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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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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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1.简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及法制观点的核心。

(10分)

答:(一)、关于正义论的法律观:

一、关于人、城邦的论述。“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

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二、正义与善德。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

种品质;三、关于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

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他

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

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

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以及中庸之道及其

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

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

律之中。

(二)关于法治观点的核心:

一、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从法治的理论基础角度,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人性

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人性论的基础是人类普遍存在恶性,“法治优于一人

之治”;认识论的基础是“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二、关于法治的内涵。他认

为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和普遍的服从”,法治还应该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以上两种理论被称作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对于西方法治未来发展的价值

定向有深远意义。

2.简述自然法学发展历程、代表人物及其思想核心观点。(10分)

答: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早期的自然法学、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赫拉克里克、柏拉

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等。核心观点: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

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是自然法,以

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才是正义的。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

奎那。核心思想:一、推崇上帝之法,追求幸福生活;二、遵循永恒之法,神化

自然法则。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

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核心观点:用理性主义替资本主

义经济关系辩护,强调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

然法和社会契约观点分析国家的起源和目的;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法治、分

权、人民主权等理论;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反对教会。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

德沃金。核心观点:把法律、道德、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联系起来,既强调高于

法律的自然法原则,又把自然法实体化,使自然法与实体规则紧密结合,息息相

关。

3.简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及其历史意义。(10分)

答:(一)、主要观点:一、“三个自然”的理论;二、社会契约论;三、人

民主权说;四、分权和制衡理论;五、法律公意说。

(二)、历史意义: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

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或近代资产阶级

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

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像《法国民

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促使法学

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4.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内涵。(10分)

答:《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

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

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

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

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

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

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

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

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

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

神。

5.简述梅因的历史法学如何看待法律、立法的发展。(10分)

答:(一)、强调历史调查研究方法。梅因认为早期法对于法学家来说,正如

地壳对于地理学家那样重要,因为它们潜在地包含了以后法律具有的一切东西。

不同于萨维尼的是他用科学的分析代替了“民族精神”的抽象寻绎,试图用比较

研究不同法制的方法,发现共同的东西。

(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的三个阶段。一、古代法与现代法律的因袭关系,人

类初始时代不存在法律,而所谓“地美士第”只是人的一种活动;二、法律源流

的进一步演变是习惯法时代;三、习惯法时代之后是法典时代。

(三)进步社会法律改良的三个手段。一、法律的拟制:法律的文字不变,但

法律的运用规则已经改变;二、衡平: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三、立法:立法机

关通过制定新法来废止旧法。

6.简述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思想。(10分)

答: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边沁是功利主

义的创始人,他的基本理论是:一、功利是法律的基础、立法的宗旨;二、法律

制度改革是功利原则的必然要求;三、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是功利主义法律

价值观的立足点。他认为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应

把其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

立法思想:功利是法律正与不正的标准,法律效力的根源就是功利。一、立

法的本质和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具体看来,法律的目的

在于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财产安全是法律的第一目标。

二、立法的形式:改革不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形式,提倡制定成文法,编

纂法典。完整完美的法典有助于法律的执行,也有助于普及法律研究。

7.简述新自然法学富勒如何看待法律的道德性。(10分)

答:(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外在道德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

想。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追求的实体目标;二、最高的道德是正义。所

谓正义,指的是保持和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以便继承以往人类的成就,丰富后

代的生活,扩大自己生活的界限;三、法律还有其他的道德目标(多元性),即

效率、种族歧视、人本身及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计等。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内在道德表现法律自身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它涉及的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问

题。对此富勒强调了法治的八项原则: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力、明确性、一

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及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最重要)。

(三)、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方的败坏就会引

起另一方的败坏。

(四)、从其他方面论述法律的道德:一、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二、

认为法律的使用不仅依赖于强力,更依赖于人们内心的自觉。

8.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

容。(15分)

答:(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抢劫

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

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

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

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

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

(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

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

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

则。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

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

在三个缺点:1.不确定性2.静态性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

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

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

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1.所有规则得到人们的遵守;2.第二性规则,由国

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9.简述庞德如何阐述社会控制论。(为什么控制、怎样控制?)(15

分)

答: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庞德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

人类社会发展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

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

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一)、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学。庞德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

提出发,认为法是一种社会工程,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最

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基本因素,权利是法律

上被保护的利益。

(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与文明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明

既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控制,又是对人类自身的一种控制——社会控制,其控制的

手段包括:法律、道德和宗教。

在他的思想中,他比较强调的是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

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

利益。

那么,为什么需要法律来实现这种控制呢?他认为这是由于人的本性决定

的。他所说的人的本性,是指某些在童年时出现而在一生中明显表露出来的人类

行为的根本趋向。这种趋向有两个方面,一是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性,二是

社会本性,它们是不协调的。这两种本性是不平衡的,一般情况下社会本性一般

占优势,它对自我扩张本性的限制是文明的标志,然而自我扩张本性自幼出现并

终生存在十分顽固,不排除这种本性会被激发出来,所以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控制

工具,在现代社会只有法律能完成这个任务。庞德把这种法律对个人扩张性的控

制活动及其过程称为社会工程,认为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应该是从事社会工程

的工程师,其任务是提交一幅最佳的工程蓝图,并在社会实践中高质量地完成此

工程。

10.简述社会法学派的内涵、产生原因及其特点。(10分)

答:(一)、内涵: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的影响下和在批判

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又被称作:“活的法”或“事实上的法”。

(二)、产生原因:一、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促使西

方人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化运

动。二、社会学的产生和迅速传播。

(三)、特点:一、注重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二、强调社会利益的重

要性;三、突破了传统对法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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