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足与对策

更新时间:2024-11-07 06:38: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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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足与对策

导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

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进程也在不断地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起

步较晚,尤其就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而言,更加是

一个薄弱的环节,本文从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入手,分

析探讨了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希望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对于“三农”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更是一个农业大国,政府对于农村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也格外重视。我国虽然在经济总量

上俨然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的经济体,但仍然属于世界上

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最大的农业大国,由于我国城乡二元

经济的固有结构,导致了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相较

于城镇覆盖率高、保障性强的体系尤显得低下。为使我国能

够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必要建立健全有效务实

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

组成部分,必须逐步进入到规范化、合理化、实用化的发展

道路上。湖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笔者将对湖南省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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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其完

善对策。

一、湖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湖南省地处我国中南部,位于长江中游,占地面积约21.18

万平方千米,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省,下辖13个地级市,1

个自治州,122个县、市、区,截止2017年,湖南省常住人

口6860.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113.2万人,占比45.38%。

湖南省以山地、丘陵地貌为主,而山地气候差异较大,这会

导致其对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生活存在各不相同的

影响。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6

年9月7日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办法(试行)》,由于该办法大都需要农民自掏腰包,政

府扶持力度不大,因而广大农民的参保率较低。而后随着经

济的不断发展,各项政策也不断完善,湖南省于2009年在

国家的统一部署下,逐步清退老农保,推出了《湖南省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分批次、分层次地进

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新农保”的保险基金由个人缴

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三部分构成,在极大程度上缓解

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加强了政府对参保农民的扶持。2014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推出,标志着“新农保”与“城居保”

两项制度的并驾齐驱,构建了一个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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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这短短的几年里,全省实现了“统一业务经办、统

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基金监管、统一金融服务标准”的四

个标准工作。截止到2016年底,全省的参保缴费人数达到

了2053.62万人,征缴基金达到了24.58亿元,居民在各银

行的自主缴费率达到86.67%,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88.65

元,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达到了100%。在

农村医疗保障方面,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

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转发了卫生部《关

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此,全国

各地第一批试点的县、市、区便开始实施“新农合”,湖南

省也积极相应国家的号召,启动长沙、桂阳、华容、涟源、

花垣等五个首批试点县市,逐步分层次、分批次地扩大“新

农合”的覆盖率,截至2008年低,全省122个县、市、区

全部覆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参合农民达到4501.5万

人,平均参合率达到88.7%,其中有21个县市区的参合率超

过95%。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层次方面存在不足。只有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农

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才能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实现法制

化、规范化。就目前湖南省的现状而言,社会保障方面的立

法工作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体系。各州市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都是运用“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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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管理方式,只是从各种“条例”、“办法”、“意见”、“实

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体现,这些法律规范都导致农村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要依赖于相关的规定、通知等方式

来进行实施,“新农合”、“新农保”等主要以政策为导向,

进而依靠各项行政命令,来推动其发展,这就导致了社会保

障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行的过程中,远远低于城市,重视程度

也普遍偏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完善,立法层次较低,

其法条用语多为原则性的宣示,没有太多的规定和具体的阐

述,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无法可依,无章

可循,更有可能影响整个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二)

保障机制方面存在不足。无论何种制度,要想确保其能够得

到高效有序地运行,那就必须由国家制定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就我国出台的各项有关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来看,其适用的

范围大都面对的是城镇各大企事业单位。由于缺少农村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体制,导致其还存在着较为混乱

的基金管理现象,例如基金管理的不规范,基金投资的混乱

无序,基金划分缺乏约束,基金投资违法违规,这一系列的

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和可

靠性,进而导致基金的增值保值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再者,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在刑罚保护上的不足,也会造成部分行为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制裁和惩罚,从

而也就逐渐会造成一系列的恶性循环,进而则会引发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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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良后果。(三)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就湖南省目前的农

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而言,其监管机制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

有待加强。就当前现状而言,湖南省的社会保险基金,都是

由各地区相关的民政部门来进集体征缴、划分使用以及运用

管理的,这种将大部分的权力都集中在同一个部门的管理方

式,不利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控制力以及监管力的

不足。另外,各项社保资金大都来源于银行存款以及政府债

券,难以实现直接有效的投资,当遇到通货膨胀、市场利率

降低的情况时,很难保证基金的收入和增值,间接影响了庞

大的基金发放需求。如果国家不进行补贴的话,这又会导致

基金的购买面向一系列的低利率的存款产品,这将会造成社

会保障事业的日渐萎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增加了国库

的压力。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一项政府性的公共服务,就需要政府要发挥其主导作用,

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以及基金的筹集、管理、

支付等一系列行为。只有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才能

有效地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国家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强制

性,只有将保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并通过完善的

立法保障体系,具备司法的配合,才能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

众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立法的保障有利于对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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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起到监督的作用,用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保证我国财政支出的有效用到实处。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农

村社会保险的筹集、管理和给付,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保

证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性、科学性以及安全性。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执法。1.提高社会保障制

度的统筹层次。在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新农保”《指导意

见》第九条中规定:“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

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直接实行省级管理。”上文提到的《湖南省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中,仅将农村养老保险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还是比较滞后的,笔者认为,应当交由

全国进行一个全面的统筹,这样才能保障农村社保基金的公

平公正。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践中显示,

将社保基金交由中央机构来进行一个统一的统筹管理,在成

本上不仅是最低的,它的收益以及面对通货膨胀的灵活性也

是相对较高的。2.加强基金管理。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

金的管理,不仅要实现基金的保值,更要实现基金的增值。

不论在哪个时期,哪个市场,各项基金在其筹集、管理、给

付的过程中,依照经济学原理,都会存在价格围绕价值上下

波动的状况。但是,面对市场经济的通货膨胀压力,其价值

降低的可能性更高,基金会面临大面积的缩水状况,为确保

农村社会保障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就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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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了基金管理的核心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安全有效的投

资。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农村社保金的有效增值和保值,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结构的优化:第一,逐步以流动的

资本作为前提,减少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基金,

虽然银行存款的安全系很高,但其收益远不如其他的投资,

存在很大的贬值风险;第二,将基金运用到市政债券当中,

将其投入到资本市场的流通领域,这种投资方式可以期待较

大的投资回报,也缓解了地方建设的资金需求,虽说理论上

风险高于银行存款,但实际并不存在多少风险;第三,审慎

地将基金进行股票投资,虽然股票具有客观的收益,但其收

益和风险还是成正比的,必须对投资的权重进行严格的把控,

降低风险。3.确保制度监管。正所谓无监管,则无法律,

政府在建立一个制度的同时,要想对其进行完善,就必须对

其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算是一个完整

的制度。确保监管机制的运行,首先,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

监管,人大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的有效性。其次,需要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各类业务部门和

基金机构的监管,对基金的投资要进行较为强硬的规范,认

真审核其入场资格,鼓励投资基金的分散化,避免投资组合

的趋同,进而防止基金管理人对于市场的操控,有利于保障

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和效益,对于各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切实达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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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起专门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用以监督政

府的各项政策制度,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并

对农村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营运状况等进行定期的监督检

查,逐步制度化、全面化、规范化基金的管理工作。同时要

做到信息的透明公开,让广大农民能够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对

其基金账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查询和了解。

四、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全社会

的和谐和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

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

度既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又是实现现代化法治的本

质要求。而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中,仍存在诸多

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保制度任重

而道远,需要政府对其存在的缺陷进行全面分析,并出合

理的改善方案和改善对策,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对于“三农”问题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熊靓.浅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陷及改善对

策.明日风尚.2016(6).

[2]徐嘉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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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议.法制博览.2015(12).

[3]王宇.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性分

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4]周小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

系建设研究——以湖南省岳阳市的农村为例.武汉纺织大

学.2016.

:余烨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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