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社会实践报告
导语: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
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关于法
律的社会实践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法律的社会实践报告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
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
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
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
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
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并且
第一次将自己在课堂上的所学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获得了很
大的收获。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
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
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
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
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
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
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
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
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
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
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委托
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
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
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
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
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
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
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
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
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
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
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
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
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
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
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
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
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
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
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
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
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
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
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
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
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
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
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
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
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
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
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
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
《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
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
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
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
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
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
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
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
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
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
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
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
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
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
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
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
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
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
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
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
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
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
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
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
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
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
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
到保护。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
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
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
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
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
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
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
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
—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
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
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
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
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儒的
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
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
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
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
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
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
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
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
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
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
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
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
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
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
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
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
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
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
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
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
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
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
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
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
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
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
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
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
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
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
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
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
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
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
人,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
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
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
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
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其
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
人,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
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
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
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
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
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
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
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
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
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
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
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
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
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
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
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
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
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
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
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
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
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
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
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
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
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
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
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
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
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
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
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是我正
式参加工作前的一次历练。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
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
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
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
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
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
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
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
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4:2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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