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X。
被申请人:XX,男,193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男,X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XXX,女,1990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XXXX,男,201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正
定镇XXX。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万元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一审期间被申请人
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XXXXXXXX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20)冀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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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XXXXXX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XXXXXXXXXXXXXX万元。2020年
7月17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冀0123民初XXXXX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判决书已生效。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
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
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
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
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XXXXXXXXXX认
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依照审判程序作出判决之前都处于未定
状态,需要通过判决才能确定。为了保证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
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当事人一方申请保全,其申请保全
的前提和基础是该当事人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该当事人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审判,并以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
认。若当事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获得生效判决的支持,则当事人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就不存在问题,也就不存在保全错误。若
当事人(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因无事实或法律依据而没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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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即被生效裁判驳回。无论是全部被驳回还是
部分被驳回。说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充分,要么是
违法地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人的财产,要么就超额保全了被申请
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除。如果当事人的起
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全部驳回的,则应当对全部保全予以解除。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部分驳回的,则应当对超额保全的
部分予以解除。
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冻结查封的XXXXXX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
回的。”故贵院应当予以解除。
此致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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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释义
作者: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民事
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除保全裁定情形的规定。本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解释。
【条文理解】
在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
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除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
除财产保全外,还出现一些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
裁定解除保全措施,避免被申请人因其财产或者行为被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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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本条是对法律规定进行的扩张解释,规定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
形。
1.应当解除保全裁定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对于保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申请的方式、保全的内容等事项,因此,
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只能采取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准
许的其他方法。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所采取的保全就属于保全错误,通常是指人
民法院根本不应当作出保全,或作出保全后继续保全的条件已不存在。对于保
全错误,有观点认为,造成保全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包括
诉请错误、申请对象错误和申请金额错误。我们认为,就保全错误可从两个方
面来把握:一是从申请人的角度,申请人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提供保全担保、提供财产线索等,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上
述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程序存在问题或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
院不应做出保全的裁定,也就无所谓保全错误。既然法院已做出保全的裁定,
即使保全错误也不应是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上的错误,只能是法院决定的错误或
者非保全程序上的错误。二是从法院的角度,由于法院裁定保全具有非对审性
特点,法院只需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不
可能对申请人是否能胜诉予以审查,并以之确定应否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只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程序上的义务,就不会出现程序上的裁定错误。在这
种情况下,如果出现裁定保全错误,从程序上讲只能是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如
申请人申请保全与本诉无关的案外人的财产,从而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该保全错误是基于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而作出的。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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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只有当诉讼争
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的风险或有证据表明被告可能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
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的裁定违反了法律强制
性规定,就是保全错误。法院的原因造成保全错误的情形主要有:①保全了与
诉讼无关的,根本不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案外人财产,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
法权利,如根据申请应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保全了乙的财产;②保全财产数
额或范围超出了申请保全方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范围;③重复保全等。应当注意
的是,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所采取的方式、保全的对象等
方面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构成保全实施行为不当而不是保全错误。当出现保
全错误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由于申请保全属于申请人的诉讼行为,以产生、变更诉讼法律关系为目
的,通常情况下,该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只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不产生实
体法律关系。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则采取
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依照审判程序作出判决之前都处于未定状态,需
要通过判决才能确定。为了保证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
可弥补的损害,当事人一方申请保全,其申请保全的前提和基础是该当事人诉
讼请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
审判,并以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若当事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获得生效
判决的支持,则当事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就不存在问题,也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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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错误。若当事人(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因无事实或法律依据而没
有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即被生效裁判驳回。无论是全部被驳回还是部分
被驳回。说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充分,要么是违法地保全了
不应承担实体责任人的财产,要么就超额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法院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除。如果当事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全部驳
回的,则应当对全部保全予以解除。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部分驳
回的,则应当对超额保全的部分予以解除。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该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也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的弹性条款。实践中
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第一,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
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由于采取保全措施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若利害关系人申
请保全后不在一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状
态,无法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明确其权利义务,从而无法达到保全的目
的,因此,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继续
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保全。第二,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
已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由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基于裁定准许撤诉
已不存在,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存在。第三,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
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
因为,保全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即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被告的应承
担实体责任的财产。为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
人善意取得了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后,即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不解
除,则保全了案外人(第三人)的财产,将损害案外人(第三人)的利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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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成立,
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2.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本条第二款规定:“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对于需要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时,均会向协助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房产、土地等财
产权证照管理部门都是属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该协助单位根据人
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行政行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因此,有协助义
务的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责任
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在实际执行中,对需要办理房产、土地等财
产权证照保全登记手续的,房产、土地等部门都会要求法院必须提供裁定书及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办理财产权证照保全登记手续,起到公示作用。故在办理房产、土地等财产
权证照保全登记手续时必须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理,对于保全
中已办理财产权证照登记手续的,要解除保全时,协助解除单位在没有人民法
院的解除保全裁定和协助通知书,同样是不能解除登记的。因此,人民法院解
除保全时,对于已办理产权证照登记手续的,还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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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关于驳回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强调的是
生效裁判驳回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而不是发生未生效裁判驳回的情形。
第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关于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形发生的,如当事人
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
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
全。第三,关于超过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效力自行消失
的问题。查封、扣押、冻结超过规定期限,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扣押、
冻结手续的,如果案件未执行完毕,应当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已执行完毕
的案件,即使超过查封期限,人民法院亦应按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定程
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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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1:2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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