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1.区发改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
方式
行使层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五条核准机关、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依申请
1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
传、咨询服务服务
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县(区)
2价格咨询服务通过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
依申请
服务
县(区)
3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发布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主动服
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务
县(区)
4节能宣传与推广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配合推广技术标准、有关节能技术、产品和机制
主动服
务
县(区)
5价格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主动服
务
县(区)
-3-
2.区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
类别
依申请
服务
行使层级
1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为学生资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县(区)
2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国家助学贷款服务
依申请
服务
县(区)
3普通话宣传推广开展普通话宣传推广服务
主动服
务
县(区)
4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系统七五普法规划
主动服
务
县(区)
-4-
4.区公安局分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
行使层级
类别
1户口簿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依申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
请服
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
务
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县(区)
2准迁证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
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依申
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请服
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务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
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县(区)
3迁移证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
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依申
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请服
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务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
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城市、城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依申
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请服
销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务
以外的农村(城乡属性为乡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县(区)
4暂住登记县(区)
-5-
5居住证申领
《居住证暂行条例》依申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请服
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依申
第十九条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请服
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
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
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依申
请服
务
县(区)
6居住证换、补领县(区)
7居住证签注县(区)
8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依申
请服
务
县(区)
9
居民身份证换领、换
发、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
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
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
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依申
请服
务
县(区)
10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二)建
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
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领、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
换领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
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依申
请服
务
县(区)
-6-
11临时居民身份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
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依申
请服
务
县(区)
12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首
次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
依申
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
请服
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居住证
务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
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
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
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县(区)
1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
领、换领新证
依申
请服
务
县(区)
14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
明工作规范(试行)》
依申
请服
务
县(区)
-7-
5.区民政局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
行使层级
类别
依申请
服务
1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咨询提供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的区划和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咨询服务县(区)
2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政策
提供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咨服务
咨询
依申请
服务
县(区)
3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为社会提供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
服务
县(区)
4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培训,重点提高社会组织管理的能力;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主动服
负责人培训,强化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务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县(区)
5
6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慈善工作政策咨询
提供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提供慈善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县(区)
县(区)
7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提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咨询
县(区)
-8-
8社会工作政策咨询
《贵州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3—2020)》(黔组发〔2013〕
5号);《贵州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4〕21号);《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依申请
指导意见》(黔民函〔2018〕210号);《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服务
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25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
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5号);历年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
发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依申请
见》(黔民发〔2019〕11号)服务
县(区)
9志愿服务政策咨询县(区)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临时救助政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法规政策咨询服务10员救助供养、
策咨询
依申请
服务
县(区)
6.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
行使层级
类别
1法律援助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依申请
县(区)
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服务
-9-
2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法律机构和人员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点)、贵州法律服务网、
依申请
12348公共法律等平台,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为众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县(区)
服务
代理及其他法律服务
3法治宣传教育
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主动服
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县(区)
务
31号)
4法律法规案例检索服务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
主动服
县(区)
务
5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
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信息查询服务
主动服
县(区)
务
6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主动服
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县(区)
务
31号)
7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主动服
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县(区)
务
31号)
-10-
8
中共贵州省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文《关于
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黔政法[2018]118号);依申请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服务县(区)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规定》服务
的通知
9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通知
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受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9月1日国务依申请
县(区)
理、审查、指派、监督、院令第385号服务
结案审查
-11-
7.区人社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
实施层级
类型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
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依申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区)
服务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
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
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
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
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依申请
县(区)
登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服务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
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
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
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范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12-
3
4
5
6
办理参保登记……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
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
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依申请
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
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
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
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依申请
参保单位注销
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服务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
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
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
依申请
职工参保登记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服务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
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
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依申请
更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服务
县(区)
县(区)
县(区)
县(区)
-13-
7
8
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
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
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
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
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依申请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县(区)
服务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体类型、性别、民族、
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
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依申请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县(区)
维护申请服务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
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
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
-14-
9
10
11
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依申请
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县(区)
维护申请服务
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
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
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
领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依申请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县(区))
服务
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
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依申请
县(区)
更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服务
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
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
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
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
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
保费收缴……
-15-
12
13
14
15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
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
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
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
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
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
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依申请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服务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
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
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
养老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
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依申请
报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服务
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
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
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依申请
报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服务
〔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
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申请
社会保险费缴纳
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
县(区)
县(区)
县(区)
县(区)
-16-
16
17
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
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
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
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
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
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
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
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
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
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
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
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
依申请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县(区)
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
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
依申请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县(区)
服务
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7-
18
19
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
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
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
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
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
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
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
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
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
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依申请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县(区)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服务
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
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
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
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
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依申请
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县(区)
申领服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
-18-
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五章待遇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
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依申请
20县(区)
属待遇申请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服务
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
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
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
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
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
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依申请
21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县(区)
服务
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
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
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
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
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
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
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19-
22
23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
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依申请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县(区)
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服务
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
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
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
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
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
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依申请
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县(区)
性待遇申领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
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
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
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
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
-20-
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
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
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
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养老保险)丧葬补助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依申请
24县(区)
金、抚恤金申领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服务
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
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
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依申请
25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县(区)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服务
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
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
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中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
(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依申请
26县(区)
领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服务
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
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21-
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
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
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
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依申请
县(区)
关系转移接续申请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服务
5号)全文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6.《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申请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县(区)
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
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
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
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
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
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依申请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县(区)
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
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
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
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
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
件
28
29
-22-
3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3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衔接申请
32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
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依申请
县(区)
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服务
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
《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
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联系补办……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
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依申请
县(区)
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服务
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
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
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
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
依申请
369号)全文县(区)
服务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
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23-
3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
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
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依申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县(区)
账户退费服务
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
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
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
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
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
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
依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县(区)
服务
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34工伤事故备案
35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
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
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
依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县(区)
服务
供咨询服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五十七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
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24-
36变更工伤登记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
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
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
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
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依申请
县(区)
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服务
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
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
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7失业保险金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
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
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
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
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
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依申请
县(区)
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服务
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
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
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
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依申请
38县(区)
和抚恤金申领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服务
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
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
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9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
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
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
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依申请
县(区)
生活补助申领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服务
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三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
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
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
件;(二)与参保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申请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区)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服务
〔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26-
41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
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
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
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主动服
县(区)
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务
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
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
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
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
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
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
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
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依申请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县(区)
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服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
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
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
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
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
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
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依申请
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县(区)
服务
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
43稳岗补贴申领
-27-
全、管理运行规范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依申请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服务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
40号)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
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依申请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服务
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
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
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主动服
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
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务
训信息发布
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
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
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申请
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
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4县(区)
45县(区)
46县(区)
47县(区)
-28-
48
49
50
51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
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
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依申请
职业指导
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服务
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
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
开业指导……
依申请
创业开业指导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服务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
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
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体的不同
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
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
服务……
主动服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务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
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
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依申请
失业登记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服务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
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县(区)
县(区)
县(区)
县(区)
-29-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
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
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
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
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驻人口全覆盖劳动
年龄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
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
-30-
52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
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
业登记管理制度……
依申请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县(区)
服务
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
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
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驻人口全覆盖劳动
年龄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
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
43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
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
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
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依申请
《就业创业证》申领县(区)
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服务
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
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
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
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
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
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31-
54自主创业补贴申领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
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
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
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依申请
县(区)
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服务
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
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
〔2018〕34号)(九)提高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
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
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55
1.《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
〔2018〕34号)(九)提高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租用符合规划、
依申请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县(区)
服务
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稳定
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
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
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
依申请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县(区)
服务
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
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
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
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
5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2-
57
58
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
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规定……
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
39号)(九)失业人员可在……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
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5.《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
部发〔2018〕77号)(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驻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
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
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
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
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依申请
县(区)
补贴申领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服务
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
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
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
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
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
依申请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县(区)
服务
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
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
-33-
59
60
61
62
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
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
动力……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依申请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
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
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
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
奖补……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依申请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
补申领服务
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
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
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
资金奖补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
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
39号)(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
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34岁失业青年;
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
贴标准依申请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服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
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
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
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
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
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依申请
领(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
县(区)
县(区)
县(区)
县(区)
-34-
63
64
65
66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
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
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
缴纳的部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
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
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主动服
化服务……
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
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
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
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
买基本服务成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
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
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依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服务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
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
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
活费补贴……依申请
生活费补贴申领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服务
部发〔2018〕46号)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
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依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服务
县(区)
县(区)
县(区)
县(区)
-35-
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
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
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
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
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
察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
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
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
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
理部门受理
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第八条:依申请
67县(区)
再申诉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服务
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
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
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
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
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
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
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
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36-
68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依申请
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县(区)
学时登记服务
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69劳动用工备案
70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
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
依申请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县(区)
服务
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
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依申请
县(区)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
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37-
71
72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
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
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
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
依申请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县(区)
服务
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
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
访,倾听人民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众服
务……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依申请
受理信访事项提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县(区)
服务
2.《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厅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
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59号)第一条:按照《信
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
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级受理职责范
-38-
73
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3.《贵州省信访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信发
﹝2017﹞17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
在或者应当通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前款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
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
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
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县(区)
服务
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
政府信息
8.区自然资源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类
行使层级
别
1
“8·29”测绘法宣传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主动服
县(区)
测绘地理信息宣传2、《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国测办发〔2010〕17号)务
2
“4·22”世界地球日主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48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国主动服
县(区)
题宣传活动土资厅函[2017]356号)务
3
“6·25”全国土地日等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国主动服
县(区)
主题宣传活动土资厅函[2017]888号)务
4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依申请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83号)及各市县自然资源部县(区)
务咨询服务
门“三定方案”
-39-
5
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及技
《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八、二十五条
术规范宣贯
主动服
县(区)
务
-40-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行使层
类别级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
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
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主动
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县(区)
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服务
情况
2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
号)
主动
古树名木技术指导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县(区)
服务
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
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3-
3
【地方法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
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
及时清除垃圾杂物县(区)
保洁服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条主次干道、开放式广场、过街通道、公共水域由环境卫
生作业单位负责环境卫生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
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4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
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
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县(区)
设施建设、维护服务服务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
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4-
10.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行使层
类别级
主动
县(区)
服务
1政策法规宣传贯彻部门“三定”规定,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5-
11.区税务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行使层
类别级
1税收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主动
县(区)
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服务
2税收培训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主动
县(区)
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服务
3对外公开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主动
县(区)
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服务
4互联网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主动
县(区)
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服务
5面对面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主动
县(区)
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服务
-6-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1号)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主动
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县(区)
息查询服务
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1号)》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主动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县(区)
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服务
身涉税信息
-7-
12.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行使层
类别级
主动服
县(区)
务
1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文化馆组织开展众
6.1.2服务内容
文化展示活动
组织开展演出、展览等公益性众文化展示活动
2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文化馆辅导众文艺
6.1.2服务内容
作品创作
...辅导众文艺作品创作
主动服
县(区)
务
3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文化馆开展时政法制
6.1.2服务内容
科普教育等服务
...开展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
主动服
县(区)
务
4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文化馆培训基层队伍
6.1.2服务内容
和业余文艺骨干
...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
主动服
县(区)
务
5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6.1.2服务内容
文化馆数字文化信息主动服
组织开展演出、展览等公益性众文化展示活动,指导下级文化馆(站)众文县(区)
服务务
化业务工作,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辅导众文艺作品创作,开展时政
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以及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提供的一些辅助性服务
6演艺惠民服务组织全省艺术表演团体为广大人民众免费送文艺演出服务
主动服
县(区)
务
-8-
7
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主动服
县(区)
员进行岗位培训见》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依申请
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县(区)
服务
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提供全省旅游投诉咨询处理服务
依申请
县(区)
服务
依申请
县(区)
服务
主动服
县(区)
务
8
9
10
11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旅游投诉服务
文化旅游信息宣传服
发布文化旅游相关信息
务
开展文化旅游主题活
依据各类文化旅游主题活动,传播贵州好声音,展示贵州好形象
动
-9-
13.区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行使
类别层级
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
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公共场所和有
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预防性健康体检管
理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
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
依申请
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县(区)
服务
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管
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
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
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事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从业
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卫
生制度
2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
依申请
水及涉水产品检验检测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区)
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
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公共场所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依申请
县(区)
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公共服务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卫生管理;
-10-
4医院消毒检测
《消毒技术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消毒产
依申请
品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传染病疫源地和其他一切需要消毒的场所,1.4消县(区)
服务
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2.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
5饮用水检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
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
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
依申请
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县(区)
服务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
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
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6游泳池水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
依申请
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县(区)
服务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
依申请
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区)
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
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
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依申请
县(区)
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服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
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7食品风险检测
8二类疫苗接种
-11-
11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依申请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县(区)
服务
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依申请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县(区)
服务
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9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依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县(区)
服务
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0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12-
14.区退役军人事务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行使
类别层级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依申请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咨询会令第608号,2011)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县(区)
服务
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主动服
县(区)
技能培训会,确保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务
-13-
15.区应急管理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服务行使
类别层级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
会安全生产意识主动服
县(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从2017年起,务
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至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
展宣传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主动服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布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县(区)
务
期向社会公布
3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依申请
县(区)
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服务
签字并督促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主动服
县(区)
服务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4-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5:53: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94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