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15 06:21: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工商营业执照办理)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

河北高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

官"的法律。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由于受案

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

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

"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

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

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

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

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

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是新法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即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

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四是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

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

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是新法第五十条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众告状难的问题上,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规定,还是要特别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人民法院要坚

决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有序、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其次,申请立案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绝不是无论什么事

由、不管具备什么条件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要严格按照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落实好立案登记制。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

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恶意诉讼行为。

亮点二:跨区管辖写入法律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

件。

袁瑞玲介绍,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

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中央的

司法改革精神相一致,对解决行政审判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干预、保障

行政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长远的意义。河北省各级法院也在就

此问题进行着有益尝试并且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亮点三:行政诉讼不再"难见官"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

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袁瑞玲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

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

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

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其出庭应诉也可以另

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

政诉讼法,于12月31日公布了《河北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省法

院也在考虑制定相应规定,全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亮点四: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仍为被告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有

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而简单作出维

持复议决定,使得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难以实现。新法将作出维持决

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机关的自利倾向,

改变复议机关"维持会"的形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

释,该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亮点五:规范性文件可一并审查

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因为行政机

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为,新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袁瑞玲介绍,新法首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有助

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违法问题。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实

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时间为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

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二是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

依据,并要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三是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法院

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亮点六:明确分配各方举证责任

袁瑞玲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有

益经验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对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明确了行政主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是完善被告举证制度,明确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两种情形。

三是明确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四是完善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三种情

形及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

集的证据。

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

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

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

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

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些规定,对于引导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积极、有效举证,规范证

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亮点七: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处理机制

新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

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袁瑞玲介绍,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往往伴随着相关的

民事争议。新规定有望改变以往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

案、分别审理的模式,能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循环诉讼,提升

司法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八:行政诉讼不再"拒绝"调解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

调解。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新法

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有限的调解权,更符合行政审判的客观实际,

对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亮点九:空前严厉的执行措施

当前,行政诉讼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执行难

问题,新法增加了三项规定:

一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

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

二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三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

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袁瑞玲介绍,这三项规定,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特

别是公告和拘留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力,有望在

相当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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