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章程

更新时间:2025-03-10 06:45: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李巧珍)

安徽大学章程(草案)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学生

第五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

第二节校长及行政执行机构

第三节决策咨询机构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五节教案科研机构

第六节服务保障机构

第六章学校基本职能

第七章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第八章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十章附则

序言

安徽大学年创建于安庆市,年在合肥市重建并全面恢复招生。

学校是国家“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

校。

重建以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

的教育方针,秉承现代大学理念,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养

造就了大批优秀人才,形成了底蕴深厚的办学传统。

目前,学校正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建设“国际知名、

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

结构,使学校办学有章可循,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实现

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

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安徽大学”,简称为“安大”;

英文全称为“”,英文缩写为“”;网址为“”。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

号。

学校分为磬苑校区(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

路号)、龙河校区(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号);泗州路

校区(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泗州路号)、史河路校区(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号)等四个校区和一个科技园区(地址:

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达路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

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公共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

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为学历教育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教

案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继续教育和

国际教育。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

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学科

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努力体现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

齐全的特。

第六条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

管理,促进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服务队伍协调发展,

提升学校人才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主动适应高等教育

国际化趋势,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

程。

第八条学校以“至诚至坚,博学笃行”为校训,倡导全

体师生和校友养成诚信坚毅的品德,具备渊博深厚的学识和

躬身力行的实践精神。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稳

定的办学经费,依法保障、支持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健

全内部治理结构,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共建

安徽大学的意见》,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安徽大学的建设和发

展。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

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核定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

件、程序、办法,自主进行招生,自主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和

标准;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自主设置教案、科研、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组织;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使用与管理国家提供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财政

性资助及其他资源;

(八)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管理的行政事项;

(九)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

教育教案质量;

(三)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

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其他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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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学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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