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档案解读
摘要:我在最近的一项关于乡村宅基地纠纷的研究中,接触到大
量民事诉讼档案,在阅读法律卷宗的进程中产生了一个专门大的困惑,
那确实是诉讼当事人两边在提出权利主张时所表达的事实,常常是“公
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都会提供相关的人证、物证,这令人产
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法官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尽力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事实,以使纠纷取得公平的解决,法官所关
切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人类学者所关切的是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背
后的秩序逻辑,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具体到一个诉讼案件,法官对
法律事实的选择也可能成为学者所关切的社会事实的一部份。苏力以
为:“中国法官常常把在英美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处置称作定性……中国
法官专门是基层法官在处置事实争议时的重要任务之一,确实是要在
现有的制定法概念体系中为这些带刺的事实安排乃至挤出一个适合的
位置。”[1](p221)苏力的分析颇具洞见,他所关切的问题是基层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的角选择问题,对我有专门大的启发意义,但我更为
关注的是司法实践背后的法秩序问题,因此会透过所谓法律事实的争
议去揭露其中蕴涵的社会事实。
关键词:民事诉讼档案社会事实
黄宗智关于表达与实践的区分,尽管在关于清朝司法的研究中由表达
与实践的背离得出结论——清朝司法具有爱惜产权的性质,但这一区
分关于解读民事诉讼档案仍然有相当重要的方式论意义,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事实部份更多的是一种表达,而表达也是一种现实,与所谓的
客观性现实存在着必然的背离。黄宗智在关于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
斗争的研究中,揭露了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性,正是二者的不一致性
强烈地阻碍了共产党的选择和行动[2]。那个地址所说的阶级斗争的表
达与实践的背离,本身也成为农村阶级斗争实践的组成部份,比如共
产党以阶级斗争话语在土改良程中进行政治动员,即已成为土改不可
分割的部份[3]。因此,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界分只是相对的,
而民事诉讼档案所呈现的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那么更为突出,这也
是黄宗智对民事诉讼档案珍爱有加的缘故。他以为:“比起其他的材料,
法律文件更能说明适应性实践和官方意识形态二者的逻辑,和二者之
间关系的逻辑,它们本身尤其便于寻觅一些隐含的原那么和遵循的逻
辑……法律档案记录为我显示了表象的重要性,可是它也提示我注意
真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据、真相和虚构之间的关键性不同。”[4](p269)
尽管存在着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权利主张(准确地说,是“利益主张”)
而提供虚据的情形,但即便两边当事人的主张
都有理,且能提供真实证据,也仍然会存在表达与实践的背离,那是
因为关于公平和正义的想像不可幸免地融人当事人的话语中,以此为
基础的法律事实的建构自然表现了相当程度的表达的不确信性。
基于对司法实践与民间风俗关系逻辑的问题意识.黄宗智更多的是关
注法律档案中显示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事实上是法律事实与社会事
实之间的不同。我的问题意识的偏重点是在地址性秩序场境中揭露民
事诉讼的多元化实践面相,因此我会更偏向于将民事诉讼档案中法官
和当事人关于法律事实的表达也视为法律实践的一部份,无疑会在相
对化的意义上消弭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不同,尽管这种不同是存在
的。
做表达与实践的区分,仍然是一个理论的逻辑,可能会妨碍对充满模
糊感和权宜性的实践逻辑的明白得。就我所接触的宅基地纠纷的民事
诉讼案卷看,庭审记录和法官庭外调查所反映的当事人和证人关于事
实的表达,已经很难做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二元界分了。与其如此,
倒不如将其视为法律实践的持续性整体,以在社会事实的多维视野中
透察其内在的逻辑。我阅读案卷的一个感触是,当事人和证人的话语
表达事实上也深刻地反映了地址性秩序的要紧侧面,他们的声音在我
的研究文本中必需占有一席之地,而不是“把他们打发去度假”或作
为自己建构结构式概念的“人质”。这就不仅是档案资料的解读问题,
而是在方式论层面上如何运用资料的问题了。那个地址,能够进一步
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地址社会成员的表达和社会
经历本身就组成关于地址社会的想像,因此也成为地址性秩序场境的
组成部份;二是能够通过由以往的“分析文本”转向“叙事文本”,尽
力发觉隐藏在社会事实深处的本地人的社会主体性,
民事诉讼档案中当事人的表达有诸多彼此抵牾的地方,咱们也无法以
法官的角去做法律事实的剪裁,以公平的裁决分清是非,更何况在
实际的纠纷中全然无法分清谁是谁非。因此.研究者的任务不在厘清
是非,而在于透过当事人的表达来揭露地址社会秩序的逻辑。陈春声
对乡村故事与传奇的史料解读视角.对我解决这一问题有相当大的启
发:“在是不是更接近事实真相的意义上争辩口述资料和本地人记叙的
学术价值,是没有价值的。研究者的责任不在于指出传奇中的事实的
对错,而是要通过对百姓的历史经历的解读,了解这些经历所反映的
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如安在很长的历史进程中积淀和形成的。正是在那
个意义上,口述资料和本地人的记叙,可能更深刻地反映了乡村历史
的事实和内在脉络。”[5](p31-32)也不妨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表达
看做是一种带有口述史资料性质的历史经历,专门是在老宅基地纠纷
中,当事人往往以“痛说革命家史”的方式来“说事”,以图实现自己
的利益主张。就此而论,此类资料确也反映了利益分派机制层面的部
份事实,而民间故事、传奇那么附会了更多的理想、信仰意识。但作
为口述史的不同形式,上述资料的意义那么是相通的,不能简单地以
研究者的逻辑考证其对错,而须将其放到充满“本地感”的地址社会
历史场境中去揭露其所象征的意义世界,即是“把当事人的行为归位
到他们的生活史中,再把他们的行为归位到他们所属的那个社会场景
下的历史中。个人一辈子活的表达,是彼此关联的一组表达的一部份,
它被镶嵌在个人从中取得身份的那些体的故事中。因此,我可能可
不能像苏力那样就一两个案件进行法律社会学分析,而是将案件及当
事人的表述置于本地社会的历史脉络中加以把握,这离不开田野调查
中所取得的那种对地址社会历史的体验。
口述史方式还能够帮忙研究者实现由以往的分析文本转向叙事文本,
以发觉久已湮没的本地民众的社会主体性。在现代性的分析性文本中,
咱们所看到的只是作者话语霸权式的理论逻辑的推演,而民众的声音
那么听不到了。口述史并非是简单的资料搜集方式,其颇具革命性和
颠覆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成心识地记录下人民公共自己的表达,让老
百姓自己讲述自己的故事,在历史的磁带上留下自己的声音。“口述史
正是用人民自己的语言把历史交还给了人民。它在展现过去的同时,
也帮忙人民自己动手去构建自己的以后”[6](p327),进而充分凸显
人民公共的社会主体性。那个地址所说的社会主体性可能有双重含义:
其一是在文化人类学方式论层面上.主位与客位的关系原那么、参与
式观看的文化相对主义立场要求研究者对本地民众维持相当程度的
“明白得之同情”;其二,在此基础上,也必需承认在地址社会生存的
人们才是地址社会历史的主人,固然这和众史观尚有相当大的理论
距离,兹不祥论。
最近几年来兴起的新文化史方式,对此也有必然的借鉴意义.周锡瑞
比较了社会史与新文化史研究,以为社会史“在其更接近社会科学形
态上的一个特点是关注塑造和限制人类行为的社会制度,却偏向于否
定个体行动者的力量,而新的文化史的引人的地方在于它给予了历史
行动者以声音和主体性,因此帮忙他们成为历史进程的动
因,不但是历史进程的人质”[7]。固然,就我的阅读体会,还很难说
新文化史范式从全然上否定或替代了社会史范式,但在具体的实证研
究中,咱们确实也能够融二者之所长。黄宗智结合诉讼档案的史料价
值深有体会地说:“诉讼档案,它同时包括了有关表达与实践的资料、
有关结构与选择的资料,它要求咱们同时从文化史和社会经济史的角
度来考虑法律制度。”[8]地址民众的社会主体性不是抽象的理论原那
么,而是在地址性秩序场境和他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得以自然的流
动.研究者的任务只是尽力发觉并以叙事文本的方式尽可能呈现其内
在的逻辑。在此,既不是结构决定论,也不是话语决定论,而是打破
二元疆界,展现地址社会法律实践的多元而又模糊的面相。[作者简介]
张佩国(1966—),男,山东成武人,上海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要紧从事中国社会史和法律人类学研究。
参考文献:
[1]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A].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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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佩国.山东老区与农人日常生活[J).二十一世纪,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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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贺照田.学术思想评论:第五辑[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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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2003.
[6][英]P·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
社,2000.
[7][美]周锡瑞.把社会、经济、政治放回二十世纪中国史[A].中国
学术:第一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8]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A).北大
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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