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LegalatureofLeasehold
作者:张炳生[1];王玲玲[2]
作者机构:[1]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2]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衢州324100
出版物刊名: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页码:106-110页
年卷期:2016年第2期
主题词:租赁权;债权;物权
摘要:关于租赁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和物权说三种观点,因受"买卖不破租
赁"规则的影响,目前主流观点为物权化债权说。但是,这一观点并未严格区分租赁契约中的债权关系和
物权关系,没有认识到租赁契约继续性契约的特性,有将租赁权产生原因与权利本身的性质相混淆之嫌。
租赁权是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客体是物,其权利来源系出租人对于出租物之占有、使
用、收益之物权性权能的让渡,而非来源于产生租赁物交付请求权的租赁契约。因此,租赁权之性质应为
用益物权,其客体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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