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解读
法教义学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
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
近似的含义上使用。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
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
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在实践方
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
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其实,"法教义学"并不神秘。不管我们知道不知道这个概
念,其本身总是存在于法学思考、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之中
的,而在在法治实践中居功甚伟。但是,如果能从理论上了
解一下法教义学是什么,那么对于认识法学的传统和本义,乃
至思考"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宏大问题的部分要点,是颇
有裨益的。这也是法学方法论给我们带来的益处之一。以下是
不同学者对法教义学的观点。
1、林来梵的观点: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这
三个概念基本上通用,或被称之为"狭义或本义的法学"(如
拉伦茨)。"法教义学"的称谓,乃因传统法学源于中世纪注释
学派借用经院神学解释圣经的技法解释罗马法大全而发展起来
的,故而得名,迄今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沿用。
2、郑永流的观点:在萨维尼集成的解释理论基础上的传统
法律方法,是狭义的认识论上的法律方法。其功用是去认识
预设的法,特别是制定法,这是把法看成是一个预设的、封闭
的、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答案这一
法律观的必然结论。孟德斯鸠甚至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法
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眼晴,他不过为"宣告及说出法律
的嘴巴"。此狭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也
仅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语义、逻辑、历史(主观)和体系解释四
准则,结果的正义性、合目的性充其量可以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下起作用。在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解决了判断的大前提的确定性
问题之后(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的起草人大费尔巴哈连对刑法
进行解释也主张禁止),剩下的便只是进行演绎推理就行了。
这正是传统法律教义学所积极履行的职责,据此,狭义的法律
方法也是传统法律教义学力倡的方法。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封
闭的法律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一传
统法律观,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和法律功能的扩展,相继遭
到来自诸如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语言学、新修辞
学、经济学、诠释学、后现代主义等方向的思考的批判和补充而
被基本放弃。
3、考夫曼的观点:
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判断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
",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
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
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
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使它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
审视,也总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体制。在法教义
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把法哲学和法律理
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当作不必要、"纯理论
"、甚至非科学的东西加以拒绝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
问题和基本前提,(像今人喜欢说的)进行深层次探讨。易言
之,哲学必须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这种立场不是空洞无物
的,正如新近的诠释学所指出的,"先见"或"前理解"是理解意
义的先决条件
4、阿列克西的观点:《法律论证理论》分析了广义和狭义
的定义,倾向于折中:即通过分析探究这个所须满足的5个条
件,并以此5个条件组合成定义;以下则分析了其所具有的稳
定、进步、减负、技术、检验、启发6个功能。
根据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总结,法教义学(Juristiche
Dogmatic)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
述;
(2)对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
建议。或可概括为: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
规范
--实践的维度。
以上学者的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发教义学的,但是
他们有共性。法教义学或法释义学的功能如下:
1、体系化功能:有系统的整理分析现行法律的概念体系,
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的关系,
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
2、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用的法律见
解,期能长期间影响同一类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
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性。
3、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
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院裁判论证上的
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因此要变更释义学上具有共识
的法律见解,应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担论证责任。
4、修正与更新功能:法释义学所提出关于法律解释及法律
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
来的见解。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
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合理解决方法途径,
而能有所革新进步。
法释义学或法教义学为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储存多样可供
人选择的法律见解或信息,开展新的思考方向,体现法学的任
务。所应努力的是,必须排除片表面的论述,公开陷蔽的价值
理念,不能满足于当前法律政策与法律实践的需求,必须对学
说见解与司法实践进行必要的批评与修正。法释义学为法律实
践(法律解释及法的续造)提供了法概念性手段,但不是评
价中立、纯粹逻辑概念上的思考模式。法释义学的概念、分
类、原则都是与价值有关,具有实质的目的,参与法规范的形
成与发展。
参考资料:
[1]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
[2]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2:311.
[3]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1-12.
[4]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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