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证据

更新时间:2024-11-09 06:19: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新义务教育法)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证

2013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己经考完了,考生们又要准备2014年的

二建考试,为了能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以更好的状态去考试,松

鼠哥为大家整理了其二建法律法规相关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

大家考试大捷!

证据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

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掌握证据的种类才能正确搜集证据;掌握证据的保全才能不使对自

己有利的证据灭失;掌握证据的应用才能真正发挥证据的作用。(一)

掌握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书证和物证

(1)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而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

2、视听资料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1)证人证言

(2)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就木案的事实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木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

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

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4、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鉴定结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岀。当事人申请鉴定经

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中请重新

鉴定,提岀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

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的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

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

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二)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2、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

根据中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证据保全的中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Flo当事人中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中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

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中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证据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

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

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2、证据的应用

(1)证明对象

(2)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不需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

实;

己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己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己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3)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4)证明过程

1)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

有效举证的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

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2)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

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证

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

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

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

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

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

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

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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