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简介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
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
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
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
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
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5.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6.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
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
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7.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
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
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8.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
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
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
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9.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
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
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10.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
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1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
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
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
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
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
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1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
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20.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
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2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
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2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
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
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
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23.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
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2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
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25.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
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
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
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
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26.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
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
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
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
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29.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
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
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
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十条;
30.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
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
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
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
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
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
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
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
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
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
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二十三条;
31.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
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
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
资格,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
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二十三条;
3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
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
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二十三条;
33.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
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
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
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二十三条;
34.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电梯,承担维修
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至少6个月进行一次自检: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二十三条;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8:0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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