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一)
摘要]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了物权法的现代化。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
其一法律本位社会化,体现为所有权受限制、他物权优位化、物权的间接社会化;其二法律
性质公法化,体现为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增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法的交叉等;其三法律关
系扩张化,体现为物权关系构成的扩大化以及物权形态的新型化;其四法律界区模糊化,体
现为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等;其五法律内容国际化;其六法律形式复杂化。
关键词]物权法现代化趋势
法律乃特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20世纪来,
世界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近代自由竞争阶段进入现代垄断阶段,
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逐渐致力于本国经济的现代化。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对
各国固有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法律正面临着一场现代化的革命。民法作为“将经济
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1]的法律部门,其现代化更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基础和法律现代化
的重心。民法的现代化涉及到民法原则现代化、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体系现代化、民法观
念现代化诸方面2],其中,物权法的现代化是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试结合西方物权法近一
个世纪以来的演变3],对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做些分析,以期为我国将来制订物权法
提供参考。
一、法律本位社会化
所谓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是指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从传统的强调物权为排他的不受干涉、
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强调物权是负有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并
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注重社会利用的权利。现代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有着深刻的历史
背景:首先,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垄断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地位日益突出,资
本主义上升时期为资产阶级宪法与法律所标榜的“(私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日益
成为经济强者侵害经济弱者(劳动者、消费者等)的工具,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对个人财产权
进行一定的干预;其次,二战以后社会主义运动在世界各地蓬勃兴起,社会主义国家确立起
公有制度,实行对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一度使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达到了极致;最
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迫切要求加速财产的流转和实现资源的
优化配置,这也促使财产从封闭的、私人的所有转向开放的、社会的利用。物权法法律本位
的社会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所有权受限制。这是物权法法律本位社会化的核心。早期资产阶级民法将所有权绝对
或私的所有列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所有权地位至高无上,所有权内容宽泛无边,保护
私人所有权(财产权)成为“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及“主要目
标”4]。在大陆法系各国,罗马法法谚“行使自己之权利者,对任何人均不会构成不法”5]长期
被奉为圭臬;在英美法系,所有权的行使也几乎是不受限制。然而,到了19世纪末,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急剧变化,与上述所有权观念形成巨大的反差,于是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倡“社
会性的所有权思想”6],同时代的另一位德国学者基尔克则发展了“禁止权利滥用”之法理7],
他们强调私人所有权须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私人所有权的行使须有一定限度,这一新的所有
权观念逐渐为各国所接受,“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人
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限制”8],目前这一趋势仍在不断发展。法律对
所有权的直接限制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1.就限制规范来看,多为义务性规范,其内容
或者是强制所有人为一定行为,或者是禁止所有人为一定行为,或者是要求所有人容忍他人
为一定行为。2.就限制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主体、内容、客体、目的等四个方面的限制。3.
就限制所要保护的利益来看,主要突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称公共利益、公共福祉)、
第三人利益(或称其他个人利益)。4.就限制所涉及的事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二是国防、通讯、城建、环保、安全等公共事务;三是土地、矿产、
水利、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四是人文景观及文件、古玩等文化
艺术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五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邮电、钢铁、煤矿、电力、银行等企业实
行国有化政策。需要指出的是,对所有权的上述法律限制,不少也适用于对他物权特别是用
益物权的限制,这同样是物权法法律本位社会化的体现。
(二)他物权优位化。从实质上看,他物权设立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是这种限
制多是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合同来实现,即体现为一种当事人自愿的限制,因而与上文所讲法
律的直接限制有所不同。在20世纪以前,虽然“所有权人得以契约为媒介,将物让与他人使
用”,但“立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犯或绝对自由原则,表现出所有权之优越性(强大性)与
利用权之劣弱性”9],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上是所有权优位,法律置重于保
护所有权的利益,整个物权法也以所有为中心;20世纪以来,与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法律
限制相一致,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日益加强,他物权人的利益更加受到法律的重视,出
现了他物权优位化与所有权虚有化的倾向,物权法也由“以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
心”。他物权优位化的表现是:1.他物权的排他性不断增强。他物权虽大多系依据合同从所
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离出来,但它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内容法定,
在其存续期间所有人暂时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一部分,他物权人则可排除
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这样所有人不但无权行使分离出去的权能,也不得妨碍他物权
人依法行使这些权能。2.用益物权成为他物权乃至整个物权法的重心。在对物的利用方面,
除部分消耗性生活资料(如燃料、食品等)是由个人所有、个人使用外,其它消耗性生活资
料(如衣服)和大量非消耗性生活资料(如汽车、房屋、家具等)都可以从所有人那里租用,
金钱可以借贷,而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也都是由所有人之外的人
(主要是公司法人)来使用。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从公司股东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并成为现代
经济生活中地位最为突出的对所有人财产的利用权,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用益物权。3.担保
物权日益注重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现代担保物权中地位最突出、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是不移转
物的占有的抵押权,抵押权使抵押人仍然保留对物的用益,在浮动抵押场合还使抵押人能对
抵押财产进行较自由的处分,而在质押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质(如股票、债券上的质权)
也不以移转企业资产为必要,这一点与抵押有异曲同工之妙;还有抵押证券的盛行,更使抵
押权具有了流通性,成为投资工具之一,从而在传统的担保功能之外兼具融资功能。
(三)现代社会,还有一个值得人们特别关注的“社会化”现象,这就是许多国家通过私有制
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政策10]、自由竞争与国家适度干预相辅相成的折衷型
市场经济政策以及福利国家政策等来促使物权社会化。如在混合经济政策下,由于公有制经
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占据相当比重,这就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一体享受公用设施和社会福利;
在折衷型市场经济政策下,由于国家以“有形之手”进行干预,这就减少了“无形之手”所无法
触及的个人权利滥用和资源浪费;在福利国家政策下,由于高度福利化,社会财富经过分配
与再分配达到一定平衡,这就相对缩小了贫富不均。此外,在一些具体政策如资本社会化(特
别是股份公司股东分散化)、企业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甚至参股(即职工股)等也体现了物权
的间接社会化。
二、法律性质公法化
物权法原为调整私人之间基于对物的支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因而依据大陆法系传统
的公、私法划分观念,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其规范应纳入民法之中,并应贯彻所谓“私法
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这是对20世纪以前西方物权法性状的正确描述,盖因此一
时期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政策,社会注重对个人之尊重,国家较少干预私人财产权,故物权
法的中心即是对这种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物权的确认与保护。然而,自本世纪以
来,社会经济发生显著变化,自由放任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整个私法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
的挑战,于是私法的调整或者说革新也就成为必然,这主要体现为对所有权绝对的修正、对
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其基本精神是注重社会公益、强化国家干预,
这就使民法从纯粹的私法变为兼具公法某些内容与特征的法律部门,此所谓“私法公法化”
的趋势。物权的公法化是私法公法化的重要内容与体现,从根本上讲它是由物(即物质资源)
的稀缺性及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的,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的
要求而产生的。
物权法的公法化体现为:
(一)就规范形式来看,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大量增加。首先是民法物权编本身规定的公法
规范以及对公法的适用规范越来越多。这主要涉及物权登记、征收及国有化等事项。例如: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土地权利的取得除应有当事人的协议外还应登记,且规定“……
权利人已将符合土地登记法规规定的登记许可,交付于相对人时,始受协议的拘束”。我国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3条也规定“民法物权编所规定之登记,另以法律定义”,这就
是物权法(私法)的公法规范和对公法规范的引用条款。其次是有关公法规范未在民法中规
定而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更多,一方面在宪法中大量存在物权法律规范,其内容通常是确认
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为基本权利,并确立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一般原则。例如二战后《德
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所有权和继承权受保护。其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所有权承担
义务。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
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
所规定。该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
偿额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11]另一方面,在行政法等公法中物权法规
范亦与日俱增。如土地法规、建设法规、公用事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自然资源及文化资
产保护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物权的行使作出若干限制、设定某些负担。
(二)就环境保护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来看,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法规,对物权关系产生了重
大影响。环境保护法的全部内容,无论是水污染防治、噪音管制、废弃物处理,还是自然资
源保护等,都直接涉及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可以说环境保护法已成为物权法最
重要的补充法律,而环境保护法就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由此亦可窥见物权法公法化之一斑。
(三)就物权法的传统来看,物权法一直坚持法定主义,并不断加强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
制,因而物权法规范也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任意性规范极为有限。以我国
台湾地区物权法为例,其民法物权编除第828条第2项、第840条第1项、第861条但书
等少数条款允许当事人以契约(上述情形分别为共同共有契约、地上权设定契约、抵押权设
定契约)变更有关法律规定外,其余绝大部分条款皆属强行性的,必须绝对适用。物权法的
这一传统,由于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关系而在现代物权法中进一步得到加强。
由此可见,现代物权法已不再是单纯的所谓“私法”,而是私法与公法的融合,在法律性质上
其公法性不断加强,其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向显而易见。
三、法律关系扩张化
物权关系的扩张化主要表现在法律关系构成的扩大化和物权形态新型化两个方面:
(一)就法律关系构成而言,首先是物权的主体扩大化,即由自然人扩及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支配、利用着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成为现代社会中地位最突出的物权主体。其次是物
权的客体多样化,其一是由有体物扩及无体物和权利,出现了无体物上的物权和权利上的物
权,如对电、热、声、光、气、空间、信息、卫星轨道、航空器航线、无线电频谱等无体物
的物权以及对票据(包括本票、汇票、支票)、证券(包括股票即股权凭证、债券即债权凭
证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等权利的物权;其二是由独立物扩及
非独立物,这方面的典型是对公寓式住宅的区分所有权、区分使用权;其三是由特定物扩及
不特定物,如以企业财产为标的的财团抵押及浮动担保12]。最后是物权的内容复杂化,即
因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与所有权分化组合的方式不同,以及所有权的使
用价值权、交换价值权与所有权分化组合的方式不同,形成了新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形态,
如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的“不完全所有权”13]、公寓式住宅住户享有的区分
所有权及区分使用权等。
(二)就物权形态新型化而言,首先,在所有权方面,主要有空间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新型相邻权等新型物权出现。1.所谓空间所有权是指对地表及地表上下的一定水平空间
所享有的所有权。空间所有权的兴起,使传统的不动产物权法从对土地平面利用的“土地法”
演变为对土地立体利用的“空间法”14],并带来了传统物权法观念的一些革新,如物权客体
可以为无体物(空间)和区分集合物(分层空间之集合)、一个整体物上可以区分设定数个
所有权(空间区分所有权)等。2.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空间所有权的一种,除具有空间
所有权的一般特征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带有浓厚的人身彩,即其内容不仅包括专有权、
共有权等财产性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在区分所有人团体中的社员权这一身份权利,这亦是对
传统物权法的一个突破。3.新型相邻权则是指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用地、用水等相邻权不同,
在现代工业生产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环保、防险等相邻权以及空间相邻权(包括建筑物区分
所有人相邻权)等。
其次,在他物权方面,主要涉及新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新型用益物权,如空间使用权、
信息使用权等。空间使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空间地上权、空间地役权与传统
地上权、地役权内容大致相同,只是适用范围扩及空间,这里就不赘述。信息使用权是随着
现代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迈进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对信息的使用通常可以隐私权、著作
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的保护方法加以保护,但有些信息不适用上述方法或者适用上述
方法不能有效保护,如商品供求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气象预报信息等,这时即可设立信息
使用权通过使用许可的方法使信息生产、服务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新型担保物权,主
要涉及动产抵押、动产与不动产混合抵押、根抵押、抵押证券、权利质、所有权保留、让渡
担保等新型物的担保方式。这些新型担保物权均从不同方面突破了传统物权制度,如动产抵
押、动产与不动产混合抵押及权利质打破了抵押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及质押标的只能是动产
的限制,浮动抵押、根抵押动摇了抵押权的特定性、从属性,抵押证券使抵押权具有高度流
通性,所有权保留和让渡担保使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受到冲击;并且,这些新型担保物权在
现代物权法中地位日益突出,在实务中的应用更为普遍。
最后,物权形态的新型化还表现为一些传统物权形态因不合时宜而衰落甚至消亡:其一,在
用益物权方面,永佃权消逝,典权的发生减少,设定地役权微乎其微;其二,在担保物权方
面,动产质的利用率降低,不动产质近于成为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不动产抵押更多地采用
抵押证券或根抵押形式或者让位于混合抵押。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8:03: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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