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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
〔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
甲方:XXX个人或公司
乙方:XXX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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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
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
如下解释,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和请求权竞合。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有哪些?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
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
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
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
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
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
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
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那么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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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
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
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
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
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
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
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
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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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
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
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
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
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
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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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
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
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
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
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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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
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
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
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
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
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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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
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
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
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
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
当驳回起诉。
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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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
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
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
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
内。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
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
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
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
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
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
亦称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
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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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
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
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
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那么上亦随之
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国家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也会
及时跟新完善。最大程度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双方的合
法权利。同时,对合同的分类也有不同的要求,精细化分类,补充不
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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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1:5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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