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价值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
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
态。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
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
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
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
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
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者的淫威,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
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
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
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
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
动都纳人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
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
及制度化的良吐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
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
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高度文明的表现。
一、法治的实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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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指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
应遵循的社会原则。《德里宣言》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就是对法治
的实体价值的一种表达,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概念的
解释也是从法治实体价值着手的。法治的实体价值是在社会的组
织结构层次上,对法治的一种揭示。它表明,法治作为一种社会
组织结构类型,法律在其中能够遵从的最高原则和服务的最高
目的。这种目的和原则从根本上说来,它并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
的,它独立于法律,是由法治所决定的社会最高价值目标。法律
作为促进和实现这种目标的最有效的力量,把这些最高价值纳
人自身,作为自己存在运行所遵循的最高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
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一)正义原则。
由于人们各自所处的阶级立场不同,对何为正义存在着不
同的甚至根本对立的看法。但从法治的一般特性出发,法律应该
遵守这一原则的价值内容包括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合道德性法
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各个利益体的利益要求在重视社会利
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体利益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实现
自由法律应是平等适用和平等待遇等等。尊重个人价值,是指对
个人在社会里所具有的作用法律应予以承认、尊重和保护,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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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实现这些作用,并为其实现提供必要的方式、途径和条件。
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是指,法律应以实现社会的自由以及公民
个人自由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二)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法治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其关键问题是法律应处
理好自由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法律不能为了自由的价
值忽视其它价值的实现,同时也不能为了其它价值而忽视自由
的实现。
(三)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法治所具有的内在因素和重要价值。法治就是尽
可能使社会各个成员获得充分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平等的一种
制度。但是,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并非平均主义式的平等,它是个
人自由与公平的社会分配同时并存的一种平等,它以承认社会
成员间的自然差别为前提,注重缩小社会差别的一种平等。它意
味着法律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机会,尽量地将自然、社会
对人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限度,使各个成员的出发点上平
等,并使那些在出发点上比较落后的社会成员尽量地赶上来。
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法治的重要标准。看一种社会组织结构是
否为法治,不能只看法律的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看法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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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价值目标。虽然法治的实体价值带有很大的道德性质,且
在客观上很难度量和操作,但它在参照其它社会标准的条件下
能够成为一种价值尺度。法治的实体价值之所以能够成为衡量法
律的价值标准,就是因为它不是从法律的形式意义上,而是从
法律的目的性以及结果上评价法律的。
二、法治的形式价值。
法治的形式价值是由法治决定的法律形式化原则,因而法
律形式化原则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同义异语。它不是指向法律的
社会目的性,不是从法律的外在性上规定法律的准则或原则,而
是指向法律本身,是从法律的内部规定的具体原则和标准。这些
原则是客观的、可计算的、可操作的。对于近现代化社会来说,要
使社会运行过程包括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权力活动成为可预
测、可控制的过程,必不可少的前提是社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转
的规则化,而这种规则化主要来源于具有合理性的法律体系。法
治形式价值的层面和意义,我们可以从若干层次上加以阐释。
(一)是社会结构、制度、机制等的基本要素。
法治的形式价值是社会组织结构、法律制度、体制及其运行
机制的基本要素。通常所称的“法律制度”,就是以法治形式
价值即法律形式化原则为标志的社会制度。如果一种社会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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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形式化这个要素,那么这种社会制度显然不能称为一种法
制。总而言之,一个社会若缺乏法律的形式化原则,就难以成为
法律社会。因此,法治的形式价值必须得以尊奉和实现。
(二)是法治的实体价值的体现和保障。
法治的实体价值只有通过其形式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和保障。
换言之,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法律形式化原则的实质价值。有时候,
人们还必须通过规定和揭示形式价值来说明其实体价值。因此,
在形式化原则中,着重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化要求,即建构实
现实体价值的法律实体或框架。
(三)是法律生成发展的基本准则。
法治的形式价值构成了法律生成、发展的基本准则。一个法
治社会,法律仅仅符合其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有能够保障社会可靠运行的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实体正义
或实体价值离不开形式化价值,否则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排斥
法治的形式价值,最终会导致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的式微。况且,
“‘法’这个术语的绝对定义,实质上包含着选择了正当的和
真实的概念和原则。”
(四)是人们普遍的、公开的、明确的行为准则。
在法治的形式价值的实现或适用过程中,法律形式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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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形式价值为人们提供了普遍的、公开的、明确的准则。它一
方面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和限制另一方面,它又是司法
组织解释法律事实和进行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可恰当地展示法治形式价值在司法活
动中的意义。它有助于排除功利主义、伦理本位等非形式化原则
所引发的功利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使司法过程具有可预测、
可控制的性质。
三、法治实体价值与法治形式价值的互动关系。
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分析法治最有用的一
对范畴,是分析评价法治与否的两种标准。法治的实体价值指向
法律应有的价值目标,它着眼于法律的理想,注重法律的道德
性。它从宏观的角度,社会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好法
之治”。法治的形式价值不问法律的实体价值目标如何,而指
向法律自身的形式或程序意义。它着眼于法律的实证化,注重法
律的科学性。它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真法之
治”。这反映了两种价值的取向上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性决
定了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去把握法治的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看来,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
价值是法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两者在法治这个统一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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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互联系的。形式价值作为实体价值实现的充分条件而存在,
没有形式上的合理,也就不可能达到目标和目的。同时,实体价
值在趋向上是形式价值追求的最终目标,形式价值最终要受实
体价值的制约,离开了目标和目的,形式价值也就失去了真正
价值。法治是实体与形式的统一体,是人类法律—社会实践所追
求的共同目标。把握住法治的上述两个方面,就真正站在了法治
这个概念的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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