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革回溯与思考

更新时间:2024-11-14 11:29: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乌小青)

司法变革回溯与思考

法律和社会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系统,社会文化是一种法

律制度和司法秩序产生、发展并赖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

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往往导致一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变革。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生活翻天覆地的深刻巨变迫切要求司法观念的改弦更

张和司法制度的破旧立新。为此,党和国家在司法领域中采取了

三项重大举措,一是废除以六法

全书”①为标志的旧法统”秩序,二是树立兴无灭资”的司法

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三是大张旗鼓地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顺应了历史潮流,从司法观念、机构

设置、人员构成等各方面清除了支撑剥削阶级反动统治的旧司法

秩序,在一张崭新的图纸上描绘出社会主义的司法蓝图,奠定了

新中国的司法秩序。但囿于时代的特殊性和观念的局限性,当年

的司法变革确实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鉴于往事,有资于治

道”!60年后,站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初期

那场波澜壮阔、曲折蜿蜒的司法变革之路,对于身处中国有史以

来最剧烈的社会变革进程中的我们选择何种司法改革路径具有重

要价值。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新司法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始末

所谓法统”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狭义上的法统

即是合法之正统,是针对政府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主

要是指一国的宪法体系和宪政秩序。其二,广义上的法统”就是

法律之统治,其外延囊括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按照这种理解,国民党的旧法统”在狭义层面上主要指南京

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而广义层面则囊括了南京国民政府

的全部法律----------以六法全书”为主体,包括相关判例、

解释例、党规党纪以及蒋介石手谕和命令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体

系。[1]不过从当时的革命实践来看,共产党人将旧法统直接

视同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实际上,在共产党

六法全书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除革命法制之外,

一度曾是各根据地和解放区裁判各类案件可以参照的法律。直至

1948年5月,刘少奇与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谢觉哉等人谈

话中仍然指出,刑法和民法现就旧的改一下施行,边做边改,有

总比无好。[2]但解放战争后期,随着人民解放军在军事上的节

节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为获得喘息机

会,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以不违反宪

法”和不中断法统”等五项条件作为国共和谈的前提。对此,1

月4日,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指出蒋介石元旦文

告”的实质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的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

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

‘法统’不致中断”。:3]10天之后,又发表《关于

时局的声明》,提出了国共和谈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三条即

是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为戳穿南京国民政府假和谈

的本质,肃清国民党旧法统”的影响,明确革命法制

的方向和原则,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

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拉开了废除

旧法统”和六法全书”的序幕。该指示共六条,包括三方面的

内容。第一,宣布废除南京国民政府法统以及全部法律。

《指示》从法的阶级属性出发,指出六法全书”是基本不合

乎人民利益的法律。”过去根据地和解放区利用国民党的法律是

斗争的需要,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基

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

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的法律

定了人民政权的司法原则。《指示》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应以人民

的新的法律做依据”,在目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

机关的办事原则应是有中国共产党、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发布

的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

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新民

主主义政策”。第三,确定教育改造司法人员的原则。《指示》

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的国家

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条例、决议的办

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提高司法人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

”。第二,

平。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发

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训令

称: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

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

月,

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明确

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

司法制度”。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

被彻底否定和抛弃。

(二)废除六法全书”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有其深刻的历

史必然性。首先,法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

现”。[5]六法全书”代表反动统治阶级的意志,革命的新法

制不可能从反动的旧法统中孕育。废除六法全书”体现

法令和

”。:4]10

旧法统”和六法全书”

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与旧统治秩序在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根本问题

上的决裂。其次,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为废除六法全

书”提供了历史依据。马克思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

时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

达到自己的目的。”[6]列宁也曾讲到,

工人阶级不只是简单地夺取这个机器”,而应当打碎‘现成的

国家机器’”,包括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

制”。:7]再次,国民党利用六法全书”残酷屠杀共产党人和革

命志士的血淋淋的事实,使全国上下对这些法律深恶痛绝,成为

废除六法全书”的情感基础。然而反思新中国成

立初期废除六法全书”运动,我们发现,简单地以阶级属性”

的标签就判定几代法律人为之泣血的六法全书”死刑,着实

不够理智和冷静,否定了法的继承性。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规

范,法律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的。法律本身有一个稳定性和连续性

的问题,即使在新旧政权转换过程中也不例外。清末沈家本、伍

廷芳受命修律,使古老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面目为

之一新。北洋政府继续完善清廷未尽之业,复经南京国民政府修

修补补而成此六法全书”。但废除旧法

统”使得这种法的延续性被拦腰斩断,否定了法的可移植性。当

时的《指示》不仅宣告六法全书”死刑,还要求蔑视并批判欧

美日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并号召

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

的思想”,诸如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契约自

由”等。

二、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废除六法

全书”仅仅只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还在于创建新的法制秩序,

囿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在制定保护人民的法

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兴无灭

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一)兴无灭资”的司法观

1•强调司法的阶级属性第一,针对有些司法人员沿用六

法全书”技术特征和法律术语的做法,党和国家予以严厉批

评,如不抛弃‘六法全书’那种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服务

的脱离实际而又深涩难懂的旧形式,就不能使实际、活泼、通俗

易懂的新形式在人民法制工作中顺利地建设起来

第二,认为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

”。:8]

刀把子”

必须掌握在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忠诚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手里。因

此,对司法人员的选择十分偏重其政治条件和阶级成分,而较少

关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程度。

育和法律科学的内容具有极强烈的阶级性

第三,由于政法教

”,因此广泛在法律

院系和政法干部学校中开展改造课程运动,着重马列主义课程,

因为政法教育的重要任务即是必须对旧的法律理论继续

进行批判,彻底揭发其反人民的本质”。:9]

2•突出司法的政治属性首先,从职能定位来看,强调司法与

政治的联系和法的政治性。认为人民司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

武器,司法的宗旨在于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

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司法与行政不

分。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署与行使行

政权的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没有严格区别,而是笼统地称为政

法部门,合署办公的情况十分普遍。再次,从司法机关实际工作

上看,也表现出较为浓厚的政治彩。司法机关推行一种行政化

的管理模式,院长领导庭长,庭长指挥审判人员。上下级司法机

关之间也存在着隶属关系,下级机关经常就某些重大或疑难案件

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同时,司法机关的职能设置亦体现出鲜明

的政治属性,法院不是消极的受理案件,而是去积极地发现和解

决纠纷。

3•坚持司法的大众属性一是从理论上讲,法律是人民众的

创造物,法律一旦为人民众所掌握,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

神力量。二是从实践上讲,众路线是政法工作威力的真正泉

源。众的意识提高了,眼睛擦亮了,阶级敌人和犯罪分子就无

处躲藏。政法机关只有密切依靠广大众,才能弥补侦查手段的

不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时打

击敌人和犯罪分子。正所谓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众来

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

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和解决”

(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规模地移植苏联法制,形成了学苏批

资”的法制观念。这是因为:其一,人民政权建立后,立即处于

帝国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选择苏联法制模式几乎成为唯

一的出路。其二,在废除六法全书”批判并蔑视传

统封建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以后,没有自己的法律蓝本可依,以

破坏旧法统”为宗旨的革命根据地法制也缺之建设性的经验可资

援用,而有着30多年法制实践经验的苏联自然成为效法的对

象。在学苏批资”观念的影响下,新中国建立

初期全面移植苏联法制经验。在法学理论方面,通过研究和宣传

以维辛斯基、苏达里可夫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理

论,特别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律界牢固树

立起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无产阶级法律观。在立法方面,从苏联

大量引进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诸如土地、婚姻、刑事

以及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司法方面,法院设置、组织原则、审判

程序、制度设计都取法苏联;审检

分立的原则和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照搬苏联的检察制

度。在法学教育方面,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达百余种,大学院

所的法学教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皆以苏联为楷模。

[11]全面引进苏联法制的实践为新中国法制的创立和发展到

了范本,避免了废除六法全书”后可能面临的法

制荒芜的危险,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律

工作者,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遗留任务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苏联法制的自身缺陷也给全盘继受其模式的新中国法制带

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过度强调法律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理

论,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倚重政策、忽视法律的观念以及迷信

苏联法制的教条主义倾向,束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独立视野和

本土转化的能力。

三、新中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

通过兴无灭资”和学苏批资”,基本上解决了人民政权

建立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的问题,但还有一个重

要问题尚未解决,即由什么样的人行使司法权的问题。

党和国家掀起了一场疾风暴雨式的司法改革运动。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

1•涤荡旧司法观念,纯洁思想建国初期各项严酷的政治

运动中,不少旧司法人员存在着浓厚的旧法观点,有些干部

为此,

立场不稳,受反动旧法观点的侵蚀,以致歪曲人民法律,敌我不

分,模糊了新旧法律的界限”。:12]鉴于此,党和国家开始系

统地清理旧法观念。当时受到清算的旧法观念主要有砖瓦论”和

工具论”,即极力主张国民党旧法统”是新中国司法建设的可资

利用的砖瓦”和工具”,是可以继承的,力图将六法全书”适

用于人民司法的实践;认为搞运动不是法院的事”,众路线不

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方法,甚至认

为众路线与司法工作是根本对立的;没有程序或程序不完备,

就无法办案”等。

2•肃清旧司法人员,纯洁组织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旧司

法人员采取一揽子留用的政策,因而当时旧司法人员在各级司法

机关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据统计,当时旧司法人员约占全国法院

干部总数的22%,且大多位居实职。大量留用旧司法人员为国民

党反动会道门和特务分子混入司法队伍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

党和国家果断采取了纯洁司法组织的政策:对有违法犯罪行为

者,严惩不贷;旧司法人员原则上

不得担任审判工作,恶习甚重不堪改造者,坚决清除;尚可改

造者,经培训后调任法院其他职务;对进步分子应审慎留任,

但以调离原工作单位为宜。同时,偏重依据政治条件和阶级成分

录用司法人员。如从其他党政机关选派老同志担任法院领导骨

干,从工人、农民中的积极分子、转业军人、青年知识分子以及

众运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分子中选拔司法人员。

3•改造旧司法作风,纯洁政治人民的司法机关与反人民的司

法机关无论在任务上、组织制度上、工作方式和作风上,都是迥

然不同的”。:13]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

众、联系众、依靠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

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

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14]但新中国成

立初期的司法实践表现出较为浓重的旧司法作风,主要体现在:

一是主观臆断式的坐堂问案,机械搬弄

繁琐芜杂的旧法律程式,满口法律术语,脱离众;二是就案办

案,不涉政治,对党和国家的政策及人民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针对此种情形,党和国家采取清除、调离、改造旧司法人员,从

优秀众骨干中选拔司法人员,设立政法干部学校,轮训各级司

法干部等措施,肃清了旧司法作风,巩固了众路线在司法工作

中的地位。

(二)对司法改革运动的反思

1952年6月至1953年2月历时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是在

残酷斗争环境下的一种应急措施,但却对后来新中国法制建设产

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首先,批判旧法传统固然无可厚非,

但为了强调阶级斗争和突出司法政治属性而一味肃清所谓旧法观

点”却有失偏颇。一方面,这使得新中国形成了一种行政彩浓

厚的政法合一传统,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

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运动在肃清旧法观念的同时,把

普适性法治理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定程序办案”、

法律至上”等也一并清除。这为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提供了土

壤,既不利于司法沿正确轨道前行,也使事关人民生活秩序的重

要法典,如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长期难产。其次,以阶级成分

和政治立场为标准选拔出来的众骨干填补清除旧司法人员后产

生的空缺,助长了司法非职业化的倾向。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

开一支高素质的职业体,而司法改革运动所确立的非职业化倾

向影响了后来的司法水平。1956年,国家司法清查中发现的大

量刑讯逼供、错捕错押、错审错判现象就是明显的说明。再次,

坚持众路线确有助于搜集证据和侦破案件,但如果片面强调

众路线,忽视司法工作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完全搞所谓的众专

攻”,长期而言并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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