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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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非深户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编著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2版.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

ISB978-7-5162-0132-9

Ⅰ.①中…Ⅱ.①全…Ⅲ.①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解释—中国Ⅳ.①D922.14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206128号

图书出品人

:肖启明

图 书 策 划

:刘海涛

责 任 编 辑

:陈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书 名

《ZHOGHUAREMIGOGHEGUODAOLUJIAOTOGAQUAFA》

SHIYIJISHIYOGZHIA

作 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

出 版·发 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7号(100069)

电 话

/63055259(总编室)63057714(发行部)

传 真

/63055259

E-mail

:MZFZ@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16开710毫米×1000毫米

印 张

/25.75

印 刷

书 号

/ISB978-7-5162-0132-9

定 价

/48.00元

出版声明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如有缺页或倒装,本社负责退换)

字数

/331千字

版 本

/2012年9月第1版2012年9月第1次印刷

再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是我社秉承宣传

民主法制出版宗旨,向广大公民讲解法律内涵而出版的重要系列普法读

物。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系列读物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反响,得到了

业内和广大读者的认可。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

形成。为了更好地宣传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将已出版的重要

的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经过精心挑选后,进行再版,并将其纳

入我社申报的国家出版基金“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纪实”项目。

再版中,我们规范了本套丛书的体例,为方便读者更系统地学习和

使用相关法律,还增加了常用的司法解释。本系列丛书的体例为:第一部

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同时,对有些内容根据情况变化,也进行了编辑加工。

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在出版过程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

者批评指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做好新通过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条文解

释的出版工作,请广大读者朋友关注和支持。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2012年5月

再版前言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

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挥了

重要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道路交通领域在快速发

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情况,面临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道路交通管理部

门根据情况变化,不断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全国

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现实需要,适时地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两

次修改和补充。一是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就道路交通事故民

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完善;二是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主

要是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对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规定的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同时,针对实

践中假牌、等涉车辆号牌违法行为危害突出的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

法有关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规定也作了相应完善。总体来看,道路交通

安全法经过两次修改,法律规定更为科学,更加适应我国当前道路交通安

全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学习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是了解近年来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新的变化和精神,我们组织本书的编写者,根据全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两次修改完善,结合近年来有关方面在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方面新的规定和措施,对本书相关内容作了一次全面

修订。因水平所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2–

作者

2012年7月18日

目  录

再版前言………………………………………………………………………1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

第一章总则……………………………………………………………28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52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99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123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182

第六章执法监督…………………………………………………………201

第七章法律责任…………………………………………………………214

第八章附则…………………………………………………………290

第二部分 立法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

)…………………30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

)……………………306

第三部分 相关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3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2年3月30日

)……………

汽车报废标准(

1997年7月15日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

)……………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08年8月16日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010年3月25日

)……………………

–2–

332

340

341

345

364

384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

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

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

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众的原则,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

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

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

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4–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

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

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

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

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

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书、号

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

理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

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

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

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

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

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

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

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

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

–6–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

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

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

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

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

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

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

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

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

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

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

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

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

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

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

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

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

–8–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

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

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

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

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

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

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

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

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

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

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

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

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

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

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

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

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

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

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

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

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

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

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

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0–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

(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

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

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

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

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

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

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

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

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

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

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

施。遇有大型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

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

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

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

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

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

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

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

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

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

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

–12–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

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

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

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

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

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

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

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

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

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

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

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

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

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

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

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

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

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

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

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

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

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14–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

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

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

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

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

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

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

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

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

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

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

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

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

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

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

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

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

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

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

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

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

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

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6–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

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

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

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

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

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

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

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

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

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

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

标志,持有人民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决定与收缴分离;收缴的

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

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

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

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

–18–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

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

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

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

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

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非

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

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

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

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

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

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

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

–20–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

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

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

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

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

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

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

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

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

依照前款缴纳的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

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

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

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2–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

,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

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

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

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

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

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

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

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

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

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

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

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

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

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

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

场予以收缴。

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

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

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

–24–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

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

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

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

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

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

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

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

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

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书、号牌、行驶

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

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

动车驾驶证的;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四)不执行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

的费用、收缴的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

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不开具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

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

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

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受到撤职以下

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

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6–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

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

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

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

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

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

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

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

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

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

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

行效率,制定本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包括维护道路交通秩

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这五个方面之间存在着内在有机联系。维

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的出发点。交通运输是关系国

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产业,道路交通则是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通过依法管理,维护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来,

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从道路交通是否安全和通畅便捷两个方面来

衡量。保障安全是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就是要通过

道路运输活动,将人、货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缺乏安全保障,整个交通

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将受到严重影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直接的因素就是

–28–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

也就基本解决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保障问题。保障交通安全的首要内容,就

是要保护人身安全。人的生命是最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把保护

广大人民众的人身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很多规

定都充分体现了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保障交通安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

是要保护广大人民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

出,保障交通安全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当然,强调道

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不要效率。安全与效率二者既存在一定

的对立性,又是辩证统一的,是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不可分割的两

个方面。再安全的道路交通,如果通行效率低下,也无法适应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管理、科学管

理,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提高通行效率,也是道路交通立法的重要

目的之一。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依法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

通行效率,维护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是立法机关制定本法的目的所

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整个管理工作的目标所在,更是广大人民

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

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是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最终目的。

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总体情况看,近几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

得了长足进展,道路交通管理机关通过建设平安大道、开展畅通工程等活

动,道路交通秩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

面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伤的重特大交通事

故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大中城市交通拥挤日趋严重,通行效率降低,严

重影响了人民众的出行和生活。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滥用执法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人民众意见

比较大。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秩序无论是安全可靠性,还

是畅通有序性,都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造

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不健全是重要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原因之一。本法制定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的不完善、不健全主要表

现为: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

早,有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具体,如关于机动车登

记的条件、程序、机动车检验的规定等;对一些新的制度缺乏法律规范,

如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等;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比较单一,处罚的力度也不适应目前的需

要;行政法规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存在问题,如关于道路交通事

故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制定一

部适应中国交通管理需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立法机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目的,就是要适应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保证道路交通安

全、畅通。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情况,道

路交通安全法从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防止“带病”车辆上道路行

驶。在机动车登记环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规

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登记后投入使

用的机动车,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

限等不同情况,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规定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报

废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监督下解体。二是防止超载运输。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人

数、载质量。对于超载车辆除予以处罚外,必须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为

止,不允许后就放行。三是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营运机动

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针对大中城市交通堵塞严重,通行效率低下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

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

–30–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保证实

施;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应符合道路交通

安全畅通的要求等。二是规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简化了轻微交通事故的

处理程序,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一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

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交通安全的执法程

序;二是专门规定了执法监督一章,对规范执法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并在

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

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

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适用。本条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在对人的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

来说,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

人资格管理的规定,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权利,并接受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包括:应当符合申请取得车辆驾驶资格的

条件,履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应手续,定期接受审验等;机动车驾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人在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服从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依法管

理和指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如靠右行

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超载,遵守关于安全驾驶的

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等。对于行人而言,在上道路通行

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定,注意按照交

通信号的指挥通行,保证安全,在划设有人行道的道路上,应当在人行道

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能随

意穿行等。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行人在道路上还不得从事妨碍道路交通

安全的活动,比如,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对于

乘车人而言,乘车出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乘车人应当遵

守的各项规定,保证自身的乘车安全,并且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其他活动。

本条除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直接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的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规定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这里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是指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1)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申请机动车登记,取

得书和行驶证后,其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

应当定期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另外,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还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安

全责任制等。(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检测,不得出具虚假的

检验报告,不得违反规定检验收取费用。(3)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

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部门应当保证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完好,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毁损、灭失的,应

–32–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4)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单位和个

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以及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必须向有

关部门申请,由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

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在我国境内通行、乘车的,其应遵守的规定与我国公民通行、乘车应遵守

的规定是一致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

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发给我国的驾驶证,允许

其在我国境内驾驶。按照有关规定入境的机动车辆,也应当遵守本法

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

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活动的,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法批准使

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如果确有

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

信号灯的限制,享有特别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这些专用车辆一定

的特别通行权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健康的需要。这里的特别通

行权是依法授予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不得滥用。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的机动车属于部队装备,主要

用于执行军事任务,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车的牌

证、检验、驾驶人考核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有关部门负责。但是军车上道路行驶的,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等规定,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众的原

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

依法管理;二是方便众。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归根结底就是要

通过依法管理,保证道路交通秩序井然,安全、畅通。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良好的道路交通秩

序来自严格、科学的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

动车数量和交通流量急剧增加。据有关部门预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机动车数量和交通流量仍将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到本世纪末,我国的民

用机动车总数将达到5400万辆。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很

大。从目前道路交通秩序的实际情况看,形势比较严峻。一是交通违章现

象严重,交通秩序混乱,许多机动车驾驶员随意行驶,车辆乱停乱放;三

轮车、自行车抢行猛拐,路口闯灯越线;行人乱穿道路,攀越隔离设施。

二是交通阻塞的路口、路段日益增多,堵塞时间不断延长,机动车平均时

速逐年下降。三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造成这

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道路建设大大滞后于车辆和交通

流量的发展,交通工具结构和路网结构不合理、不配套,交通设施严重不

足等是重要原因。同时,一些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上也存在不足

之处:有的对日益严重的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堵塞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严肃处罚违章的有效机制尚未很好形成。这两个方

面的问题都说明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还需要大力提高。提高管理

水平只有通过依法管理才能得以实现。要通过道路交通安全立法,进一步

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依法治理交通。把机动车管理、驾驶员管

理、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道路交通法制宣传等

都纳入法制轨道。

–34–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依法管理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

好上述各项管理工作,不得懈怠职责;另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管理,不得超越

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极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违法行政,必然会给广

大人民众利益造成很大损害。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详细规定了道

路交通管理机关的各项职权的范围,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而且专门规定了

对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总而言

之,依法管理就是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有权有责。依法实施各项

管理活动时,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保证各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

时,各项管理工作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要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众的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方便众。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直接涉及广大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可以说是涉及面最广的一项

行政管理工作,不论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不论是机动

车驾驶人、乘车人还是行人,其出行、生活都离不开道路交通。一方面,

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的相对人,机动车上牌照、申请驾驶证、上道路通行等都要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机关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人民众,他们又是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就是为广大人民众

的出行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畅通、迅捷的交通秩序和环境。因此,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始终坚持把广大人民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整个管理

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把方便众的原则贯穿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去。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本身就是为了广大人民众利益,而不是为了管理而

管理。在采取具体管理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众的利益,方便众。比

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要充分考虑众的需要。在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单位门前设置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设信号灯、减速、慢行标

志等。慎重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因管理需要不得不采取管制措施时,要尽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量考虑对人民众生活、出行影响最小的方案,并且提前向社会公告,等

等。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

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即使是在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

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存在方便众的问题。处罚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的目的,因此,对于一些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人,

在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知道违法性所在后予以放行

即可。对于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在接受处理、缴纳等程序上也可以

尽量采取一些便民措施等。

方便众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形成,需要全

体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人员

严格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对广大人民众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

工作,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对违法行为人要依法

进行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还要给

以严厉的处罚。方便众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依法管理中

体现。不能为了所谓“方便众”,而违反法律规定,随意省略法定的办

事环节和程序。比如,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时,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

检验,这是为了保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杜绝

“病车”上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在机动车登

记工作中采取一些方便众的具体措施,如具体的办事程序上实行“一站

式办公”等,都是方便众原则在工作中很好的体现。但是决不能为了“方

便众”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简化、省略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更不能

以“方便众”为名,为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大开方便之门。这样

的“方便众”不仅不符合依法管理原则的要求,而且事实上并不符合广

大人民众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保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法

管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本

工作方法。方便众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道路交

通管理工作的基本作风。而有序、安全、畅通则是整个道路交通工作所要

–36–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追求的目标,它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方向。道路交通井然有序,既

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加强依法管理的目的,也是方便众最根本的体

现。安全、畅通,则是衡量道路交通秩序是否井然有序的两个最基本的指

标。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坚持严格依

法管理、方便众的原则,就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实

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努力追求的

目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并组织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定。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产业,而道路交通运输是整个交通运输网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道

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和道路交通运输一样,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如果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会成为

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协调发展的瓶颈。同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如果不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就会制约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进

而制约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

同时,应当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局需要出发,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决策,加大对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的投入,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这里的各级人民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

国务院,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划的规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

虑到,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比,相对

滞后,不能充分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有的地方,道路交通

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造成这种状况的客观原因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

直保持着较高的速度,道路交通作为基础产业相对滞后。在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上也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就是,管理工作缺乏整体和长远规

划,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处理发展

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近期建设与长远需求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

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

织实施,就是为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

地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枢纽、交通指挥中心、

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公共停车场等的规划和建设的内容;

(2)关于交通安全管理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内容;(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科研工作的内容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可以分为近期规划、中期规

划和长远规划。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以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是在

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道路交

–38–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规划,必须以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与道路交通发展相适应为核

心,不断满足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为道路交通发展服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还必须以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切身利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当然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是孤立

的,它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规划,必须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规划中的各项内容,应当根据地方和国家的基本建设、城市建设等的需

要和工作安排制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城

市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以保证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满

足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

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

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登记、发牌、发证和车辆

检验、驾驶员考试和管理、道路交通指挥、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处理交通

事故、纠正违章和进行行政处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国务院公安部门

即公安部负责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指导全国城

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

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并制定技术规范

和标准,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工

作。道路交通是一个网络,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宏观上必须由国家

进行统一管理。公安部作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有对全国范围

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如制定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动

车检验、驾驶员考试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如“城市道路以

交通安全管理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等全国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活动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

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

支队、总队。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具体负

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分工。根据这一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各地方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负责,其他任何

单位和部门不得行使这一职权。交通警察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必

须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不得越区行使。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的一些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扩大收费等目的,对自己辖区以外的机动车辆

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当然,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管理活

动时,可能需要在自己所辖行政区域外实施一些行为,比如追赶肇事后逃

–40–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逸车辆、执行对异地违章车辆的处罚决定等。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先前的管

理行为的继续,仍然属于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管理权,与本条的

规定并不矛盾。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己所辖行政区域内行

使职权,是为了分清责任,做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保证其依法行政。

但不能将此简单理解为“交通警察各管一段”,道路交通既是一条线,更

是一张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各管理机关有机配合。各个管理机

关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作,是保证整个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

各个管理机关实施管理的目的则是一致的,即保证整个道路交通秩序有条

不紊、安全高效。因此,实际工作中要防止各自为政,互甩包袱等错误做

法,既要讲分工,又要讲配合,要以保证整条线路安全畅通的目标统一各

个管理部门的认识,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样,强调在自己

所辖区域内行使职权,也不是要求所有道路一律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分工负

责。各个地方在具体划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合理

确定具体的责任路段。比如有的地方为了便于对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在省交通警察总队下设直属的高速公路巡查部门,

负责本省境内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而不是按照县、市行政区

划分段管理。这种做法效果如何,尚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但是从探索科

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式的角度看,确实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而且与本

款的规定并不矛盾。

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的

道路交通工作的规定。道路交通工作就其内容来说十分广泛,包括与道路

交通有关的各项工作,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道路及其附属

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等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只是整个道路交通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道路交通工作的法

律很多,如公路法、城市规划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其中之一,它的调

整对象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是,道路交通工作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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