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劳凯声[1]
作者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13-23页
主题词:学校事故;教育法律关系;侵权民事责任;学校事故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社会化
摘要: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
有关学校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
见。学校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关系说”把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之为教育法
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在实施教育教学
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学校或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如果由于
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因而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是一种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
产生的过错责任。解决学校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校
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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