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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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重庆医保)

江苏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江苏师范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

校的前身是1952年开办于江苏无锡的苏南军区转业干部文

化速成学校。1956年学校暂名“江苏省中学师资训练班”(无

锡师范专科学校筹备处),正式纳入一般高等教育序列招生,

1957年成立江苏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学校迁址徐州,1959

年与徐州师范专科学校(邳州)归并,成立徐州师范学院,

开始招收本科生。1979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1年成为全

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9年徐州师范专科学校(徐州)

并入。1996年学校更名为徐州师范大学。1999年徐州工业

学校并入。2020年更名为江苏师范大学。2021年开始招收

博士研究生。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精研学术、效劳社会、传承文明

为己任,坚持质量立校、特兴校、人材强校、依法治校,

深化教育改革,推动开放融合,创新进展途径,建设高水平、

有特、有品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成立现代大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及师生员工等,都必需以本

章程为准那么,并负有保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师范大学,简称江苏师大;

英文名称为Jiangsu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SU。

学校网址为。

学校法定居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

区上海路101号。依照办学资源散布和合作办学需要,可设

多个校区、办学点或其他形式办学机构。

因教育进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能够分立、归

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学校以人材培育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

研究、社会效劳和文化传承创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办人

民中意的教育。

第五条学校宏扬教师教育特,效劳经济社会进展,

致力于在全国师范大学和区域高等教育体系中发挥示范引

领作用,建设高水平、有特、有品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

大学。

第六条学校要紧学科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

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治理学、艺术

学等。依照事业进展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增设或

调整学科门类。

第七条学校举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纳全日制

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大体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

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学校踊跃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尽力

进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

学校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合理确信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本科生教育实施分类分型培育,研究生教育以效劳

需求、提高质量为导向,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具有国际

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材。

第九条学校成立科学、标准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

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公布办学、

治理信息。

第二章举行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行,主管部门是

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办学活动同意举行者的领导与监督。举

行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落实省部共建协

议,支持学校进展。

第十四条学校举行者依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

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治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打算、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

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效劳;

(五)自主开展与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

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派;

(八)依照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治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治理、利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

与;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

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形提供便利;

(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布收费项目;

(六)依法同意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会设常务

委员会,由党委全部会议选举产生。设书记1名,副书记2—3

名。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假设干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

书记1名。

第十八条经举行者批准录用,学校设校长1名,每届

任期五年;设副校长、校长助理假设干名。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窗科

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经基层学术组织

(学部、学院等)推荐或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校长聘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假设干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部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置学术委员会日

常事务。

基层学术组织设教授委员会,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假设干名。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样不超过

25人。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3人,由主席

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委员会日常事

务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治理部门负责处置。

依照需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在基层学术

组织(学部、学院等)或按学科门类(学科),设置假设

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假设干名。

第二十一条依照精简、统一和效能原那么,依照校党

委常委会的决定,设置党政治理机构、公共效劳机构和其他

机构。各机构设主管1名,全面负责本机构工作;设副主管

假设干名,协助主管工作。依照需要,党政治理机构内部可

分设科室等。

依照必需和简化原那么,能够设置常设或临时性议事和

谐机构。

第二十二条成立江苏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

工志愿结合的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

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师范大学

委员会,作为学校先进青年的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

团组织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有利于人材培育和学科进展的

原那么设置假设干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治理。

(一)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设书记1名,

负责学院党的工作;依照需要设副书记1名,协助书记工作。

学院设院长1名,负责学院行政工作;依照需要,可设副院

长假设干名,协助院长工作。学院实行党政一起负责制,要

紧决策机构是党政联席会议。

(二)学院依照需要设学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

等教学和科研机构和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三)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作为基层民主治理的大体形式。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照需要组建学部。设主任1名,主

持学部工作;设副主任假设干名,协助主任工作。学部受学

校委托,依其章程负责组织、和谐、指导相关基层学术组织

的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不同窗部的组成情形,采取不同模式

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需要或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研

究机构,包括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协同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踊跃与地址政府、企事业单位

和机构开展合作,联合设立有关机构,开展协同育人、

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效劳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全方位效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进

展,致力于成立大学与政府、市场的新型关系,结合学校实

际,踊跃探讨相关组织机构的变革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公共效劳与条件保障机构,为教

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

生等效劳,保障教学、科研、治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团组织的基层

组织,在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

作。

第三十条学校依照有关审批程序设立教育进展基金

会。教育进展基金会是学校增强与社会各界联系的常设法人

机构。负责召募办学资金、同意社会捐赠,奖励、资助学校

师生,增进学校事业进展。教育进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所属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

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治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监

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治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

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

授治学、民主治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

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进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

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

人材培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

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校,依托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进展,培育德智体美全

面进展的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靠得住交班

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进展稳固及教学、科研、

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依照干部治理权限负责干

部的选拔、教育、培育、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

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

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材原那么,讨论决定学校人材工作计

划和重大人材政策,创新人材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材成长

环境,统筹推动学校各类人材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

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领班脑,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治

理权、话语权。保护学校平平稳固,增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壮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

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增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进展党员和

党员教育、治理、效劳工作,进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

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学

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推动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

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

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三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

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增强和做勤

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和谐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

工作,检查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

执行情形,保障和增进学校事业健康进展。

第三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

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

政治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进展计划、重要制度、重大

教学科研改革方法、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

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打算。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依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

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材进展计划、重要人材政

策和重大人材工程打算。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

聘用与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大体建设、年度经费预

算等方案。增强财务治理和审计监督,治理和爱惜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材培育机

制,提高人材培育质量,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效劳国家和地

址经济社会进展,把学校办出特、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治理并实

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勤学校平平稳固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同意社会

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形,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

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众组织和学术组织

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大体形式,校长(或其

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有关

事项。会议成员一样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实行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改

革、进展、稳固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在学

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评判、学术进展和学风建设等

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以下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

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

建设计划,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

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功效、人材培育质量的评判标准及考查方法;学位

授予标准及细那么,学历教育的培育标准、教学打算方案、

招生的标准与方法;学校教师职务聘用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学术评判、争议处置规那么,学术道德标准;学术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以为需要提交

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判的,应当

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

学研究功效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功效奖;高层

次人材引进职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用人选,推荐国

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材选拔培育打算人选;自

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判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以下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

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进

展计划和进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和分派及利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派利

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

作;学校以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

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

从头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进展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和授权下,依

据各自章程,依托相关职能部门,相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依照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有关

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之外的学术事务职权,除还有法律法

规规定外,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负责行使。

基层学术组织的教授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授权和教

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

审议评定机构,依其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授予或撤销

学士、硕士、博士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

权点的相关工作,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置

授予学位的争议,处置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定

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部成员

过半数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位评

定委员会工作,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

部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的大体形

式,依其章程或条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大体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情形报告,听取学校进展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治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

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和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派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方

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办理情形报告;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校务公布、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

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和学校与学校工

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要紧组织形式是全部代表大会、执委会和有关

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主

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由教代会全部会议选举

产生。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

治理、自我效劳,并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

学校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帮忙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

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支持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众组织,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民主党

派和其他统战集体等,依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建

设,参与民主治理和监督,为学校改革进展发挥踊跃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依照面向

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

支持学校进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

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以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完善内

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办学,实行校务公布,扩大社会合作。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治理和监督机制,成立权

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师生员工主体地位,提倡教师

乐教、学生乐学,推动治理队伍专业化。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由全然制度、大体制度

和具体制度组成。

第四十四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全然制度。章程是学校

依法自主办学、实施治理工作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大体准那么。

学校制订政策制度及标准性文件、实施办学和治理活动、开

展社会合作须以章程为依据。

(一)章程内容要紧包括不同利益主体的权、责、利之

间的关系,学校治理体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学校与外

部之间关系,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及利用等。

(二)章程的制定坚持民主、公布的原那么,充分尊重

教职工的意见,普遍征求举行者及主管部门、地址政府及有

关部门、学生家长、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的建议,使章

程制定成为学校凝聚共识、完善治理、增进和谐的进程。

(三)章程制定的大体程序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学校改革创新取得的成功体会和各方面意见与建议编制章

程草案,经党委常委会初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

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大体制度和

具体制度,保障章程规定事项的实施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校大体制度是指为了完善学校内部治

理结构,保证学校人材培育、科学研究、社会效劳、文化传

承创新职能实现的重要规定。

(一)学校治理制度规定“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

治学、民主治理、社会参与”治理体系的成立、各权利主体

之间的关系,和健全科学决策、民主治理运行机制的有关章

程和议事规那么等。

(二)人材培育制度规定学校人材选拔标准、教育形式、

人材培育层次与规格、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方式和依据、

教学考核规那么、学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条件等。

(三)科学研究制度规定学校科学研究的大体原那么、

基层学术组织形式、重要领域、进展方向、科研治理和考核

方式和学科学位点建设计划等。

(四)社会效劳制度规定学校效劳社会领域、协同创新

方式、技术转移体系、科技文化产业进展、在国家创新体系

建设中的作用等。

(五)文化传承创新制度规定学校传承宏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挖掘地址文化资源、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功效的

组织形式及途径,传播大学精神与构建大学文化体系等。

第四十七条大体制度的制订、修改或废止,一样由党

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起草小组起草,在必

然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形成草案;草案经学校有关机构审议和

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方可生

效。

第四十八条学校具体制度是用以保证大体制度贯彻

落实的标准性文件,包括学校运行进程中各类操作性规定和

实施方法。

(一)具体制度由学校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校章

程和大体制度制订。

(二)学校具体制度的制订、修改或废止,须通过学校

相关机构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实施前,

要通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利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自身进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遇和条件;

(三)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判;

(四)公平取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类荣誉称

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进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

教师职业道德标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爱爱惜学校声誉,保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

业进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治

理和效劳职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惜学生,爱惜学生权益,增进学生全面进

展;

(五)爱惜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利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职位治理制度。依照科

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那么设置职位,明确职位名称、职责

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师实

行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用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

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治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工

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

公布招聘。

学校踊跃推行其他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用人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制订人事治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

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那么在校

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

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要紧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

下设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依照评审条件和

评审规那么,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七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遵守

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尽力制造科学新知,传播

先进思想,踊跃参与公共效劳和公益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尊重教师的制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

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进展、个人成长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标准教师的学术行为,引

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职位绩

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大体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助

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学校慢慢提高与学校事业进展相适应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

条件。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成立权利爱惜和救济机制,设立教

职工申述委员会,依法处置教职工申述,保护教职工合法权

益。

第七章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打算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效劳、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集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判,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置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那么》;

(二)遵守学校治理制度;

(三)尽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标准,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道德和行为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

尊重师长、老实守信、爱惜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保护学生合

法权益。

(一)学校关切在学习生活中碰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

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忙。

(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

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打算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

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学校成立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增

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申述委员会依照申述受理、事实调查、

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置学生申述。

第六十六条校友是指在江苏师范大学(含原徐州师范

专科学校、徐州工业学校等)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

学员和教职工。

第六十七条校友会是由校友志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

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通过量种形式

鼓励校友,凝聚情感,交流学术,传播校园精神,共商母校

进展大计,增进学校和地址经济社会互动、合作与进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联谊机构,以多种方式、多

种渠道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汇聚校友力量,宏扬学校

传统,提升学校形象,增进学校进展。

第六十九条为更好地效劳校友,形成母校关切校友、

校友酷爱母校的良性互动,学校踊跃为校友提供效劳和便利。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要紧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

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同意社

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踊跃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进展资金;

鼓舞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

基金等。

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节约办学,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治理的财务治理

制度,成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

制,保障资金运行平安。学校依法成立财务信息公布制度,

自觉同意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利用的,

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

形成的资产,和同意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资

产。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依规成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

治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治理制度,成立统

一领导、归口治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治理体

系。

第七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治理和效劳体系,为学

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徽包括标志和徽章。

学校标志为圆形,内部由校名中英文、盾牌、青龙、玉

兰花和“1952”等元素组成。校名字体为郭沫假设手书体。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带的题有郭沫假设手书体

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带红底白字徽章,学生佩带白

底红字徽章。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旗底为白,校旗正中是校徽和

红的郭沫假设手书体校名的中文组合(或中英文组合),

大小有2880mm×1920mm、2400mm×1600mm、1920mm×1280mm

三种规格。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训为“崇德厚学,励志敏行”;校

园精神为“守正出新,坚志勇为”。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每一年10月26日。

第十章附那么

第八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转变;

(二)学校举行与治理体制发生转变;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转变;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修订须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

党委会同意。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编制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说

明。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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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学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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