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之教育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8: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南京市民卡)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之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和教育行正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与

政策。教师知晓法律法规内容是提高法规意识的前提,懂得哪些教育行为属于必

为、勿为、可为的范畴,可以提高我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确保证自己不违规缺

位、越权、错位,同时还能借助法律利器的作用有效推进教育工作。

1.教师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1)传播人类文明的需要。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文化的结晶,都是精

神文明的成果。广大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法制教育学校德育的主要内容,

法律知识是说服学生最有力的道理,因此,教师在工作中带头学习、宣传、运用

法律教育学生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然要求。

教师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知识,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

会交往、学会生存。

(2)开展教书育人的需要。教师职业具有言传身教,行为示范的特点,教

师具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

体、最深远的法治教育。只有教师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较高的法律

素质和修养,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3)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法律是调整相关社会关系中,各行为主体之间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规范。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在学校内

部和外部发生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就

是调节和处理这些关系的依据。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教师待遇问题,校园周

边娱乐厅干扰问题等等时有发生,这些都只能通过依法办事,有利、有理、有节

地解决和处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从教,按法律要求行事,可以使

教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4)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教师学法工

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一些教师还依然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素质不高,仍有侵害

学生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有些教师法治观念

不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不但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

活动和社会秩序,也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我们可以通过学法、知法、守法、用

法的过程,可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师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

水平。

(5)规范自身行为的需要。法律意识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对于我们班

主任自觉履行依法治教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法律意识不是自发产生的,它是通过

学习、经验和不断培养的结果。知法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前提,懂得哪些教育行为

属于必为、勿为、可为的范畴,可以提高我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强化法律

意识,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确保证自己不违规缺位、越权、错位,同时还能

有效推进工作。

2.法律的特征与种类

(1)法律的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通过规定社会关系者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

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规范。

法律与德的关系。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法治是刚性的:法律

规范是人们行为的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其推行的手段是靠外在的强制力量;

德治是柔性的,它是建立在一套维护社会秩序的劝导性伦理道德规范,其维系手

段是依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熏陶、道德榜样感染,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

员的自觉意识和内心信念来推行。前者的长处是惩恶,后者的长处是劝善。在治

国中,“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权利和义务

是统一的。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

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他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

务。在法律规定中,人们享有的权利有时可以放弃,但是义务绝不能推卸,必须

履行。

法律效力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法规包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

是通常说说的法律,由于制定的权力机构不同,它们之间其法律效力不同。宪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如《教育法》等等)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他们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为:宪法

>法律>法规>规章,也就是说:在上述位序中,上位法制约下位法,下位法决

不能与上位法发生抵触。

政策制度与法律的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政策是与法律不同的概念,政策和

制度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

则与准则。它与法律是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

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因为它的制定没有法律法规那么严格的程序,

因此,学校在管理中,政策制度效力在法律法规之下,其规定不能与法律抵触,

因而政策制度规定绝不能代替法律要求。

(2)法律的种类

义务性规范:它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的行为,否则即为违法。这种规范在文字

表达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应该”、“义务”、“保证”等字样。

例如《义务教育法》(这里均是指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教

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

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

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

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

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这些规定就属

于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它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或某些行为,若行为人做了某些法律所

禁止的行为,即违法。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禁止”、“不许”、“不

准”、“不得”等字样。例如《义务教育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

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就属

于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人们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而不是规定人

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实质上规定的是行为人可以选择做出

某种行为的权利。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行为人自己裁量决定。这种规范在文字表

述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鼓励”、“支持”等形式。例如《教育法》

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义务教育法》规定,“国

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这些就属于授权性规范。

3.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律内容介绍

教师是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宣传者和示范者,除了应该了解目前全国

人大制定的、直接针对教育方面的法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

师法》等七部法律和《学生以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200余部法规规章中的重

要内容外,还应尽可能对与教育关系密切的《宪法》、《民法》、《刑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等法律法规有所了解。重点理解法律规范的

基本精神、思想原则、重要概念、关键内容,法律用语等等,对这些知识的了解

可以提高我们知法的水平。

(1)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共有20项: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

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拒绝不

合理劳动权;民事活动代理权;平等对待权;隐私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休息娱乐权;生活获得照顾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名誉权;拒绝乱收费的

权利;著作权;监督、批评和建议权;申述、控告和检举权等。

(2)《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提出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教

育与宗教分离的四条立法原则。

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

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

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将德育放在首位。强调通

过改进课程内容、内容设置和招生考试推进素质教育,按照要求开足开齐国家规

定课程,探索和改进教法,提高教育质量。强调保证落实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和

内容。严格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明确考核要求。

规定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政府要

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不能分重点校与重点班。强调应当尊重学生的人

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强调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的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管理,预

防事故发生;不得聘用因为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

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以及规范学校收费的要求。

规定学校教育教学、图书定购使用方面的要求。其中重要的是针对当前学校

存在的“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编资料”等现象,提出规范管理的要求。

(3)《教师法》

教师的定义。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各种,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就是说:教师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执教

人员。必须是具备教师资格并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并直接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学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实验、

图书等教辅人员和会计、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学校教育工作者

教师资格条件。合格的中国公民(即: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

期徒刑处罚的,不能获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学历合

格,受过专门训练,申请并认定教师资格;达到国家师德规范提出的要求;达到

教育教学规定的身心素质、教学能力、教育学知识、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师职业的八项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与学业

评价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培训权

等。

教师的六项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

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

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称为未成年人。

一是强调家庭保护责任。家长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

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吸烟、酗酒流浪等。

二是强调学校保护责任。学校教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不能排斥各种问题学生。强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

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缓刑、解除收容或者刑满释放的

未成年人复学、升学不得歧视。

三是强调社会保护责任。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

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

活动的地方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

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强调保护违法犯罪的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是对违反规定的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单位、家长,以及未成年人教唆犯

罪者的处罚规定。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提出《办法》适用的范围,处理事故的“四条原则”原则,以及学校在预防

事故方面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制度管理、及时救助等“三件事”。

提出划分事故责任的三种情况:

①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的“11种情形”。

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

律责任的“6种情形”。

③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法

律等有关规定认定的“4种情形”。

强调事故发生以后必须采取及时救助、告知家长、报告上级、善后处理等四

项措施。

解决事故可以采取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4种方式”法律方式。

强调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方式。

4.重庆市教委近年来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家教育部文件出台的重要文件内容

(1)针对少数教师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重庆市教委制定的《规范教育行

为的六条规定》。

①严禁侮辱、谩骂、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②严禁赌博、斗殴、酗酒;

③严禁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索要或者变相索要钱物;

④严禁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⑤是严禁在上课时间抽烟、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寻呼机;

⑥严禁随意停课、调课、违规补课。

(2)针对教育的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乱收费、乱定资料等“五乱”

现象,重庆市教委制定了《关于重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九

条禁令”。

①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②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

③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方案。

④严禁节假日违规补课。

⑤严格学生用书管理。

⑥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和考试。

⑦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活动。

⑧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班、特长班等,更不允许借办

班之名乱收费。

⑨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

(3)针对一些学校和教师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任意延长和侵占学生体育

锻炼与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搞题海战、疲劳战的不科学做法,重庆市教委制定了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七条规定”。

①城市(含县镇)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30,中学不早于8∶00,学校

和教师要求,学生到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课前15分钟。

②各中小学中午不得组织学生自习或集体辅导;小学每天的教育教学活动总

量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

③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

于10小时,中学生不少于9小时。

④要严格上下课时间,教师下课不得拖堂。

⑤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三至六

年级控制在1小时以内,中学控制在1.5小时以内。

⑥小学除语文、数学可由学校组织期末考试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成

绩评定实行等级制。

⑦取消小学毕业片区统考。初中除语文、数学、外语可举行期中、期末考试

以外,其他学科只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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