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社会化:
法律社会化即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
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
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2.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广义的社会控
制泛指一切对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越轨行为的控制。
3.行动中的法
书本上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和实现,强调法与国家的联系。行动中的法的观点强调
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律运作的一些特点和法学家们思维方式和特征。(法官选法,司法权
优先)
4.活法
即社会生活中实际通行的规则,它不依国家而存在,法律规则必须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否
则不可能实现。
5.非诉讼解纷方式(ADR)
又称“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解纷方式”“法院外解纷方式”“代替性解纷方式”。
狭义的非诉解纷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解纷方式,将仲裁和行政机关的准司法排除
在外。
广义的非诉解纷方式,包括当事人借助第三者的中介达成的自行协商和解、传统的和解、
当代行政机关和各种专门设立的解纷机构所进行的种种裁定、决定等等。
非诉解纷方式与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相互衔接和互补。在某些国家(美国),非诉解纷方
式既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又以“辩诉交易”形式广泛用于刑事诉讼。
非诉解纷方式的主要形式:谈判、调解、仲裁。
6.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类为了自身生存、
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主动创造出来的有组织的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人才培
养选拔制度、法律制度和民间的礼仪俗规等内容
二、简答题
1.
①
社会组织对法律作用的影响
从社会体的种类和规范来看,法律在血缘体、地缘体、初级体的作用有限,而
(1)社会组织对法律形成的影响
在血缘体和次级体中的作用是积极的。
②从组织的结构看,法与组织的正式结构和科层管理方式是密切相关的,而对组织的非正
式结构和家长制管理方式,法的作用不积极,并受到排斥。
(2)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与法律发展
前科层制的社会对应压制性社会,科层制的社会对应自主性的法,后科层制的社会是回应性社
会。
2.布莱克关于社会分工对法的发展影响的主要观点
(1)法律与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为曲线关系
(2)法律随分化而增加,一直分化到相互依赖的某种程度(即共性的出现)而减弱。
3.马克思社会分层理论的特点
(1)阶级分层反映了阶级社会里社会发展的本质特征
(2)社会分层并不都是阶级分层,不能对社会分层简单化
(3)社会分层是一种历史现象
(4)社会分层必然导致社会冲突
4.案件的法律结构及其局限
案件的法律结构是指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所体现出的参与案件的所有人的法律特征。
构成因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影响的,参与案件所有人的,当时的法律有相应规定的
社会特征。
局限性:处理案件只考量法律认定的因素,而不是所有的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因素,具
有封闭性。
5.制约解纷方式选择的条件
(1)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
(2)社会发展程度
(3)文化影响
(4)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
(5)利益的计算
6.杜尔克姆关于社会分工对法的发展的影响的主要观点
(1)首次提出社会分工的概念,并把它作为区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传统法与现代法的主
要原因。
(2)任何社会都是山其成员所共有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凝聚在一起,这就是社会的连带性
(社会团结)。
(3)社会连带性的性质决定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的差别越大,人们之间的规范和价
值就越不同。
(4)传统社会的连带性是机械连带性,调整方式为压制性法。(这种社会的规模小,每个
人从事着相同的工作,其成员都以同一模式社会化,每个成员拥有同样的经验和价值.
这种传统社会的调整方式是“压制性法”,它适应于没有分工。人们相互了解、具有
共同价值观念的社会,是一种简单的、直接的、迅速的法。)
现代社会的连带性是有机连带性,调整方式为恢复性法。(现代社会人口多、规模
大,其成员承担不同的经济角,因而人们形成了不同的经验和价值,以各种不同的
方式使他们的子女社会化。现代社会的调整方式是恢复性法,功能是修复被破坏的关
系并提供救济,维护有机连带性。)
7.科层制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因事设职,专职专人,量才用人,法理权威,规章成文,按章办案,公文往来,言行有
据。
缺点:难以克服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的内在矛盾,压抑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
挥。
8.案件的社会结构及其意义
案件的社会结构:参与案件所有人的社会特征(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案件的社会结构
可以预示并解释案件的处理结果。
意义:除了考虑案件的法律因素外,还把影响案件的其他社会因素纳入其结构,具有开放
性,使案件的处理更符合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
9.法社会学法概念的含义
理解一:①法的产生。法社会学认为,法是产生于社会的。
②法的主要属性。法社会学认为,法的主要属性是社会属性,因为法归根结底
是规范社会秩序,只反映阶级属性的法律脱离社会,不会被人民所接受。
③法与道德的关系。对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阶层,法社会学认为只有在社
会阶层,法与道德的联系才最为紧密。
理解二:①广义法社会学:法社会学是研究法津与社会关系的学科
②狭义法社会学: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并
注重对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的研究。
理解三: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本身,或者是“联合的内在秩序”,是社会团体、社会生活演
变的一个组织部分,是社会性团体中通行规范的一种。这样它把法的认识和界定完成社会化。
二、论述题
1、文化与规范(法制)的关系
文化是法的社会基础(法的产生、运行、变革依赖文化);
法对文化的影响(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2.法治的社会文化条件
⑴市场经济是法治生成和发展依赖的经济形态。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
⑵法治文化是法治生成和发展的文化条件。①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
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是法律至上的文化。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
而言的。②法治的根本精神,在于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③法治文化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责任权利相
统一o④法治文化总是与民主、科学、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权利、秩序等人类所追求的美
好理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3、民间法(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
国家法与民间法各司其职
民间法是国家法的有效补充
4、解纷方式的法社会学选择的基本理论
5、人的社会化与法律
人的社会化,就是个体通过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个体被动学习社会的文化和主动对社会文
化的选择和调适的统一过程,实质是山一个“生物人”变成一个合格的“社会人”的过程。社
会学的研究认为,人的社会化的内容包括外显的行为模式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民俗学的研究认
为,人的社会化就是人的习俗化,包括生产习惯、社会生活习惯和语言交流习惯。
人的社会化、习俗化,是从出生开始并持续终生的过程。这里的习俗仅指在民间自然而然
形成的社会风俗习惯,不同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儒家文化、国学等。
当法律源于习惯时,人的社会化、习俗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如西
方。当法律与习惯断裂、冲突时,人的社会化、习俗化就与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出现断裂和
冲突。即当人的社会化、习俗化越成功,人们离法律的距离越来越远,如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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