要是指惯例、判例、解释、原则和学说等。成文法的特
点是明确清晰,易于了解和执行;局限性是易于僵化呆板,难以
适应经常变化的社会现实。
原则上成文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不成文法的法律解
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法院
的司法裁判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
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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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渊源的种类
此外还应当了解的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依宪法授
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
省会市政府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政府制
定的地方性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国际条约、协定和法律解释。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
原则
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责任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
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
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却不承担
责任。责任行政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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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
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
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
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
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
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
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
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
法律理性。可以概括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
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符合公正法则。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中的普遍原则地位,是在行政法实行
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和否定行政秘密的基础上取得的。行政公开原
则的功能,是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
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
政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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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原则已经在我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位置。无论是行政法
总则的立法还是部门行政法的立法中都可以发现将行政公开作
为基本原则的规定。
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依据的公开和行政决策过程的
公开规则,以及关于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公共信息和行政机关取
得私人信息的规则。行政依据的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
些已经公开发布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
有法定依据。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的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
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体是指政府序列中的各机关,如国务院及
其部门等。
二、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
成单位的组织。
三、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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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
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
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
(一)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
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3)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二)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是:
(1)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
(2)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
迭期限的基本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
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
(4)国家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基本制度。
四、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
事务的国家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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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3)正式行政机关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有: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组成;
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
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管理;
行政机关的决策制度和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监督机制。
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国
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
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很大不同。它可以代表国家处理外交、国
防事务,领导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全国性行政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议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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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
论决定。
国务院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专门职权。国务院的基本职权,
由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其中包括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
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国务院的专门
职权,由单行的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根据需要规定。
有关国家院的组织法,有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职权
的单行法律规定等。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
(一)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
领导。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
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它包括各部、
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
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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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和署长、行长负责制。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
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
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
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它的设立、
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是该主管部门的内设司
局。主管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
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对国务院负
责。
(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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