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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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的种类
1.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①
义务性规范②-------命令性规范③
禁止性规范④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
律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权……”,“享有……权利”,“可
以……”,等。
②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
范。
③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
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
得……",“应……”,“必须……”,等。
④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
一定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
准……”,“不得……”,“严禁……”,等。
1.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
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①
任意性规范②
①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法
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②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
法律规范。
1.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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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①
非确定性规范②---------委任性规范③
准用性规范④
①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范。
②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
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③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
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
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④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
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2、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抵触
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
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最高人
民检查察院
效力层级
最高法律效力
仅次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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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或协定
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行为、
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3.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
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
人。在国内法上,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
库券)。当然,大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
律关系。
(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
能力,
②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③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对自然
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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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根据该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
相关,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客观)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如
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主观)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
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①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②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
侵权行为等。
4、民事行为的效力
4.1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4.1.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
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益的合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
理人的追认。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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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
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
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
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能力范围外独立实施的单方面民事行为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①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④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1.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
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3)推定形式,即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
示的形式。
4.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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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基本规定
特
征
无效民事行为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
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
效;未经撤销,行为有效
种
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
行为①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
实施的民事行为。②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
于无效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
于无效民事行为。③
5.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的
6.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
于无效民事行为。
7.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8.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为。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
为
10.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
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
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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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后
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中
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返
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
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
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
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
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就属于无效
民事行为。
③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
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欺诈,指当事人一主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
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
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
愿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
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
三人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
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
意思表示。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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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商
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了一古董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4.2.2撤销权
(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①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和延长。
4.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当事人可以附延缓(生效)条件/期限,附解除条件/期限
注: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
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
力。
(3)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
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权利和义务则
失去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
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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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制度
5.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5.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
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行纪)
(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区别于无权代理、
传递信息、居间)
(3)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不得代理。
5.1.2代理VS委托VS行纪VS居间
(1)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
为。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①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
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
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②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
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
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③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
④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
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对人
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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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
区别体现在:
①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法律行为。
②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
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③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3)代理与居间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交易机会或提供交易的媒介服务的行为。
(4)代理包括3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是代理关系
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不一定由委托产
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
(5)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关系,委托行纪人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是行
纪关系;委托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产生的是居间关系;委托也可以是委托被
委托人从事纯事务性的行为。
(6)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
代表有如下区别:
①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
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②代表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
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5.2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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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由于委托代
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
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也可以
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
带责任。
E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
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
人的父母根据其监护人身份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E2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
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
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
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
定。
5.3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
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
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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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无权代理
5.4.1种类
无权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
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5.4.2无权代理的后果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本人的追认---有效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本人拒绝追认---无效
明示/默示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
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
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形成权)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
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善意相对人。(2)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追认权、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5.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一种
5.5.1法条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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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权代理
(2)构成要件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构成要件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构成要件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
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5.5.2表见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
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
为无效。
5.2.3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综合应用
(1)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
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
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如果主张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
效。
(2)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
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6、诉讼时效制度
6.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
度。
(2)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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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
利”,但是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
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6.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杈(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时效。
(2)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概念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
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
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
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
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
灭的法律后果。
适用债权请求权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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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可以
援用
主体
不同
期间
性质
不同
期间
经过
的法
律效
果不
同
6.4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6.4.1诉讼时效的种类
2年----------普通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
1年----------短期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4年----------长期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
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
消灭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
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
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
能审查。
可变期间,可以中断、中
止或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
长的规定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
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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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
断、中止等规定。
E2“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6.4.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起算时点的具体规定)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
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
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
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
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
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R合同当事人就债务履行期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债
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
时间。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
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
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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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
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而不是知道违法行为之日或违法行为作出
之日)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
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主张除斥期间抗辩。但合同被撤销
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6.4.3普通时效、短期时效、长期时效与最长时效的并用---孰早原则
6.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6.5.1一般规定
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效果
暂停中止因不可抗力/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最后6个月内
(客观因素)
中断当事人提起诉讼、当诉讼时效进行中
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主
观因素)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
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
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6.5.2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重新计算(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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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6.5.3中断事由的详细规定
(1)提起诉讼
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仲裁;
②申请支付令;
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⑥申请强制执行;
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
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的;
R: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
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②当
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
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
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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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
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
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
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6.5.4中断效力的几个特殊规定
①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
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
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④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
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6.5.5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与最长时效的关系
(1)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
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最长
诉讼时效。
6.5.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综合应用
(1)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影响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影响的是
诉讼时效的终点,因此,当案情同时涉及到中断事由和中止事由时,应当先
考虑中断,后考虑中止。
(2)不同的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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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事诉讼
通常处理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第三方调解、提起诉讼或者提交
仲裁机构裁决。
7.1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承认原
告的诉讼请求。“不告不理”,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7.2两审终审制度
(1)所谓两审终审,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
度。
(2)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
①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
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
上诉。
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
审终审制。
④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
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E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可能是一审,有可能是二
审),二审程序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7.3法院的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1个案件1个判决;裁定发生于诉讼
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有多个裁定
(3)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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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审判决可以上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
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5)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仲裁
8.1独立性
(1)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8.2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
(1)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放弃原本有效的仲裁条款,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可以表现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事
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
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
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
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
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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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
仲裁协议失效。
8.3裁终局
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8.4调解
(1)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
解。
(2)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
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执行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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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7:24: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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