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第三人货物的留置权

更新时间:2024-11-08 17:43: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购房落户)

作者:张家勇[1]

作者机构:[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出版物刊名:法学研究

页码:150-162页

主题词:货运合同;承运人留置权;第三人;利益平衡;体系违反

摘要: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构造了现行的留置权规范体系。相关法

律在留置权成立要件上表述不一,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第315条的解

释适用上。无论从货运合同各方的利益结构、诚实信用原则或善意取得角度,还是从承运人留

置权所保护债权的发生原因角度,都无法合理得出承运人可以根据该条对第三人货物主张留置

权的结论。只有借助法律解释技术,通过稳定的司法适用确定该条的准确含义,才不至于产生

利益冲突和体系违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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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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