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循吏情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3: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133辆车高速相撞)

论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循吏情结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司法心理――循吏情结。虽然中华

法系在近代已然消解,但这种情结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已根深蒂固的存在于文化结

构的深层,依然影响着司法实践中的各方主体,甚至于整个社会。循吏情结一方面有着促

进社会和谐,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而另一方面也存在种种问题。本文以此展开,对这一

传统司法领域中的独特心理结构进行利弊两方面分析,以求得出传统司法理念对当代的启

示。

关键词:循吏情结;法治;人情

近些年,我们会发现有些案件,它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究其

原因,在于这些裁判结果虽符合逻辑法理,但不符合民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而造成这一

现象的关键其实是长期植根于民众内心的循吏情结,从古至今,它传承情理至上的思想,

但法治社会则要求的是法律至上,这样的矛盾终究会对当代中国社会法律发展产生的不良

后果。如何平衡两者关系才能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循吏情结的核心是循吏,而循吏的本质不在“吏”,而在于“循”,即所谓的“循,

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①。这就要求其得满足“奉法循理”的准则同时,保证着对

法律的敬畏。在社会规律的遵循下,才能实现其施教政缓、导民便民的行为合乎法、合于

理。至于循吏情结的内涵从根本来说是一种对循吏而生的情感,它存在于民众心中,这种

情感对外表现为对循吏的崇拜和渴望,因为对于民众来讲,循吏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所

以情结最终表现为民众对公正正义的向往和期许。循吏情结作为一种情感,其核心在于一

个“情”字,这份情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民众间的纽带。在司法领域上,这

种情使得民众和官吏在事物评判中成为了价值判断的唯一标准,也是中国传统司法中强调

人治,强调德主刑辅,强调情法两尽的一种反映。

一、循吏情结的优与劣

事物的产生必然是要适应某个社会而存在的。循吏情结的诞生自然也是整个国家的最

初的统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最初产生的循吏情结充当着优秀的统治工具,不仅能够缓

解阶级的矛盾从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的秩序。

当然,循吏情结在司法领域上所带来的积极作用莫过于要求司法官维持着国法和人情

的平衡。循吏在对案件审判的态度上是力求做到情法两相和的结果。执法原情是指示着循

吏在审判过程中渗透着一种求实的精神,并非抽象地讲案情,而是针对实际案例进行实实

在在的分析,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正是基于人情的社会性是法所以立的基础,

所以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循吏通过审判时情入于法展现其内心的情结,使法与

情相结合,不仅为民众所接受,同时又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情法两尽能使亲情义务和

法律义务相统一。他们舍法取情,以调整法与情之间的矛盾,避免以法伤情,进而增强宗

法社会民众间的亲和力,发挥寓教于刑的法律效果。循吏情结的存在也使得循吏在一定程

度上抑制著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着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满足民众的正当诉求,稳定了社

会秩序。在审判的过程中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个人情绪任意妄为,也不能受到其他外在

因素的干扰,而是认真执行法律的规定,这样的积极作用不仅表现在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

整饬吏治,还关系着民心向逆、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正如事物有两面性,循吏情结浸染了千百年,也逐渐慢慢浮现它存在的问题。

循吏情结往往容易造成情理的过度适用。由于民众不懂法,所以对某一案件只能依靠

自己的人情观念来判断,而民众认为官懂法,就使得他们更加关心循吏的审判结果,而并

不是审判过程。这样迫使循吏在每次审判中承受着巨大的民意压力,这种压力更多来自于

道德,并非法律。即使审判结果合乎法律,只要不符合民众意愿或情理,民众便很容易会

对循吏产生不信任和。民不信官直接导致循吏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平衡民众

之间的关系和调解民众的矛盾。因此,循吏通常为了保证一方的社会和谐,在判决大量运

用人情,极少考虑法律,让大多数的判决结果多倾向于人情。这样的情理倾向意识有进一

步弱化法律的作用,难以产生和发展出法律至上的意识,同时为法律和其在制度上的进化

和革新带来阻碍。

二、循吏情结的现代启示

传统和现代并不是两个分割的概念,而是相互联系的,尽管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循吏情

结注重的是循吏本身,具有传统古代特有的“人治”司法思想,这与现代所提倡的“法治”

思想截然不同,但循吏情结所展现的公平正义和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是相契合

的。这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启示。

第一,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循吏情结注重的是被大众广泛所接受的人情。

因此要求司法官吏无论是在审判过程中还是得出审判结果,都要符合法律,符合人情。首

先,司法审判是公平的,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最基本底线,在满足法律的底线时,这种公平

又要被社会所接受。既要保证法律效果的实现,又要注重社会效果的作用。如果司法实践

中不注重社会效果,那么公平的结果很容易与人民众的预期相差过大,势必会损害法律

和司法官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和威严性,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审理案件中除依法审

判这最基本的要求外,还要适当考虑道德因素,注重对公序良俗的认可与保护,做到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

第二,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在审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做到公平、

公正,努力维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把循吏情结中包括人民对公正的要求和期望落实到每

一次的司法实践中。循吏情结所展现的核心价值契合现代法治理念要求每一个司法人员所

具有的核心价值观,提高司法人员对公平、廉洁、为民的道德思想是中国社会法治制度建

设的关键。

注释:

①班固《汉书》卷八十九列传,第五十九《循吏传》.

参考文献:

[1]陈景辉.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J].法学研究,2009,4:3-17.

[2]陶莎.浅析中国古代司法的“情法”兼顾[J].法制与经济,2013(11):53-54.

[3]林存光.儒家的仁爱政治观与循吏文化[J].孔子研究学报,2008,5:94-98.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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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社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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