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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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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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研究的特点如下: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因素对法律运行

过程的影响。如社会因素对于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手法行为的影响。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参考定量方法的说明)

法社会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继受性质(参考我那个三大法学派内容)近三十年来,在法社

会学的研究方法上呈现出融合、复杂的态势。多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研究同一主

题时共存,即打破传统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宏观与微观割裂、静态与动态分离的研究范式,

出现了以问题为结点的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理论与方法的边界在研究主

题上也逐渐模糊,出现一种融合趋势

法社会学研究的意义

1法社会学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实现法学理论与方法的融合

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现象的特殊性,迄今为止更多的还是倚重方法论层面和定性研究方法

中的方法,但是法社会学一直在引入一些定量的研究方法,也是强调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一

方面法社会学仍然重视定性研究,因为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置于社会母体之中,是

在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去研究的,这种关系研究就须采用与此相对应的方法如结构主义、功能

主义、互动论、交换理论、冲突论、系统论等等,而关系研究本身是一种动态研究,主要需

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而法社会学同时又通过量化研究去回答了各种社会因素如何对法的实

施过程和结果发生影响的问题,布莱克《法律的运行行为》就是这样的代表作。

2法社会学通过中立的价值立场达成法学研究宏观与微观的穿梭

在法社会学领域,研究需要通过各种微观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来达成宏观的结论,但是同时,

法社会学这种宏观结论的达成是通过微观统计中的不预设价值立场的中立的客观的分析实

现的。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首先表现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他一直在探索现代社会

中渐增的规训力量的着落点,最终落在现实生活中微观层面的无数的局部环境上,如各种规

训场合如监狱,各种常态化的惩罚方式从而建构起他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微观场景下

获得的价值中立的各种数据与思考最终都成为他的大理论的基石。

3法社会学通过研究对象的预设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往往是行动中的法,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相对静态的法律秩序,也关注于

法运行状态的历史性的,流动性的全过程,从很大程度上,它不仅关注制度本身。强调从静

态的、平面的事实与现象描述向主体间性的、关系的这种事实与动态过程描述与揭示转变。

法社会学也因此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缺点

首先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共有缺陷,第一,法社会学研究的只是利益,制度只是手段,这让

法社会的研究预设了价值中立的立场,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就忽视了制度正义的问题,也不利

于法律信仰之塑就。第二,纯粹的法社会学只重视定量分析而不重视定性研究,这导致了很

多问题,一方面,定量研究的样本科学性始终存疑,另一方面,即使样本正确,但也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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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经验主义错误,因为任何法律现象出现的条件都不会完全相同,依托定量研究很容易产生

教条和先验主义的错误。

其次是我国法社会研究的特有缺陷,我国法社会学在源头上犯了教条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源

头性错误我国的法社会学最初是从西方引介而来。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即有一部分社会学

学者开始了法社会学研究:费孝通《乡土中国》影响广泛,但遗憾的是,这股法学与社会学

相结合的涓涓细流在当时及其后并未汇成浩瀚之水。我国法社会学的真正稳定的发展是在改

革开放之后。

因此我国法社会学没有得到社会学的滋养,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足和结构失衡问题,换言之,

我国目前法社会学不具有西方法社会学二元性的基本特征,只具有一元性的法社会学研究

特征,也就是法社会学的研究只具有法学性而缺乏社会学性、只采用了西方范式而忽视了我

国实践的结合,只重视定量而忽视了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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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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