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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1〕"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展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
个体开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开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
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局部,并影响着社会的开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
就是为社会开展作奉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别离。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展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根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
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展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展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
的普通话和标准字。〞
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学校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
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主体资格。对此,我们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
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3)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
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标
准,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
行为标准。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表达在以下两方面:首
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根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是教育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
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
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的主体
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根底。〔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
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
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简述教育法制监视的作用教育法制监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教育法制监视是
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育法制监视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视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简述国家考试制度的含义和类型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
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
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展的测定和评价。"教育法"中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
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到达
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类型包括:〔1〕按国家规定进
展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2〕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3〕
水平考试。
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
的距离缩短历程。〔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
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到达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教师
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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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
业化的实现程度。
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
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
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
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
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学校、
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
论述题
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
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种权能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
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
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教师享有"进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5〕教师
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6〕教师享有"参加进
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2〕教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
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
律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
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
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展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标准在
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
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
的教育法律标准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
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
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
遵循教育开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表达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
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
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
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
教育主体产生影响。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
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
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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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
两个方面进展理解:第一,受教育时机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
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时机平等的根本原则,其一般包括
受教育起点上的时机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时机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时机平等三个层面:
①受教育起点上的时机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时机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
育起点上的时机平等性。②受教育过程上的时机平等是指公民在承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
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
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开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开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
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薄弱学校的建立。〞③受教育结果上的时机平等是指公民在承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
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表达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时
机上的平等、就业时机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
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教育原则。受教
育时机平等在实践中的表达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
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开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时机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开展水平不高,各地开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
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遥远的
贫困地区,经济开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给
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
数民族地区开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遥远地区开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开展残疾人
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
下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展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
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国家保护学校
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3〕学校
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展分析和
阐述。
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根本、最重
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安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平安权、人身自由权、
心理安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
多项具体权利。〔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
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安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身心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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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是人身权的最根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安康权、人身平安、人身自由和心理安康等
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安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
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预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
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
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
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
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
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3〕
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
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成
心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4〕结
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案例题
大学生作弊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本案涉及到"宪法"、"
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1〕根据国家考试的有关法律规定,严*
违反了考试纪律,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的处分应当适当,而不应随意剥夺严*作为公
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由此,严*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4〕本案
是一则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当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3.由本案引
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2〕学校应维护考场纪律,依
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展惩办;〔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
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依法进展,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并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当相应的
法律责任。〔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利。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2.黄
*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时机,黄家屯小
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1〕"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
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
法"的。〔2〕"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受教育
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而"义务教育法"
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承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安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
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承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
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
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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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
疾人保障法"的。〔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
不合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
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
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
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因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
特征和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
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表达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因为学区划
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学
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抢生源。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
教条地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
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承当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
〔5〕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
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学校应认真执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
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少年承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
儿童、少年入学。(2)对于歧视残疾儿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当残疾儿童、
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教师能对学生进展吗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展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处分
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
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展行政处分的权力。是一种行政
处分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
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展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
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展纪律处分,但
不能随意对学生进展行政处分。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
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教师能对学生进展吗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展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处分
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
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展行政处分的权力。是一种行政
处分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
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
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展此项
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
可进展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展行政处分。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
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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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案例分析:第一,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
体。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汪宗惠〕、学生〔丁婷〕、另外还有
学校、学生的监护人〔丁婷的父母〕。第二,案例中有谁违法了,违反了什么法。"教师法"
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开展。〞"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教师汪宗惠已触犯了"教师法",违反了"教师法"的有
关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侵犯了学生丁婷的人身权,导致其用自杀的方式来保
卫自己的尊严,因此其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是学校任命教师汪宗惠担任学
生丁婷的班主任教师,而丁*是在学校自杀的,因此,学校对教师使用不当,对学生监护不
利,也违反了一定的法律。在此,应当明确,学生丁婷并没有违法,因为其学习不好是由多
种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违法所造成的。第三,分析案例中当事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本
案中,由于教师汪宗惠对学生进展人身侮辱,促使其自杀,因此其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并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但由于学生丁婷的自杀行为主要是由其自身的个人行为而造成
的,并不是由教师汪宗惠直接造成的,因此,教师汪宗惠并不承当刑事责任。在此,应注意,
在分析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认识到:虽然教师侮辱学生不对,但其并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
接原因,学生自杀并不是因教师说了一句话而引起的,不要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教师侮辱学
生不对,学生自杀是不能正确对待教师的做法,所以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与
此同时,由于丁*是在学校自杀的,学校在这方面有对教师教育不严、对学生监护不利的责
任,因而也应承当一局部法律责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
有:〔1〕教师必须认真学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和
认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以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
的法治教育、对学生的监护和心理教育。〔3〕学生应树立法治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
权利不受侵犯,增加对侵害自身行为的抵抗力。同时,应加强自身心理素质的培养,正确对
待别人特别是教师的批评,提高自身的心里承受力。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
案例分析:对于这个案例,我是这样分析的:首先,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1〕
学校。由于是学校规定的分数线,因此,学校是法律关系主体。〔2〕女生。这里,法律关
系主体可以确定为考入该校的女生,特别是640-660分之间的女生。〔3〕教育行政部门。
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看,这里还会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因为行政部门对这所重点中学的行
为是否认可。第二,学校违反了宪法、教育法,由于学校做了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女同学
采取了歧视行为,所以,从分析违法性质上看,应该说,其违反了有关的行政法。第三,违
法者应当承当的首先是一种行政责任,因为这种规定错误地行使了国家或行政部门赋予的招
生权。其次,在民事上也产生一定的责任,因为有些学生交了一万元钱。所以有行政责任和
民事责任两方面内容。第四,启示:我想,一是作为学校在确定自己的行为时,要根据国家
有关的法律规定,学校可以有招生自主权,但是在行使招生自主权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学校的规定是属于自己的法律授权的自主权,所以要受到限制。二是作为女生来讲,
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据法律寻求救济。
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中,该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而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未能很好地履行
自身的义务,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为学生上课,使学生
成绩急剧下降,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不能完成,这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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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
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
不传播有还学生身心安康的思想。〞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却公然采取了偷考
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了他对工作极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
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
的根本素质;此外,他的做法还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以
下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
免予处分;……〞,据此,可对该教师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
除等。与此同时,由于该校对此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对其教学质量不高未采取相
应的措施,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有关领导也应承
当一定的行政责任。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1〕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师的教学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
〔3〕再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本钱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
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
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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