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0: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审车需要什么手续)

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探讨

[摘要]公职律师制度是一个新生的法

律制度。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

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目前全国有关政府部

门都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公职律师

如何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已成为迫切问题。对

此,笔者参照社会执业律师管理制度,结合

工作实际,就公职律师的内涵和特点,以及

参与社会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

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必要性;

*-q4~,I~-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确

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方略,法律手段在预防和处理社会纠纷中

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

不平衡,还存在着弱势体,因经济困难、

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而难以有效地通过法

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来自

政府和社会的援助。公职律师参加到法律援

助的队伍之中,将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

法律援助制度。

一、公职律师的内涵和特点

目前,关于公职律师的概念,法律尚无

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也众说纷纭。《司法部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也只是

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即:只要供职

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

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

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

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即可担任公职律师。

因此,笔者认为公职律师应是依法取得律师

资格证书,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在政府职能

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任职,为所在单

位提供法律服务或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

助,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薪酬的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执业律师的

特点:

第一,公职律师具有双重身份并受多重

管理。一是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

职能的部门,享有《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

的权利义务,具备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二是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

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律师执业执照,纳

入《律师法》管理的范围。因此,公职律师

是律师队伍中的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中的

律师的结合体,具有国家公务员与律师的双

重身份。与其双重身份相适应的是多重管理

体系。作为公务员,公职律师首先得按照公

务员条例规定接受所在单位管理;而作为律

师,得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执业资格审批、

年检注册和业务指导等管理。此外,试点工

作意见和《律师法》规定,公职律师还必须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接受业务培训、执业纪

律教育等方面的管理。从试点情况看,有的

地方还设立了专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对分

散在各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开展的执业活

动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公职律师只能无偿执业。其他律

师向社会服务的显着特点是取得相应的报

酬,而公职律师则不能,在公职律师的执照

扉页上就明确写有“不能向社会提供有偿

法律服务”的字样。因为公职律师的身份首

先是公务员,然后再是律师,其所在单位已

经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给予一份与其工龄、

职务等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此前提下,

尽职尽责为单位工作,则成了公职律师的一

项法定义务,它不能以作为公职律师为单位

提供了法律服务,或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为

理由而再谋求公务员报酬之外的其他任何

报酬。

从上述特点及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来

看,除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

作的意见》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外,公职律师

还可享有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权利

和义务。但是,公职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无

偿法律服务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现行《律师

法》和2007年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也没有作出具

体的规定,只是在修订草案中授权国务院制

定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因此,目前公职律

师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问题争议还

比较大,有支持意见也有反对意见。对此,

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并认为具有充分的理由。

二、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大多数都是由国

家司法机关指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来

提供,具有较强的行政命令彩,与市场经

济的发展并不十分和谐,且在一些律师较少

的地区,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与专职律师难

以承办全部法援案件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由

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职律师来办理部分法

律援助案件,以及向社会提供其他的无偿法

律服务,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

的一种急需。

第一,我国现有的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

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且已有的律师事务所

和执业律师的收费一般比较贵,致使许多人

在办理涉法事务时不能获得及时的法律服

务。由于法律服务的欠缺,使一些本来能够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因日积月累而激

化,形成不因素。将公职律师纳入法律

援助范畴,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

使更多的人获得及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满足社会需要。

第二,法律规定政府应负有向社会提供

法律援助的义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5:1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93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社会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