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14 10:51: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公司委托书范本)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

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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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

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

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

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

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

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

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

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

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

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

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

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

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

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

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

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

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

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

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

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

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

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

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

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

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

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

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

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

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

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

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

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

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

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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