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9: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锡林郭勒盟车管所)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公司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

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

如意!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

作者简介:王云松,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民商

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059205-095-02

在对1993年的《公司法》进行修订之前,我国的

《公司法》中并没有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作出一个十分明确的界定。xx年修改后的《公司法》

在第16条明晰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应遵循的法律

程序及决策机关等基本问题,但该条规定并没有彻底

的解决公司担保法律问题的乱象,在公司法修改之前

学界主要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司有无担保能力,随着公

司法的修改学界的争议焦点逐渐转移到公司担保事项

的决策机关和决策事项。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不同利

益之间的平衡,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公司股东,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一般债务人,公司所担保债务的

债权人等多方主体。

从平衡上述主体之间的利益角度出发,就如何平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提出了解决自己的建议。

一、《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性质分析

xx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较1993年的《公司

法》增加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的条文,该条文是在

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基础上加以修改

而形成的。既然目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于该条

款的性质存在巨大的争议,只有在探究该条文背后的

立法背景及其立法目的,才能明确该条文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裁判中加以适用。

《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背景

如卡尔?拉伦茨所言“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

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略

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在

修订1993年《公司法》的过程中,修正案第一稿中只

是废除了第60条第3款的规定,而并未增加调整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一般条款,即现行《公司法》第16

条的内容并没有在修正案第一稿中存在。第一稿的审

议过程中,部分参与审议的委员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提

出,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能会给公司的财

产带来一定的风险,危及股东的利益,必须审慎对待。

因而公司法有必要对此加以规范。经过全国人大法律

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对于上述修改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意见的讨论,在第二稿增加了现行公司法中公司担保

制度部分的内容,其立法目的就是在于避免因对外担

保而有可能给公司的资本带来潜在的风险,而限制公

司自我治理中的意思表示之自由。经过了两次的审议,

公司担保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公司法修

改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完善了第16条的有关内容: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xx年修订的《公司法》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的四次审议,于xx年10月27日正式修订完成。

《公司法》第16条法律性质的分析

目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对于第16条性质的认

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第16条是任意性

规定,也有学者认为该条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违背其约定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并不当然不具有法

律效力。当然也有的学者主张第16条是赋权性条款。

如果将第16条的性质认定为任意性规定,其设定的主

要目的在于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优化公司内部

的管理制度,对除公司内部组成人员之外的人当然的

不具有约束力。因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所依据的程序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和决策机关与公司章程的约定不相一致时,基于利益

平衡的价值追求,担保合同并不会因此被认定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将其认定为效力性的强制规范,

所发生的担保行为势必会受到影响,在存在担保瑕疵

的情形下,公司所提供的对外担保应属无效。

而司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更倾向于将《公

司法》第16条的性质认定为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公

司法》第16条规范的仅仅是公司内部的权利行使问

题,其所进行的行为并不会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不应该将其认定为效力性的强制规定。

笔者对于法院所遵循的裁判思路并不认同,《公司

法》第16条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对外的约束效

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时,应

赋予第三人一定程度上的审查义务,在发生担保纠纷

时,通过认定第三人的善意,来判断对外担保合同的

效力。

笔者认为,对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而

言,因该条文各款调整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项的内容

不同而致其法律性质不同。

对于第1款而言,其兼有赋权与强制的双重性质。

其赋权性体现在,从该款的表述来看,公司法赋予了

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关可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二者之间自由的指定何者为公

司担保事项的决策机关以及是否对所担保债务的总数

额予以限制。

这种赋予公司权利的规定使得该条款具有赋权的

价值属性。其强制性体现在,从条文中的“不得”、“由”

等字样可以判断出其具有强制性彩,公司的一般对

外担保必须依严格章程的规定进行,否则对于其效力

将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对于16条的第2款和第3款,

笔者认为其属于管理性强制的规范。

理由在于第2款和第3款的主要内容是关联担保

的法律规制问题,相对于一般担保而言,其对股东和

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益所造成的潜在风险更大,该条

文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决

议程序,通过设立完备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规避关

联担保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从“不

得”、“必须”等立法语言的使用来看,其符合强制性规

范的基本特征,因认定其为强制性规范。

上述《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理由表明,设定该

条文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意思决策程序,其调

整的仅仅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对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

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试图从第

16条的规范性质入手,通过判定第16条究竟是任意

性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或是管理性强制规范,以

此作为认定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担保法律行为效力的依

据,违背了第16条的立法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识别《公司法》第16条的规

范性质,进而判断公司越权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

路径是不可取的。

二、公司担保中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法律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平衡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

不同的利益诉求,公司以公司财产对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往往涉及公司的大小股东、公司的一般债权人以

及所担保债务的债权人等多方主体。

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能否生效,往往取决

于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构成“善意”。善意的认

定标准就是其是否审查了公司章程。

对于第16条第1款而言,其只是针对一般担保决

策程序的限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公司对

外担保的决议不是按照公司章程所记载的那样由公司

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也不能直接认定担保合同

无效。

第1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主要涉及的是关联担保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的问题,对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程序

进行了严格限制,暨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为

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表决时应予以

回避。基于公司资本维持的考量以及小额股东利益的

保护,可以赋予第三人适当的审查义务,以保护公司

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第三人只要审查了公司章程、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担保决议的形式是否完备、担保

的对象、担保公司的性质等相应的证明资料进行了必

要且合理的形式审查,只要没有发现决议文件存在明

显瑕疵或其他违法事实,第三人据此与公司签订的担

保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第三人的债务人不具

备偿还能力时,可向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三、结语

本文通过回顾《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过程,认

为《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内部的

行为,不具有对外约束力。因而通过先确认公司越权

担保的客观事实,在识别《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

质的基础上进而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方法是十分

不可取的,明显的违背了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对于公

司担保的效力认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50

条越权代表的有关规定,通过判断第三人的善意与否

来认定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解决公司担保的法律纠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纷。

注释: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

刷馆.

xx年8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洪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一款: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

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xx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

景宇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修改意见的报告》。

胡旭东.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

社.

赵德勇、宋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理论

探索.xx.

罗培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

法理分析框架.中国法学.xx.

钱玉林.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法学研

究.2016.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

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

如意!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3:4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92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研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