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分公司能否独立签署施工协议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
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当然实务中也
有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
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但大多数的分支机构
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存
在。
建筑业分公司一般都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但不
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能力,因此严不能够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应由总公司签
署协议,交由分公司负责实施。在标准的招标流程中,只
能以总公司名义参加招标,中标后自然也只能以总公司名
义对外签署协议。出现了总公司签署协议,分公司负责具
体施工的实际情况。
二、建筑业分公司正常的税如何缴纳?
建筑业分公司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缴税详见下
表:
预收工程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应按照3%(简易计税)或2%(一般计税)预
企业所得税计入预收账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同、资金流和发票不一致怎么办?
建筑企业的独特运营模式决定了施工过程中合同、资金和
发票可能出现不一致,比如,最常见的情况是总公司参与
招标,签署协议,但实际施工是分公司,因此分公司直接
收款,并对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甚至还有些企业总公司
签署协议后直接收取工程款,最后再转交给分公司,分公
司正常施工,取得成本发票入账,并对外开具建筑业发票
。
无论哪种情况,都出现了合同、资金和发票的不一致,是
否会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呢?
国税总局考虑到了建筑企业这种特殊运作模式,允许出现
总公司签合同甚至收款的情况,并不影响分公司增值税进
项抵扣和涉税处理,也不影响下游建设单位的进项抵扣和
涉税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的理解,有人理解为子公司和分公司,实务中子公司情况
较为少见,分公司由于共用资质,更加常见和合理。
文件中特别提到了一个关键点,总公司签署协议后,应通
过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
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这里提供了两种方式来说明总
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干活的合理性,一种是内部授权,一种
是三方协议。三方协议通常情况下难以实施,但内部授权
应该是很容易做到,建议企业在实施这种模式的时候一定
不要忘记完善内部授权手续,避免将来在涉税事项出现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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