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社会治安管理的概念、工作范畴。
治安管理,也叫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依照国
家法律和法规,依靠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
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之
一。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它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内容:户口与居民身份证的管
理;公共秩序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特
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
管理等。
二、社会治安管理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
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共6章119条,今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2013年
1月1日起实施。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法》、《国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支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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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大型众性活
动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同时地方配套了
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里不一一列举。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发展过程及主要特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发展过程分三个阶段:
一是1957年公布,1987年废除的《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二是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2006年废
除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三是现行使用的《治安
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今年
10月26日进行修订,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增加了一些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破
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
他人劳动的行为等。
二是划分和规范了和行政拘留处罚的幅度,缩
小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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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警察权的行使作了很严格的规范,并设专章
规定了执法监督,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
四是对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以保
障执法公正、公平、合理。
四、《治安处罚法》的内容要点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个条件:一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
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
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四是应受处罚性。这四个要件
缺一不可。
(二)处罚的原则、种类
1、处罚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原则;(2)
错罚相当:(3)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处罚的种类。规定为四种主罚和两种附加罚:
(1)警告;(2);(3)行政拘留;(4)吊销
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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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的适用。
这里只强调几种特别规定:
1、对四种特殊行为人的处罚。第一类是未成年人:
对14周岁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
但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14--18周岁违反者,
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类是醉酒的人:应该处罚,保
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三类是精神病人:根据其有
行为能力与否分情况处罚;第四类是盲人或者又聋又
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
决定、合并执行,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
3、对4种情形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未满
16周岁,应予拘留的;已满16未满18周岁,初次违
法的;对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
岁婴儿的。
4、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发生之日起6
个月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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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方面共分四大类54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五)处罚程序。
1、普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受案登记、
调查、决定、执行。
关于询问查证时间问题。《处罚法》规定,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
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
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到场。
2、听证程序。一类是个人被罚逾2000元可要求听
证。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
用。二是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以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的时,当事人也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
3、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人民警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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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的治
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
备案。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处
罚法》只修改了一条,即: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中第四项原文是“在缓刑、保外就医
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修改为“在缓刑、暂予监外执
行中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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