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革回溯与思考
法律和社会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系统,社会文化是一种法
律制度和司法秩序产生、发展并赖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
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往往导致一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变革。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生活翻天覆地的深刻巨变迫切要求司法观念的改弦更
张和司法制度的破旧立新。为此,党和国家在司法领域中采取了
三项重大举措,一是废除以六法
全书”①为标志的旧法统”秩序,二是树立兴无灭资”的司法
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三是大张旗鼓地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顺应了历史潮流,从司法观念、机构
设置、人员构成等各方面清除了支撑剥削阶级反动统治的旧司法
秩序,在一张崭新的图纸上描绘出社会主义的司法蓝图,奠定了
新中国的司法秩序。但囿于时代的特殊性和观念的局限性,当年
的司法变革确实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鉴于往事,有资于治
道”!60年后,站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初期
那场波澜壮阔、曲折蜿蜒的司法变革之路,对于身处中国有史以
来最剧烈的社会变革进程中的我们选择何种司法改革路径具有重
要价值。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新司法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始末
所谓法统”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狭义上的法统
即是合法之正统,是针对政府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主
要是指一国的宪法体系和宪政秩序。其二,广义上的法统”就是
法律之统治,其外延囊括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按照这种理解,国民党的旧法统”在狭义层面上主要指南京
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而广义层面则囊括了南京国民政府
的全部法律----------以六法全书”为主体,包括相关判例、
解释例、党规党纪以及蒋介石手谕和命令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体
系。[1]不过从当时的革命实践来看,共产党人将旧法统直接
视同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实际上,在共产党
六法全书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除革命法制之外,
一度曾是各根据地和解放区裁判各类案件可以参照的法律。直至
1948年5月,刘少奇与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谢觉哉等人谈
话中仍然指出,刑法和民法现就旧的改一下施行,边做边改,有
总比无好。[2]但解放战争后期,随着人民解放军在军事上的节
节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为获得喘息机
会,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以不违反宪
法”和不中断法统”等五项条件作为国共和谈的前提。对此,1
月4日,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指出蒋介石元旦文
告”的实质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的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
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
‘法统’不致中断”。:3]10天之后,又发表《关于
时局的声明》,提出了国共和谈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三条即
是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为戳穿南京国民政府假和谈
的本质,肃清国民党旧法统”的影响,明确革命法制
的方向和原则,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
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拉开了废除
旧法统”和六法全书”的序幕。该指示共六条,包括三方面的
内容。第一,宣布废除南京国民政府法统以及全部法律。
《指示》从法的阶级属性出发,指出六法全书”是基本不合
乎人民利益的法律。”过去根据地和解放区利用国民党的法律是
斗争的需要,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基
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
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的法律
确
定了人民政权的司法原则。《指示》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应以人民
的新的法律做依据”,在目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
机关的办事原则应是有中国共产党、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发布
的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
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新民
主主义政策”。第三,确定教育改造司法人员的原则。《指示》
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的国家
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条例、决议的办
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提高司法人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
”。第二,
平。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发
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训令
称: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
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
月,
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明确
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
司法制度”。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
被彻底否定和抛弃。
(二)废除六法全书”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有其深刻的历
史必然性。首先,法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
现”。[5]六法全书”代表反动统治阶级的意志,革命的新法
制不可能从反动的旧法统中孕育。废除六法全书”体现
法令和
”。:4]10
旧法统”和六法全书”
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与旧统治秩序在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根本问题
上的决裂。其次,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为废除六法全
书”提供了历史依据。马克思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
时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
达到自己的目的。”[6]列宁也曾讲到,
工人阶级不只是简单地夺取这个机器”,而应当打碎‘现成的
国家机器’”,包括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
制”。:7]再次,国民党利用六法全书”残酷屠杀共产党人和革
命志士的血淋淋的事实,使全国上下对这些法律深恶痛绝,成为
废除六法全书”的情感基础。然而反思新中国成
立初期废除六法全书”运动,我们发现,简单地以阶级属性”
的标签就判定几代法律人为之泣血的六法全书”死刑,着实
不够理智和冷静,否定了法的继承性。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规
范,法律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的。法律本身有一个稳定性和连续性
的问题,即使在新旧政权转换过程中也不例外。清末沈家本、伍
廷芳受命修律,使古老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面目为
之一新。北洋政府继续完善清廷未尽之业,复经南京国民政府修
修补补而成此六法全书”。但废除旧法
统”使得这种法的延续性被拦腰斩断,否定了法的可移植性。当
时的《指示》不仅宣告六法全书”死刑,还要求蔑视并批判欧
美日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并号召
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
的思想”,诸如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契约自
由”等。
二、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废除六法
全书”仅仅只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还在于创建新的法制秩序,
囿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在制定保护人民的法
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兴无灭
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一)兴无灭资”的司法观
1•强调司法的阶级属性第一,针对有些司法人员沿用六
法全书”技术特征和法律术语的做法,党和国家予以严厉批
评,如不抛弃‘六法全书’那种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服务
的脱离实际而又深涩难懂的旧形式,就不能使实际、活泼、通俗
易懂的新形式在人民法制工作中顺利地建设起来
第二,认为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
”。:8]
刀把子”
必须掌握在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忠诚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手里。因
此,对司法人员的选择十分偏重其政治条件和阶级成分,而较少
关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程度。
育和法律科学的内容具有极强烈的阶级性
第三,由于政法教
”,因此广泛在法律
院系和政法干部学校中开展改造课程运动,着重马列主义课程,
因为政法教育的重要任务即是必须对旧的法律理论继续
进行批判,彻底揭发其反人民的本质”。:9]
2•突出司法的政治属性首先,从职能定位来看,强调司法与
政治的联系和法的政治性。认为人民司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
武器,司法的宗旨在于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
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司法与行政不
分。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署与行使行
政权的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没有严格区别,而是笼统地称为政
法部门,合署办公的情况十分普遍。再次,从司法机关实际工作
上看,也表现出较为浓厚的政治彩。司法机关推行一种行政化
的管理模式,院长领导庭长,庭长指挥审判人员。上下级司法机
关之间也存在着隶属关系,下级机关经常就某些重大或疑难案件
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同时,司法机关的职能设置亦体现出鲜明
的政治属性,法院不是消极的受理案件,而是去积极地发现和解
决纠纷。
3•坚持司法的大众属性一是从理论上讲,法律是人民众的
创造物,法律一旦为人民众所掌握,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
神力量。二是从实践上讲,众路线是政法工作威力的真正泉
源。众的意识提高了,眼睛擦亮了,阶级敌人和犯罪分子就无
处躲藏。政法机关只有密切依靠广大众,才能弥补侦查手段的
不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时打
击敌人和犯罪分子。正所谓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众来
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
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和解决”
(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规模地移植苏联法制,形成了学苏批
资”的法制观念。这是因为:其一,人民政权建立后,立即处于
帝国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选择苏联法制模式几乎成为唯
一的出路。其二,在废除六法全书”批判并蔑视传
统封建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以后,没有自己的法律蓝本可依,以
破坏旧法统”为宗旨的革命根据地法制也缺之建设性的经验可资
援用,而有着30多年法制实践经验的苏联自然成为效法的对
象。在学苏批资”观念的影响下,新中国建立
初期全面移植苏联法制经验。在法学理论方面,通过研究和宣传
以维辛斯基、苏达里可夫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理
论,特别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律界牢固树
立起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无产阶级法律观。在立法方面,从苏联
大量引进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诸如土地、婚姻、刑事
以及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司法方面,法院设置、组织原则、审判
程序、制度设计都取法苏联;审检
分立的原则和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照搬苏联的检察制
度。在法学教育方面,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达百余种,大学院
所的法学教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皆以苏联为楷模。
[11]全面引进苏联法制的实践为新中国法制的创立和发展到
了范本,避免了废除六法全书”后可能面临的法
制荒芜的危险,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律
工作者,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遗留任务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苏联法制的自身缺陷也给全盘继受其模式的新中国法制带
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过度强调法律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理
论,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倚重政策、忽视法律的观念以及迷信
苏联法制的教条主义倾向,束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独立视野和
本土转化的能力。
三、新中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
通过兴无灭资”和学苏批资”,基本上解决了人民政权
建立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的问题,但还有一个重
要问题尚未解决,即由什么样的人行使司法权的问题。
党和国家掀起了一场疾风暴雨式的司法改革运动。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
1•涤荡旧司法观念,纯洁思想建国初期各项严酷的政治
运动中,不少旧司法人员存在着浓厚的旧法观点,有些干部
为此,
立场不稳,受反动旧法观点的侵蚀,以致歪曲人民法律,敌我不
分,模糊了新旧法律的界限”。:12]鉴于此,党和国家开始系
统地清理旧法观念。当时受到清算的旧法观念主要有砖瓦论”和
工具论”,即极力主张国民党旧法统”是新中国司法建设的可资
利用的砖瓦”和工具”,是可以继承的,力图将六法全书”适
用于人民司法的实践;认为搞运动不是法院的事”,众路线不
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方法,甚至认
为众路线与司法工作是根本对立的;没有程序或程序不完备,
就无法办案”等。
2•肃清旧司法人员,纯洁组织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旧司
法人员采取一揽子留用的政策,因而当时旧司法人员在各级司法
机关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据统计,当时旧司法人员约占全国法院
干部总数的22%,且大多位居实职。大量留用旧司法人员为国民
党反动会道门和特务分子混入司法队伍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
党和国家果断采取了纯洁司法组织的政策:对有违法犯罪行为
者,严惩不贷;旧司法人员原则上
不得担任审判工作,恶习甚重不堪改造者,坚决清除;尚可改
造者,经培训后调任法院其他职务;对进步分子应审慎留任,
但以调离原工作单位为宜。同时,偏重依据政治条件和阶级成分
录用司法人员。如从其他党政机关选派老同志担任法院领导骨
干,从工人、农民中的积极分子、转业军人、青年知识分子以及
众运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分子中选拔司法人员。
3•改造旧司法作风,纯洁政治人民的司法机关与反人民的司
法机关无论在任务上、组织制度上、工作方式和作风上,都是迥
然不同的”。:13]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
众、联系众、依靠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
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
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14]但新中国成
立初期的司法实践表现出较为浓重的旧司法作风,主要体现在:
一是主观臆断式的坐堂问案,机械搬弄
繁琐芜杂的旧法律程式,满口法律术语,脱离众;二是就案办
案,不涉政治,对党和国家的政策及人民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针对此种情形,党和国家采取清除、调离、改造旧司法人员,从
优秀众骨干中选拔司法人员,设立政法干部学校,轮训各级司
法干部等措施,肃清了旧司法作风,巩固了众路线在司法工作
中的地位。
(二)对司法改革运动的反思
1952年6月至1953年2月历时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是在
残酷斗争环境下的一种应急措施,但却对后来新中国法制建设产
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首先,批判旧法传统固然无可厚非,
但为了强调阶级斗争和突出司法政治属性而一味肃清所谓旧法观
点”却有失偏颇。一方面,这使得新中国形成了一种行政彩浓
厚的政法合一传统,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
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运动在肃清旧法观念的同时,把
普适性法治理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定程序办案”、
法律至上”等也一并清除。这为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提供了土
壤,既不利于司法沿正确轨道前行,也使事关人民生活秩序的重
要法典,如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长期难产。其次,以阶级成分
和政治立场为标准选拔出来的众骨干填补清除旧司法人员后产
生的空缺,助长了司法非职业化的倾向。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
开一支高素质的职业体,而司法改革运动所确立的非职业化倾
向影响了后来的司法水平。1956年,国家司法清查中发现的大
量刑讯逼供、错捕错押、错审错判现象就是明显的说明。再次,
坚持众路线确有助于搜集证据和侦破案件,但如果片面强调
众路线,忽视司法工作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完全搞所谓的众专
攻”,长期而言并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00:4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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