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个人、组织依法
获取学校信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办学和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
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
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
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拟公
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公开信息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
需要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
开。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
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
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
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
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
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
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
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
评选情况,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
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争议协调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
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
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
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
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
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
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
开。
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依照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
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
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以及其他
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建立信息公开网站,并在学校网站上建立有效
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
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
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
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
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
容。
第十二条将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校内各
单位,并存放于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以便查阅。
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
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
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
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
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审定。涉密信息
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自该信息制作
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
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
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
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
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
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
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
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
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
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
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相关规定收取
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校内各单位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XX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职责
是:
(一)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
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
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名称、负责人姓名、
、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等必
要信息。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职责
是:
(一)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参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
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
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具体职
责是:
(一)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相关
信息;
(三)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具体实施细则,编制本单位
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
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受理、答复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校
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
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七)各单位须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工
作人员,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人员调整时,须及时
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
核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师生员工和校外个人、组织认为学
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
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
询。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
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
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团
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教学单位、研究机构和其他附
属部门。
第二十七条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
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0:16: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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