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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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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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

〔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

甲方:XXX个人或公司

乙方:XXX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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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

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

如下解释,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和请求权竞合。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有哪些?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

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

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

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

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

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

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

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那么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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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

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

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

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

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

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

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

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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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

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

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

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

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

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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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

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

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

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

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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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

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

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

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

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

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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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

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

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

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

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

当驳回起诉。

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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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

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

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

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

内。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

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

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

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

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

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

亦称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

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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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

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

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

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那么上亦随之

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国家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也会

及时跟新完善。最大程度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双方的合

法权利。同时,对合同的分类也有不同的要求,精细化分类,补充不

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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